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研究.docx
6页关于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研究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和学校对于大学生兼职行为的逐渐认可,大学生兼职现象普遍存在同时,现有法律规范存在漏洞、大学生维权意识不强、寻求救济的途径狭窄等原因,侵犯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劳动合法权益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承认兼职大学生“劳动者”的地位,更好的保护其合法权益成为劳动法学界的一大热点问题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者;劳动权益在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对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属性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关于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外兼职的“劳动者”地位笔者立足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我国现有的关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律地位,探讨关于其劳动权益的保障机制,以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一、兼职大学生的概念本文所讨论的兼职大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通过中介机构、招聘广告等途径获得利用课余时间、假期、周六日等时间在校外用人单位工作,获得报酬机会的自然人既然是在用人单位工作,那么如从事家教等受雇于个人的兼职并不在本文谈论范围之内当然它并不等同于学校安排的实习和勤工助学的工作前者是为了专业实践所必经的阶段,后者是学校统一保障的为在校贫困学生等提供的获得生活来源的机会。
二、兼职大学生受劳动法调整的合理性依据(一)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劳动权益保障原则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权益保障原则是指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或倾斜保护,那么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来说,其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实践中,兼职大学生对于侵犯权益的行为往往会选择息事宁人,自认倒霉,既然劳动法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应当通过立法、司法途径加强对兼职大学生劳动者权益的的保护二)兼职大学生符合劳动者的特征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即16周岁,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依法具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并在具体劳动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当然,对于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首先要求劳动部者年龄满16周岁,其次要具有亲自履行劳动工作的劳动能力对于兼职大学生来说,其大多已满16周岁,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且可以独立进行劳动工作,在法律意义上符合劳动者的特征三)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法学界通说观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只看是否存在劳动合同,而是要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是否受用人单位的支配、管理、领导,劳动者所从事的业务是否是单位的业务范围,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经济从属性等特点。
那么兼职大学生在校外工作,通过自己的劳动或者报酬,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显然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点所以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收劳动法的调整与规制三、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的合理措施(一)完善相关立法与非全日制用工的适用我国劳动法应当承认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保障其应有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但“兼职”毕竟存在工作灵活,工时短、工资发放时间特殊等特征,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比照“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方式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只提供非全日工时劳动的用工形式,这符合校外兼职的大学生的工作特点那么,比照非全日制用工,校外兼职大学生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不用约定试用期直接上岗,劳动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等,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直接向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不会再出现寻求救济无门、不敢起诉等情形二)针对校外兼职大学生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绝大多数兼职大学生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而进行的工作,针对其经济状况,若要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费用支出对于其来说将是一项不小的数目,此时法律援助就显得格外重要。
三)拓宽司法救济的途径并设置惩罚性措施民事诉讼是当前对于侵害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主要救济途径,如前文所述,对于兼职大学生适用劳动法有其合理性依据,一方面,应当采取效率高、经济便民的劳动争议仲裁予以救济,及时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相关政府机构如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逐渐建立起对于聘用兼职大学生的用工单位的投诉与举报机制,一经发现,应当给予相应有力的行政处罚,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相关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性措施,以提高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实现对于劳动者权益的及时维护四)学校要加强对于校外兼职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处于象牙塔里的大学生,由于其基本没有经过社会磨练,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薄弱,实践中,甚至会出现大学生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或者要求加班等苛刻行为的盲目同意的现象培养人才是大学的基本功能,但实践是认识的目的,培养并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更是重中之重对于兼职大学生屡屡受挫,究其原因是社会经验尚浅一方面,大学应当及时建立兼职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机制,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与选择兼职,阐明在兼职过程中经常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另一方面,大学应当设立关于维护“兼职”安全与保障大学生权益的相关协会,建立与完善关于相关兼职中介机构规范化管理,鼓励大学生对于肆意侵犯本人劳动权益用人单位的举报与披露。
四、结论“有权利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兼职大学生身份的特殊性,我国至今仍未承认其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这一立法上的漏洞成为制约兼职大学生寻求权利救济的瓶颈,使原本为增强自己社会实践能力,减轻家庭经济负担而进行校外兼职的大学生以心理负担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立法的完善尽快填补法律的真空,另外以司法救济和大学的法律教育、劳动市场的规制等措施拓宽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救济途径,当然这只是初步建议,仍需要学术界、相关立法司法界的不断完善参考文献[1]陈玮, 丁亮. 论大学生兼职权益的劳动法保障[J]. 法制与社会, 2014(33):185-186.[2]武静. 大学生校外兼职中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7, 37(3):263-264.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