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凭证、报告责任(建制篇).docx
5页会计凭证、报告责任(建制篇)隐匿或者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担当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隐匿、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行政责任的详细形式及标准等与前同 隐匿或者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担当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对于隐匿或者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未将其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是作为犯罪的情节、手段,根据不同的罪名予以惩罚的如《刑法》其次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实行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赐予二次行政惩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实行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惩罚对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根据累计数额计算假如行为人为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及其他非法目的,实施隐匿、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惩罚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所称的“授意”、“指使”、“强令”的含义是什么?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有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担当什么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赐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这是对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有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担当法律责任的规定 所谓“授意”,就是指行为人通过示意方式使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的违法行为。
这里讲的“他人”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法人、自然人,同时,也应包括单位及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就是说只要有条件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理解为他人(下同) 所谓“指使”,就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特别的地位通过明示方式,要求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所谓“强令”,就是指指明知其吩咐是违反法律的,而利用职权强迫他人执行其吩咐,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范,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有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惩罚,即对“情节严峻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有意犯罪。
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几个犯罪人必需有共同有意,即几个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几个犯罪人都相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②几个犯罪人必需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有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③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需指向同一犯罪客体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有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担当什么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有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其次款的规定予以惩罚: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对违法行为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赐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应当担当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是《会计法》给予会计人员的职责。
会计人员严格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对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是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确与完整的重要手段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规履行职责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的表现,本应当受到嘉奖,但是,有的反而遭到打击报复缘由是由于会计人员坚持维护国家的统一财政制度、会计制度而触犯了一些人的利益,使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在财务会计方面的某些活动受到了限制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的负责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为了满意私人、局部利益而不惜损害单位以致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违法的收支活动,并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实行各种手段进行打击报复 这里所谓“打击报复”是指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通常实行的形式主要有: (1)实行降级处分 (2)实行撤职处分 (3)实行调离工作岗位处分 (4)实行解聘处理 (5)实行开除处理 (6)实行谩骂、殴打 (7)在其他方面有意刁难、卑视就是指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在安排住房、正常晋级、进修、学习、评先进、年终奖金等方面有意刁难、卑视的一种报复行为 这里须要留意几个问题 第一,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行为方式原来都属于正常状况下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但是这里指的是会计人员受到的处分,并非真正由于其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而是由于其实施了依法履行职责、抵制了违法行为,招致单位负责人采纳种种借口,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所实行的形式。
所以,这里的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行为方式的涵义与《会计法》其他条中的涵义发生了质的变更 其次,在《会计法》第四十六条中已经列举了若干种打击报复的方式,鉴于实践中打击报复的方式可能是多种多样,难以穷尽,所以,在已列举的方式后运用了“等方式”字样一般来讲,当会计人员的确具有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行为(这是产生打击报复行为的前提),干脆引起了单位负责人的不满(这是动机),并且实行了肯定的措施,使会计人员的工作、职务或者生活受到了干脆影响(这是结果)凡具备打击报复的前提、动机和结果的行为方式,又不是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方式的,均属于“等方式”之列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稍微,危害性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赐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这里所说的有关单位,是指其上级单位和行政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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