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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页1关于犯罪黑数问题「内容提要」犯罪黑数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警方立案不实,造成了延误国家对公安事业的投入,妨碍党和政府对整个治安形势的决断,干扰司法公正,阻滞刑事立法效应完美实现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后患要解决犯罪黑数问题,必须更新观念,配套落实刑事立案反虚治假举措;强化监督,双向推行刑事报警接警公开、激励机制;深化改革,整体增强公安机关对易漏案件的发现能力;多方调控,不断优化各地警方真实立案的反馈效应「关 键 词」犯罪黑数/现状/危害/原因/对策「 正 文 」犯罪黑数,从犯罪学的概念或范畴上看,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深入调查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黑数的成因与危害,借以有针对性的完善刑事对策,切实解决迈入新世纪后的犯罪统计难题,最大限度地根治长期困扰警方的立案水份痼疾,优化国家刑事立法和警察执法对犯罪现象的预防、惩治双重效应,无疑具有重要的理性指导和司法实践意义笔者着重结合基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统计和接警受案来源等具体问题,对本文命题作一探讨一、犯罪黑数问题的现状与潜在危害自 80 年代后期以来,我国警界突破过去罪案统计严重不实的禁区,开始关注并不断组织犯罪黑数问题的实证研究。
据国家“七五”社科规划重点项目《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公安部课题组于 1985 年、 1987 年、1988 年对 15 个省、市 300 余个派出所进行为期三年的刑事隐案调查,其结果显示我国犯罪黑数问题相当严重:1.犯罪明数最多只占实际发生的 1/3,其中重特大案件的明数相对接近实际,占接报案数的 2/3;2.各类犯罪明数与暗数的比率差异悬殊,杀人、强奸、爆炸、涉枪等严重侵犯人身、公共安全案件隐案较少,明数约占 90%;盗窃非机动车、扒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案件黑数较大,往往只占接报案件数的10%(注:犯罪学[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67.) 90 年代以来,我国警方在对犯罪黑数问题的控制方面有所进展和突破:不少省、市公安机关自上而下推出了如实刑事立案的整治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沿海和航空口岸普遍新建了海关缉私警察,侦破了一批走私贩私罪案;许多大中城市经侦警种相继单列,破获了一些隐性较强的涉税、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通过全国性的网上追逃战役,深挖出数万起隐案、积案和漏案等等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全国范围内仍然存在着大批隐案,真实刑事立案统计并未取得实质性、全局性的理想效果。
如某省公安机关 1991 年共立刑事案件 69996 起,可是至 1997 年, 该省警方所立全部刑事案件却骤然降到了23295 起,1992 至 1997 年这 6 年中, 全省立案总数竟年均下降 21.5%(注:中国刑事警察[D] 1999.(2) 38.) 警方立案不实,在一些地方已成为顽症,造成了严重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后患:(一)延误国家对公安事业的投入由于多年来仅以单纯的发破案数作为公安工作考评的主要依据,许许多多的警务基础工作和其他公安业务并未进入刑事统计领域根据基层警方逐级上报公安部的汇总统计,我国 1998 年立案数,与全国当年总警力对比,每个民警全年平均才刑事立案 1.6 起如怀化市 13 个县级公安机关 1999 年度共立刑事案件 3984 起,破 2790 起,按当年 3380 余名行政公安民警计算,人均立、破案数亦只有 1.15 起与 0.86 起(注:怀化市公安局1998、1999 年度业务数据比较表[R] 1998.1999.) 而实际情况却是全国与本市每个民警人均年立破案数则分别都要大 2~3 倍立案不实,警方得到的只是破案数与立案数接近、人为浮夸的高破案率,失去的却是实事求是反馈治安忧患、超常工作量及正当呼吁增加警务资源的内在理由和良机。
