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控股公司问责管理办法模版.docx
6页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问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工作作风,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让问责成为促进公司及各所属公司干部员工依法从业,廉洁从业,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的手段,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级有关加强作风建设问责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第三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罚当其责,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坚持用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及集团和公司内部有关管理制度进行问责第二章 问责事项及范围第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政治纪律方面1.公开发表违背、歪曲集团和公司改革决策部署,或者丑化集团和公司形象,诋毁、污蔑上级领导等行为的2.在公司内部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妨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经营任务的实施,或者影响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利益的3.对上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不及时学习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执行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导致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效率低下的。
4.故意挑拨,搬弄是非,制造事端,影响公司干群、部门及同事之间团结的二)组织纪律方面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2.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执行组织决定,消极怠工、贻误工作的3.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4.不按要求如实请示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活动的5.离开工作地不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的6.不认真落实请销假制度的三)工作纪律方面1.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脱离实际盲目决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2.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疏于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3.对督办、交办事项不办理或者不及时办理,不回复或者不及时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在督办时限内办结的4.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项目投资、执纪问责、考核奖惩等活动,向有关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的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公司尚未公开或者应当保密的重要信息、资料的6.需要公开的事项,不按规定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四)廉洁纪律方面1.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的2.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
3.收受、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或者接受、安排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的4.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5.利用或者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职务的影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6.利用职权职务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使用公车、公物,侵犯企业利益行为的7.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8.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开会;擅自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擅自提高会议规格、规模、食宿标准,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旅游活动;借评比表彰活动收取、摊派费用9.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10.超标准、超编制配备、装饰、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的11.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或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五)群众纪律方面1.对待职工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2.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3.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克扣职工群众款物或者处罚职工群众的4.在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5.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司务等,侵犯职工群众知情权的6.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职工群众利益,或者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六)生活纪律方面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五条 违反上级或公司有关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列入问责范围第六条 对出现以上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被上级机关查处的,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执行第七条 对单位的问责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对个人的问责方式有: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以上问责方式视情节和后果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八条 涉嫌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上报公司党委批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上报公司党委和集团纪委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问责方式的决定及启动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员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员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员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第十条 问责重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第十一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一)因下级公司(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适用的党纪、国法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三)因不可抗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第四章 问责程序第十三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初步核实:(一)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二)公司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三)所属公司提出的意见建议;(四)公司及所属公司干部员工的检举、控告;(五)明查暗访、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六)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四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切实存在的,向公司纪委提出书面建议第十五条 由公司纪委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协调党群、人资、法务、财务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责任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扰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对其停职离岗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第十六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公司纪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第十七条 调查终结后,由公司纪委请示公司党委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第十八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党委提出申诉如公司党委认为不符合重新调查条件,维持原决定的,被问责人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调查的,由公司纪委安排纪审监察部重新调查核实。
集团纪检监察部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责任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纪委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公司纪审监察部负责问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公司各有关部室、所属公司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党纪、国法或上级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按党纪、国法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审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