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项目保险与索赔实务.ppt
23页项目保险与索赔实务 二、事件基本情况三、索赔过程和结果目录目录一、前言四、多策并举,实现索赔目标五、对保险索赔为企业增效的作用与重要性之认识2006年1月21日,我公司承建的宜万铁路马鹿箐隧道( 出口段)遭遇中国铁路建设史上前所未有的特大涌水事件, 事故造成11人死亡和巨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为最大限度 挽回损失,我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 出索赔申请经过一年零八个月的保险索赔历程,最终取得 成功,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我公司3000多万元的赔付款,化 解了我公司在该项目的经营风险一、前言一、前言二、事件基本情况二、事件基本情况宜万铁路是我国八纵八横铁路网主骨架之一,是沪汉渝蓉铁路 快速客运大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于2004年6月开工建设集团 公司通过投标,取得宜万铁路27标马鹿箐隧道的施工资格,其中隧道 出口段的施工划给我公司负责2006年1月21日上午10时50分,隧道 平导掘进至PDK255+978时发生了特大涌水,隧道瞬间涌水量达到 200m³/s,持续时间约2小时,共计突水110万m³,淹没了出口工区全 部平导和正洞,并造成正洞内作业的11名施工人员被困洪水冲出隧 道时,将洞内的四节矿车冲至洞外,两节翻入15米高的岩下,并且将 距洞口1.5公里外的箐口村的四间民房冲倒。
事件发生后,湖北省阮 成发副省长、铁道部卢春房副部长、国家安监总局王副局长等各级领 导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组织营救工作,成立了抢险指挥部,进行抽 水抢险但因地质复杂,地下水量充足,先后又出现大小五次突水, 使得抢险施救工作异常艰难曲折经过反复封堵、排水抢二、事件基本情况二、事件基本情况险,直到2006年10月下旬,才将洞内涌水基本排完,29日搜寻出9名 遇难人员的遗体(于2007年元月又发现两具遗体) 在抢险施救的同时,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指示和有关要求,由 湖北省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对宜万铁路马鹿箐隧道特大透水事故展 开调查调查组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宜万铁路马鹿箐隧道 “1.21”特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12月30 日同意该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确认该事故 是一起人们目前尚无法控制的突发性工程地质灾害,明确了设计、施 工、监理三方均不应承担责任 在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工程地质灾害的概念工程地质灾害, 是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 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现象三、索赔过程和结果三、索赔过程和结果鉴于宜万铁路复杂的地质状况,为避免不可抗力地质灾害致损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宜万铁路建设总指挥部在 2004年5月1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宜万铁路建筑 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协议书》及《建筑工程保险单》( 含27标即马鹿箐隧道)。
按保险合同的约定,集团公司与我公司是保 险合同的受益人 “1.21”特大涌水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宜万指挥部及我公司 项目部及时向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代理人恩施分公司报 案,建立联系恩施分公司随后派人到现场进行了调查2006年3月 ,我们根据保险合同首先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 公司提交马鹿箐隧道出口“1.21”突水事故第三者(附近村民)损失 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派员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对 