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6页.docx
3页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6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2022年12月25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 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在取得会员资格后,会员即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 (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三)交易所要求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应当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万元 第九条协议签署后,会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协议尚未到期的,会员提出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强制撤销会员增加的交易席位: (一)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条件的;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交易席位的 第十三条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后,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 第十五条交易大厅是集中交易期货合约的场所,出入交易大厅的人员为:经交易所登记批准的出市代表、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交易所特许人员 第十六条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第十七条出市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没有刑事处罚记录 第十八条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提供会员法人委托书原件、出市代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出市代表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等材料 第十九条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应当经交易所批准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页 共3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