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时间的情况说明.docx
2页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时间的情况说明【说明背景】经过查看 2014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 月 1 日之间“中国裁判文书网”行政判决中所有涉及被告提出关于“主张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超期”的主张,法院在认定中只根据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后是否超过2 年来评定,没有一案中,被告主张超过 3 个月期限,法院予以支持的主要原因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分析法院之所以如此判定主要原因有:1、被告举证不利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明确规定“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及诉权或起诉期限其实就是对被告举证的采信问题,实质上属于证据规则范畴而一般情况下,除非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给行政相对人发了书面的起诉期限和诉权告知书之外,一般情况下没法明确证明予以了告知故法院也没法认定2、《行政诉讼法》不适应时代发展使得法院无法“一刀切”《行政诉讼法》是 1989 年颁布的,早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1989 年哪有老百姓告政府的情况)在即将于 2015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新的《行政诉讼法》中,3 个月的起诉期限也被改成了 6 个月,说明这个时间根本无法应用于具体实践,所以法院在办案中也可以淡化 3 个月起诉期限。
3、《行政法解释》自身有矛盾导致法院无法完全按照解释来作出裁判《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年从词面理解,已告知起诉期限也就代表已告知诉权,但已告知诉权却不代表已告知起诉期限,这二个问题本身是有矛盾的,但立法对这二个矛盾交叉的问题进行并列,显然用词存在不当根据法条,告知一个即可,但是事实上告知了诉权不告知起诉期限行政相对人还是无法得知 3 个月的时间,实践中肯定出现大量超期情况,所以法官干脆以两年的时间来评定我的观点】综上可知,我们自己还没有起诉就在纠结是否超期是没有道理的首先举证责任不在我们,其次法院一般都会按照两年算,对我们有利再次,我们确实没有收到对方告知起诉时间和起诉权的书面文件,完全可以推脱不知道,毕竟就拿律师来看,也没有多少精通行政诉讼法所以我们应该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