因此基层民警长年累月超负荷工作的状况及一线公安工作亟需增加编制、改善装备、吃足皇粮的理由得不到客观反映,进而直接影响中央和地方政府对解决警务保障困难的理解和支持二)掩盖罪案总量,妨碍党和政府对整个治安形势的决断世纪之交,我国正持续处于新一轮犯罪高峰期如何全面把握各地刑事犯罪数量、犯罪类型结构、犯罪成员结构、犯罪规律特点;各地刑事犯罪状况与升降规律同当地改革进程乃至执政方略有无关系;商品经济的消极作用、党内腐败现象与刑事犯罪增多有无必然联系;公安机关在控制犯罪方面如何寻求严打、刑罚效应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佳结合点等等及对这些重大现实课题作出正确决策,都离不开对包括刑事隐案类型、数量、特点在内的整个社会犯罪现象的综合分析研究否则,各级党委、政府实难对当地犯罪现状作出科学、全面、准确的估价,不利于适时调整、决断刑事对策和治安方略三)干扰司法公正,阻滞刑事立法效应的完满实现修订后的刑法典将我国的刑事罪名由原来的 151 个增加到 415 个其中,属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罪名多达 333 个但是,新刑法实施三年来, 许多地方警方实际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常常才几十种,而且大都集中在那些带有暴力性质和急、险、恶特点等“传统”案件,许多依法应作罪案受理的新型刑事案件,真正立案侦查并诉之刑律的,恐怕不足此类案源的 20%。
《公安研究》杂志 1999 年第 3 期中公布了全国 1998 年度全部刑事案件的类别排列,依序也只是杀人、伤害、抢劫、强奸、拐卖人口、盗窃、诈骗、走私、伪造、变造货币和其他十种案由其中,仅盗窃就 129.7 万起,其他 26.6 万起,分别占全部案件 1986068 起的 45.3%与 13.4 %(注:公安研究[D] 1999.(3):95.) 怀化市公安机关 1999 年度共立 3984 起、破 2790 起刑事案件,主要也都集中在上述几大类案别其中,本地实际上时有发生的涉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诸多新罪名案由,除个别案由已少量刑事立案外,立、破案数在 1999 年度报表上几乎没有反映这种状况导致某些犯罪活动恶性循环,还强化了众多隐漏案犯的侥幸心理,见那么多案件未破,作案风险不大,更加肆无忌禅的形成新的犯罪群体3二、犯罪黑数形成的原因剖析精确统计犯罪黑数及对其原因作定性定量分析,这是一个很大的难题除非专门机构系统研究,否则很难作出全面、详尽的科学论证笔者仅就形成犯罪黑数的主要原因,略加探讨:(一)警方立案不实的原因纵观我国警学界过来对刑事立案水分问题实证研究结果,犯罪黑数成因大致有警方不破不立、隐瞒不立、立而不统、立案不准等表现形式,以及诸如现场未获痕迹物证、作案人姓名身份不清、发案地不详、发案时间不知、案件性质不明、受案损失不准无法查证,或查而无果,于是擅自提高刑事立案标准,或将犯罪案件降格作治安处罚结案,以及受案人、知情人未报案等主客观原因。
其中,警方在刑事立案问题上的“难言之隐”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传统思维模式的羁拌如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策层,长期受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静态治安、求稳怕乱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改革开放历史条件下犯罪剧增现象的长期性、复杂性估价不足,急于求稳、追求政绩,为实现经济发展、案件下降的既定目标,曾多年要求发案率控制在当地总人口的万分之几,指令警方对全部刑事案件和重特大案件的破案率分别达到 80%—90%以上,并将这些不切实际的低发案率、高破案率等人为参数,纳入公安工作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验收、县市党政领导人任期责任等年度考评指标体系,加之社会各界和群体公众对警方单一力量控制犯罪增长和公共安全感期望值过高,为迎合上级圈定的硬性指标要求和公众期望心理,警方不得不层层照搬照喊,相互攀比于是普遍在立、破案数据上做手脚,搞平衡,以致刑事隐案底数不清,立破比率虚实难辨,造成历年破案率偏高的假象,结果一级蒙骗一级即使有的地方明知很难达到脱离实际的指标要求,但迫于重重压力,在刑事立案统计上不得不掺杂水分似乎中国警方盛行多年的高破案率一旦降下来,与传统定势、各界期望和自身脸面都过不去,于是年复一年置身于立案不实的阴影之中。