损失较小的第三者进行了理赔三、索赔过程和结果三、索赔过程和结果根据湖北省政府的事故认定报告,集团公司指挥部及我公司认 为该事故符合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我公司于2007年1月16日 在保险索赔的时效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 提交《关于宜万铁路27标段马鹿箐隧道突发性涌水造成财产损失及施 救抢险费用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认为我方 提出的索赔数额太大、事故原因复杂,他们无法认定是否应承担保险 责任,并提出本案须按规定委托保险公估机构来对保险责任、保险损 失等进行公估后,才能进入保险赔偿阶段在选择公估机构的过程中 ,我们通过网上查找并对重庆、武汉几家公估机构进行了比较,确定 了两家公估机构,双方最后确定由上海平量行公估公司为本次理赔的 公估机构(后来我们才知道无论是哪家公估机构,他们与保险公司都 是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公估的一切费用都是由保险公司承担,他们存 在着利益相关关系)。
三、索赔过程和结果三、索赔过程和结果2007年2月2日,我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 分公司、平量行公估(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保险公估机构聘请合 同》合同签订后,为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公司党委、行政非常重 视,经与集团公司宜万指挥部联系,确定了由我公司为主展开工作 公司迅速确定了索赔方案和思路,首先是成立了以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为组长的索赔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法律的公司领导担任,成员 由机关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二是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机关工作组成 立后,吃住在工地,与公司项目部一起经历了20天的材料收集、审查 、核对及对保险合同的研究对照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我们从工程 日志到勘测设计、从现场物资采购到入库点验及受灾物资灭失、从财 务拔款到资金流向都进行了反复验证,确保证据、资料的相互印证, 不发生证据矛盾和瑕疵整理好80余份索赔证据资料后,我方按照公 估公司的要求清点提交,公估公司根据我三、索赔过程和结果三、索赔过程和结果方的《索赔申请》派出一行九人的工作组进行现场勘察,索取他们认 为还应提供的抢险资料,调查损因,清点物资设备,核实损失数量 对方工作组第一次驻在现场就长达三个星期,随后返回公司进行定损 理赔;通过四个多月时间的工作,做出了长达五百多页的初期报告。
这个阶段的保险索赔工作可谓一波三折: 第一阶段:公估公司基于其与人保公司的合作关系,在理赔上 存在着严重偏袒对方的倾向,在证据的收集上一边倒初期,公估公 司依据各级领导在事故发生后的历次会议讲话,一是认为抢险施救是 在救人,故所发生的费用是救人产生的费用,救人费用不属于建设工 程一切险的理赔责任范围;二是认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做出的《报告》 是为了照顾企业,该事故不应是地质灾害;三是根据我公司与宜万总 指的工程合同,认为事故是因为工期延误,为了赶工期盲目施工所致 ;四是根据监理资料,认为我方早已发现有涌水,却三、索赔过程和结果三、索赔过程和结果仍强行施工导致事故发生;五是投标施组中设计有泄水洞,而施工中 却没有,故认定该事故无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对此,我方 提出观点:第一,该事故的定性应当以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 确认的为准,即属于突发的工程地质灾害这是通过一百多名专家( 其中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梦恕)进行反复调查论证后所得出来的结 论,作为公估公司无权否认因为要否定政府的决定,须采取法定的 救济方式,但现在期限已过,决定已生效第二,在2006年1月25日 的会议纪要上已经确认被困人员已无生还希望,在此情况下,将施救 工作归类为救人,显然与事实不符。
