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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第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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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精****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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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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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编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而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则各国法律大不相同,有通过专门条例规定特别权利的(如欧盟、英国、美国等),也有应用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的,也有通过一般侵权进行保护的,也有不予保护的二、各国数据库法律保护概况目前,对数据库立法进行保护的国家已不止一个,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的出台,大大刺激了国际上对数据库保护的进程,国际上对数据库进行法律保护已呈现出全新的局面一)国际条约、协议的保护1、《伯尼尔公约》《伯尼尔公约》1886年9月9日通过,分别于1896年、1908年、1914年、1928年、1948年、1967年、1971年作过七次补充修订我国现已加入该公约公约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作品,应得到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可见,伯尼尔公约对数据库的保护仅限于由作品构成的数据库如小说库、学术论文、散文库等对于作品库,如股票信息库、客户资料库则不予保护2、TRIPS及WTC有关规定TRIPS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资料或素材之编辑,不论是以机器阅读或其他形式,只要在内容上有所选择或编排均可构成智力创作,即应受保护”。

      WTC第五条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就受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从上述协议及条约规定可看出,二者对数据库保护无实质差异,且相对伯尼尔公约更近了一步,对数据可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了作品数据库,而且也包括非作品数据库只要数据库的开发构成智力创作则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欧盟数据库指令1992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交了《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草案,1995年7月对草案进行修改,1996年3月11日,该草案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审议通过,并规定各成员国在1998年1月1日前实施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EC)》(以下简称《欧盟指令》)第一条规定:在本指令中,“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WIPO《关于数据库知识产权条约草案》(以下简称《条约草案》)第二条几乎照搬了欧盟数据库指令关于数据库的定义,只是在个别用词上略有差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十条之二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

      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该指令对数据库的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及特别权利进行规定依据指令,数据库分为独创性数据库及非独创性数据库对于独创性数据库,以版权形式予以保护,对于非版权性数据库,则以特别权利进行保护三)美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美国是数据库受益大国,因此,美国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早1991年,美国Feist案确定了非独创性数据库不能给予保护该案被告Feist出版公司出版目录,而原告Rural公司是美国堪萨斯州的公用服务公司Feist公司出版的目录包括了Rural所在地区而Rural拒绝Feist出版该地区的目录于是,Feist对Rural的数据库进行了摘录,做了一些改动,但仍有相当部分与Rural目录相同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在出版目录时,付出了劳动和投资,依据辛勤劳动原则,原告享有对其白页薄的版权,被告侵权,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白页薄不具备版权保护必须的独创性因此,原告不享有对白页薄的版权,同时,该判决举例中建议黄页薄用户的商业分类进行排列具有一定的智力投入,应受版权法保护美国《1996年数据库投资及反知识产权侵权法》即H.R.3531提案,(以下简称《H.R.3531法案》)第二节规定:“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安排的、以现有的或将来解开发的任何形式或介质体现出来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汇集或汇编。

      美国《制止盗版信息集合体法》即H.R.2652提案(以下简称《H.R.2652法案》)提出了类似于“数据库”的概念,其第1201节规定“信息集合体”是指已被汇集或已被组织的信息,其目的是将信息的单独(discrete)的项目(item)组合到同一地方或通过同一来源,以使用户可以访问(access)它们同时,该法案将“信息”定义为事实、数据、作者的作品或能以系统化方法加以汇集和组织的任何其他无形的材料美国《H.R.354法案》延续了《H.R.2652法案》的用语,即“信息集合体”美国是数据库收益大国;Feist案创立的原则不利于保护数据库产业因此,数据库产业界纷纷要求对数据库进行特殊保护,在欧盟《数据库指令》刺激下,美国1996年5月提出了HR3531提案,但该提案由于反对声一片,未予通过1997年10月9日,美国国会接受了HR2652提案,该提案回避了“数据库”这一敏感概念,改为“信息汇集”是建立在反不正当竞争原则上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方式但1998年10月8日通过的《数字化时代版权法》时,却没有信息汇编部分1999年1月,HR354提案出台目前,由于各方利益的竞横,美国的数据库保护仍在努力之中。

      四)其他国家的数据库法律保护目前,大多数国家依然依照版权法保护独创性的数据库,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无明确法律保护英国《1997版权和资料库权利》条例规定了两层保护方式对独创性数据库,采用版权保护,对非独创性数据库,则采用特别权利保护此外,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级地区仅对独创性数据库给予保护,对非独创性数据库却无明文规定五)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现状我国1990年9月7日颁布了《著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可见,我国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范围极窄,仅限于对已有“作品”的集合进行保护著作权法公布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生了一些同数据库有关的诉讼,在这些诉讼中,数据库也被分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组成的数据库与不具独创性的非作品数据库在语言所,商务印书馆诉王同亿、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中,由于原告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在文字编排、分析、筛选、综合、提炼、概括且每一条释义均具备独创性因而,《现代汉语词典》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我们知道,《现代汉语词典》是将现代汉语词语的释义以一定方式进行编排,以便于大家进行查询的集合,因此,现代汉语词典符合数据库的定义。