二是现行公安体制的局限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实质意义上的警务体制改革尚未深入从中央到地方基层,在警务序列、机构、警力组合上的“倒金字塔”结构,与一线警方实质承担的“正三角型”任务,形成鲜明反差加之各项法定的公安业务职能分工愈来愈细,基层公安机关担负的非刑事侦查如治安管理与社会服务职责愈来愈重,处于实战前沿的城市分局、县、市公安局内设机构一般都多达二十来个,基层派出机构则达数十个,因而真正用于侦查破案的警力往往只占全局总警力的 10%左右虽然全国范围内开展刑侦改革以来,许多地方刑警所占比例已增加到 17%左右,但公安部要求的由刑侦部门全权承担全部破案责任和侦审一体化等改革设计理想模式,在一些地方却没有配套运行,使刑侦工作实则较改革前有所弱化尤其是覆盖社会面的责任区的刑警中队建设,因警力、办公用房和装备投入难以到位而举步维艰;以安全防范为重心和以“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为目标的派出所工作改革,同刑侦改革的打防关系也难以界定和衔接相对于原来基层派出所大都承担本辖区的侦破任务,与目前几乎全靠刑侦部门孤军破案的情形对照,基层警方实际投入侦查破案的警力,反而相应减少4由于只能以有限的刑警力量突出抓大打恶,难免在刑事案件主攻方向上,顾此失彼。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自上而下重新划分多警种各自负责管辖本业务范围内的刑事案种,无形中又冲击了原本较强的“传统”刑侦部门的受案范围与职能,因为各地警方的侦查业务机构重新分权组建,侦技专门人才平均指派分配,使得基层公安机关无法实现整体作战、建制统一的大刑侦格局况且,由于条块领导关系的某些不顺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导致各侦查警种在受案管辖上的内耗与空档,一些犯罪隐案乘虚而生三是警务保障困难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已再三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保障公安机关“吃皇粮” ,以确保公安机关治理“三乱” ,不搞利益驱动,严格公正执法,并由中央财政对地方警务急需项目给予必要的投入但不少地方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因经济发展仍未走出低谷,当地政府财政紧张,连保住全体民警的人头“裸体工资”都勉为其难,于是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的旅差与加班补助、勘验器材和车辆油料消耗、装备更新、后勤福利及基建维修等费用几乎全靠罚没返回这些地方的刑侦部门既要穷于对付频频发生的大要恶性刑事案件,又得千方百计的自谋生路,试办一些可罚没、能创收的“油水”案件,无力深挖细查那些只有大量耗费付出、却无所谓“好处”的刑事隐案况且,还有一些大都由城乡派出所和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可高额罚款案由,如“黄、赌、毒”案件,其中有些已明显构成刑事犯罪,本应移送刑事立案侦查的,却因热衷于罚没创收,而降格作治安处罚结案。
如怀化市公安机关 1999 年度作刑事立案的强迫容留介绍卖淫、制贩淫秽物品、聚众赌博案由,分别才 9 起、2 起与 12 起;而同年上述案由作治安处罚结案的,则分别多达 110 起(卖淫嫖娼则为 1322 起) 、198 起与 2793 起,竟分别为刑事论处的 12.2 倍、99 倍与 232 倍(注:怀化市公安局 1998、1999 年度业务数据比较表[R] 1998.1999.) 即使考虑到类似案由罪与非罪的区别因素,但仍不能排除如此众多的仅作治安处罚的众多“黄” 、 “赌”案由中,警方因利益驱动,以罚代刑,大量漏立刑事案件的“老大难”问题四是政法几家的相互钳制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职能上各有侧重,往往产生法律适用和案情定性上的差异使许多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或作出无罪判决,很难一致断定长此以往,使得警方对类似的疑难案由,仅凭惯例、负面经验作出不立案决定,成为隐案还有一些地方,因劳改劳教场所的改造、挽救工作不尽如人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控制不严,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偏高;或因刑事看守羁押场所人满为患,压力太大,成文不成文地对凡可能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投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变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