实际情况是我们的施救工作是针 对保险标的——已完工的隧道工程,是为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保证该铁路不致报废重作,尽力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如不进行隧 道施救致使隧道报废改线,专家估测要新增加投资十亿多三是初期 出水,我们有严格的堵水方案,有“四方”三、索赔过程和结果三、索赔过程和结果会议纪要为证四是投标方案不能够代表设计方案,不能代表业主的 要求,最终方案应以设计单位和业主的招标文件为准经过几次交涉 ,双方各持已见,分歧巨大,谈判暂时搁置 第二阶段:初期报告出来后,经过三方(保险公司、公估公司 、我公司)两次会商未果后,我公司又专程到公估公司进行沟通,就 是否发生保险责任问题进行了两天的会商最后,公估公司认为,必 须补充新的证据,否则,他们无法更改认定随后,我公司又派员到 工地,与项目部、集团公司指挥部一起,主要收集三方面证据:一是 收集否定抢险是纯粹救人的情况,二是收集抢险保护工程的必要性证 据,证明抢险是为了保证该隧道能够使用而不致报废,三是前期堵水 “四方”会议纪要的证据在宜万总指、铁四院、中煤大地公司、西 南交大监理公司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从勘测方案、铁道部专家会议精 神,铁四院、中煤大地等抢险设计方案和安全方三、索赔过程和结果三、索赔过程和结果案中,找到了抢救工程避免损失扩大和初期堵水的“四方”会议纪要 等证据。
随后三方又约定在昆明进行协商在这次协商中,集团公司 总会计师亲自到场指导谈判通过历时三天的谈判,保险公司、公估 公司勉强认可保险责任的存在,但同时认为只能按照保单(保险合同 )第二十二条的特别条款(隧道突水、突泥属保险责任)理赔,即只 能按直接损失的50℅赔偿(约赔900多万)至此,谈判又陷入了僵 局在责任划分僵持不下的情况下,我们转换了谈判思路,提出按保 险合同和《保险法》的规定,损失超100万元后,应给予不低于50℅ 的预赔偿,对方就此同意了我们的意见,要我们会后出具预赔报告 在我们出具预赔报告后,双方又经过两次会商2007年12月,公估公 司出具了总额赔付980余万元的中期报告,并预赔付了500万元这里 要简要介绍一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保险机构提供的格式合 同,里面都隐藏有对被保险人不利的隐性条款,如三、索赔过程和结果三、索赔过程和结果不仔细识别则很容易吃亏例如,车险合同中规定在暴雨导致路面积 水的情况下,若车辆在积水中启动过,则损失不予赔偿 第三阶段:在我方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保险公估公 司仍坚持己见,只认定作部分赔偿为获全胜,我公司又派员咨询了 中政、西政、中财保重庆分公司及几家律师事务所中专攻保险法方面 的专家。
他们都认为,我公司提供的证据充分,且引用原保险法第42 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 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索赔理由是正当的保 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除免赔部分外,进行全部的赔偿我公 司还会同有关专家一起出具了书面法律意见书,告知对方若协商无果 ,我方将及时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走访咨询后, 我公司进一步加强了主张损失全额赔偿的决心其后,我们又邀约保 险与公估公司到重庆,在我公司机关进行会商三、索赔过程和结果三、索赔过程和结果在此次会商中,我方再次重申并阐明了原有观点,补充了相关证据, 同时就赔偿额度问题进一步与对方协商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以充 足正当的理由、诚恳的态度和坚定的信念,终于说服了保险公估公司 会商的第二天下午,保险公估公司的董事长梁筱棠先生终于同意了 我们的主张,并建议各方日后到中财保险湖北省分公司达成最终和解 ,我方同意 2008年6月,我三方又到湖北省分公司进行会商,最终公估公司 作出了《保险公估报告》根据此报告,我方于2008年6月16日与保 险公司和公估公司达成了一次性赔偿30003337.79元的赔偿协议。
随 后,保险公司按照协议向我方支付了30003337.79元的赔偿款项四、多策并举,实现索赔目标四、多策并举,实现索赔目标保险索赔对于我们来讲是项全新的工作我们认为,这次保险 索赔之所以能取得成功,是与以下几个因素密不可分的: 1、领导重视,亲自参与,对做好保险索赔工作具有决定意义 保险索赔实际上是与保险公司和公估公司多次反复的博弈,曲折复杂 这次索赔在前后近两年的历程中,公司原董事长、公司总经理、集 团公司宜万项目的指挥长、公司副总经理兼宜万27标项目部经理都很 重视索赔工作,在谈判时都能亲自参与公司索赔领导小组成员工作 尽职尽责,经常为整理资料、查找证据加班加点到深夜,确保了这项 工作的有序推进 2、通力配合,相互合作,是做好保险索赔工作的必要条件索 赔资料的提供以及损失的确定涉及工程、物资、设备、计划、经营、 财务、人力资源、法律事务等多个部门在本次的索赔中,前述各四、多策并举,实现索赔目标四、多策并举,实现索赔目标部门协调配合、反复论证,提出了诸多有理有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