
融资租赁模式及法律风险.docx
14页融资租赁概述与法律风险一. 融资租赁综述(一)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商的选择, 出资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 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 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 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 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 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二)融资租赁的特征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1. 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 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2. 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供货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 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3. 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 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4. 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 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 付相当重的罚金。
5. 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 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二. 融资租赁的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行业的种类更加多种多样现代融资租赁产 生于二战后的美国,但对于中国来说融资租赁是一个后起之秀,企业数量大幅增 加,融资租赁快速发展,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不再单一,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的 模式主要有:(一)直接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租赁是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模式,由承租人指定租赁物和供货商 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承租人使用并提供租金在整个租赁 期间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二)转租赁转租赁跟房屋租赁中的转租相似,即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 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 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转租至少涉及四个当事人:设备供应 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三)委托租赁委托租赁是指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委 托人是第一出租人(即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受托人是第二出租人(即非银行 等金融机构)。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然后根据委托人的书面 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租赁业务在租赁期间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 托人,受托人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且不承担任何风险委托租赁的特别之处在于 可以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人借权经营四)售后回租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 使用的租赁模式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 产的使用权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 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 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五)杠杆融资租赁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 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 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 公司提供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 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取 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 而随之增大。
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 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六)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 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其中,租金是 按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测算和约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 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租金的分成包括购置成本、相关费用(如资金成 本),以及预计项目的收益水平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通常适用于通信、港口、电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远洋运输船舶等合同金 额大,期限较长,且有较好收益预期的项目七)风险租赁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 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回报,一 般为全部投资的50%;其次是设备的残值回报,一般不会超过25%左右,这两项 收益相对比较安全可靠其余部分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设定的价格购买 承租人的普通股权这种业务形式为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开辟了一种吸引投资的 新渠道出租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 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融资租赁形式。
同时 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增加了对承租人的影响风险租赁为租赁双方带来了一般融资租赁所不能带来的好处,从而满足了租 赁双方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八)捆绑式融资租赁又称三三融资租赁三三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证金和首付款)不 低于租赁标的价款的 30%,供货商在交付设备时所得货款不是全额,大体上是30%左右,余款在不长于租期一半的时间内分批支付,而租赁公司的融资强度差不多 30%即可这样,供货商、出租方、承租人各承担一定风险,命运和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改变以往那种所有风险由出租人一方独担的局面九)融资性经营租赁融资性经营租赁是指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 10%以上的 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对租 赁物件可以提供维修保养,也可以不提供,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 (十)项目融资租赁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 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 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 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
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 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十一)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这是以推销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新方式,它吸收了风险租赁的一部分经验 结合行业特性新开发的一种租赁产品主要特点是: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是 以供货商为背景组成的;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折现计 算融资回收;因此没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 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由注资、还租、回报3个阶段构成其中注资阶段资金注入的方法与常规融 资租赁资金注入方法无异;还租阶段是将项目现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在出租人和承 租人之间分配,例如70%分配给出租人,用于还租,30%由承租人留用回报阶段是指在租赁成本全部冲减完以后,出租人享有一定年限的资金回报, 回报率按现金流量的比例提取回报阶段结束,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 到承租人,整个项目融资租赁结束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和我们熟知的 BOT 方 式有异曲同工之妙十二)销售式租赁供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 自己的产品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 出卖人和出租人实际是一家,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在这种销售式租赁中,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融资、贸易和信用的中介机构,自 主承担租金回收的风险通过综合的或专门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配合 供货商促销产品,可减少供货商应收帐款和三角债的发生,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 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三.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分析(一) 融资租赁主体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1. 出租人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枢纽,一方面,它既是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同 时它又是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联系供货商和承租人的正是出 租人,就合同金融性而言,出租人还是贷款人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 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一般法人或其他组织目前在我国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 务的机构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是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并颁发许可证, 其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二种是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非金融机构内资融资租 赁公司,他们不属于金融机构,只要经过商务部的审批即具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的主体资格第三种是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是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2. 承租人承租人是购买合同的幕后真正买主,是租赁物的使用人;就合同的金融性而 言,则是借款人。
对于融资租合同中承租人的身份我国《合同法》并未有所规定 但根据我国签署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涉及所有 的设备的融资租赁交易,除该设备将主要供承租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可以 看出,就目前而言,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能 是自然人3. 供货商供货商是承租人所指定的标的物的最原始所有人,也即标的物的出卖者;是 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供货关系中的供货人4. 非基本主体融资租赁合同除了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外,还涉及到一些非基本主 体,如实际使用人、代理人、担保人,这些人并不必然在每一个融资租赁交易中 出现,故在这里就不再具体介绍了二)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1.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 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且该合同的目的为融资而非融物两者之间具有部分委托关系,但该种委托体现在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 赁标的的选择上出租人接受承租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用自己的资金购买标 的物,标的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2. 出租人和供货商之间的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和供货商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但是,该买卖合同的签 订中有些条款必须征得承租人的签字确认,且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并不可以 变更其内容,体现了融资租赁中打破合同相对性的特征不仅如此,买卖合同虽 为出租人和供货商签订,但供货商却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这也体现了融资 的特点,即出租人虽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但这仅是作为能顺利收取租金的担保 加之一般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专业性和依附性很强,所以获得其所有权仅是出租人 的手段而并非目的由此,供货商仅对出租人进行观念上的交付,而将标的物直 接交付给实际使用的承租人3. 承租人和供货商之间的关系承租人和供货商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供货商有向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 间、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且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担保责任 另外,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供货商不履行买卖合同 义务的,承租人有权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四. 融资租赁存在的法律风险(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也即违约风险,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 融资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各方当事人都存在着信用风险1. 供货商的信用风险供货商的违约风险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预期违约。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 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