      对于《殃代汉语词典》来说,每一个词语的解释都存在另一层次的著作权当然,这些著作权有些可以找到创作者,有些找不到,创作者大都属于职务行为因此,每一条词语的注释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要求,从而《现代汉语词典》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而在阳光数据公司诉霸才数据公司违反合同转发其汇编的综合交易行情信息一案中,上海霸才公司违反合同,直接转发了北京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信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虽然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信息按一定编排体例进行了编排具有独创性,但其涉及的商品期货,证券交易信息不属于作品,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广西广播电视报诉广西煤矿工人报擅自转载其电视节目单一案中,法院认为,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务独创性因此不适用版权法保护由以上三案例不难看出,我国著作权法又对具备独创性,且数据库内容为“作品”的数据库给予法律保护但上述案例同时也说明,我国司法实践肯定了数据库开发者需进行体力及财力的投资,必须对数据库进行保护,在力的投资,必须对数据库进行保护,在阳光公司诉霸才公司一案中,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阳光公司法律救济在广西广播电视报诉广西煤矿工人报一案中,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民事侵权原则保护了广西广播电视报的合法权益。

      可见,我国对数据库进行法律保护进行了十分有益的努力但是,我们不难看出,由于立法的空向,使得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适用法律出现了不同因此,尽快对数据库法律保护进行立法或就现行法律作出修改、补充、解释已势在必行三、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一)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条件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对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我国法院多依据公平原则出发,但对于什么样的数据库进行保护?其保护条件是什么?并不清晰的定论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保障,法律保护力度适合社会发展,则法律起到了真正的作用,如果法律保护力度不足或过度,都有会影响甚至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确定数据库保护的条件是十分重要的依据民法原理及不正当竞争原则,对数据库提供版权外的保护的一个最基本条件为权利人需对数据库进行投资法律保护任何人的劳动投资不受他人的非法占有因此,对于数据库权利人来说,其对数据库的开发进行了投资,应当从投资中得到回报,否则,有皆民法的公平原则反之如果对数据库权利人的投资不进行法律保护,则对于“盗用者”不说,他可以近可于零的成本取得权利人投资的成果,从而同权利人进行竞争这两方面是以导致无人对数据库进行开发,从而阻碍社会的发展但是,如果对无人投资的数据库也进行法律保护,一样会产生阻碍社会发展的后果。

      因为,信息作为人类的财富,其流通速度越大,成本越低必将给人类作出更大的贡献,如对所有的信息集合进行保护,无疑会增大人类社会信息流通的成本,从而导致社会发展的停滞因此,只有权利人进行了实质性投入的数据库,才可得到法律的保护实质性投应包括资金、人力、物力及其他资源的投入二)数据库持别保护的主体内容1、保护的主体数据库的开发工作量大,通常由众我工作人员或借助一些系统,仪器得以开发由于数据库是一些信息的集合,因此,对于不符合你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库来说,仍分为两类,既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与具有独创性,但内容不属于作品的数据库两种对于下具独创性的数据库,其数据库权利的主体应为投资人如整个数据库由一人或几人出资,雇用其他人,租用或购买有关设备完成的,数据库权利人应为出资的一人或几人,被雇用人及出租人由于为其投入获得了对价从而不享有权利但如果有人提供了人力劳动或提供了设备、方法、技术而未收取报酬,则这些人因其对数据库的投入也应为权利人对于具有独创性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库来说,其主体问题较为复杂,对于数据库结构的设计人来说,由于其设计行为构成了智力投入、其理应成为权利人,而实际投资人也应成为权利人,因此,对于这类数据库,权利主体应为设计人与投资人。

      2、保护的内容对于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来说,其权利的内容应包括使用权,标明权利人身份的权利,获取报酬的权利其中使用权包括复制、改编、调取、利用、出售、出租、转让等权能同时,权利人应有权在数据库上标明权利人身份,并可就数据库的使用获取报酬对具备独创性但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数据库来说,除具备上述权利外,权利人对其智力创造部分,应享有类似著作权的权利三)权利限制与合理利用对数据库进行保护,赋与数据库权利人一定的权利,必然使相对人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数据库权利人滥用权利,也会造成阻碍社会发展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对数据库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这一限制表现有对数据库的合理利用上合理利用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适当引用,指为说明问题,介绍而适当引用数据库中有关数据2、非盈利性验证:为非盈利性目的,单纯为验证某一结果而对公开数据库进行利用3、教学需要:为教学、演示需要、调取或少量复制数据库4保存版本需要:为防止版本灭失进行少量的复制备份5、公共安全需要:指国家有关部门为公共安全对数据库进行利用6、其他,数据库法律保护才刚刚浮出水面,必有大量问题尚未报露,有待于我们研究四)仍待解决的问题综观世界各国目前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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