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工作者注册局用於社会工作者注册事宜的.pdf
16页1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社會工作者註冊局 用於社會工作者註冊事宜的用於社會工作者註冊事宜的 認可社會工作學歷評核認可社會工作學歷評核準則準則 前言前言 《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505章)授權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註冊局)負責評審社會工作學歷,以檢定該學歷能否獲認可用於註冊事宜上,並接納持有該等學歷的人士,符合註冊社會工作者(註冊社工)的相關註冊要求資格評核及註冊委員會(委員會)所負責的工作,包括: 甲、 制定、檢討及向註冊局建議用於註冊事宜的認可社會工作學歷的評核原則、準則及標準;及 乙、 編制註冊局認可社會工作學歷的名單,包括本地及海外的社會工作學歷 註冊局制定用於註冊事宜的基本學歷標準,務求註冊社工具備專業質素,並堅信各專上院校(院校)能培訓能幹的社會工作者,服務香港社會因此,委員會及註冊局委任的評審小組,根據本文件的準則,對相關課程作全面的評審,冀使其頒授的社會工作學歷,獲認可用於註冊事宜上本地院校舉辦的社會工作課程,無論是本地或在其他地方授課,須先向註冊局提交審核申請,獲得認可,其畢業生方具備認可學歷,申請成為註冊社工本文件不適用於為持續專業發展而設計的社會工作課程 註冊局冀望以具前瞻性的策略,履行職責,故不時檢討及更新本文件的內容,以切合最新的培訓發展需要。
註冊局亦會於有需要之時,主動探訪及檢視個別院校,以達上述目的 2 1 專業認可的專業認可的原則原則 註冊局的專業認可評核準則及標準,乃根據下列原則制訂: 甲、 尊重院校的權利、責任及學術自由 乙、 接納本地社會工作課程的多元性及各自的獨特性為學歷認可及質素保證,制訂基本要求及準則的標準 丙、 採納協作的工作模式,注重與院校的溝通及相互尊重 丁、 以提升專業水平達至國際標準為己任透過諮詢各院校,共同努力,持續提升專業教育水平 2 認可認可學歷的準則及標準學歷的準則及標準 2.1 以下章節所編訂的準則及標準,乃註冊局對社會工作課程所定的基本水平,以達至認可社會工作學歷,持有該等認可學歷的人士,符合相關註冊要求,可申請成為註冊社工註冊局鼓勵院校採納高於此基本水平的規格,以發展其課程 2.2 課程內容及結構 2.2.1 頒授認可社工學歷的課程,須讓其畢業生具備基本水平的能力,可在本地執行社會工作實務,並能滿足社會及服務使用者不斷變更的需要因此,註冊局就社會工作課程內容及架構,制訂了以下要求: 3 甲、 社會工作核心課程 (甲) 社會工作實務 需修讀科目範疇1 基本組成部份/內容 社會工作理論 與實務 (i) 有關個人、團體、家庭、機構及社區的理論與實務 (ii) 綜合社會工作實務 (iii) 社會工作技巧訓練 (iv) 與實務相關的選修科目 價 值 及 道 德 (i) 個人及專業發展 (ii) 實務環境內的社會工作價值及道 德 (乙) 其他 需修讀科目範疇 基本組成部份/內容 社會福利制度與 社會政策 (i) 社會福利的概念及觀念 (ii) 社會福利的體制,如香港、中國大陸及國際社會 (iii) 社會政策及社會服務 (iv) 香港的社工註冊制度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 境 (i) 生涯發展 (ii) 人類行為與多樣性 (iii)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社會行政與管理 (i) 社會規劃及發展 (ii) 機構管理– 模式及流程 (iii) 項目規劃、管理及檢討 1要求的科目範疇及基本組成部份/內容須包含於課程內,但不一定需要獨立成科。
4 乙、 非社會工作核心課程 需修讀科目範疇 基本組成部份/內容 社會科學及人文 科學 (i) 社會學 (ii) 心理學 (iii) 其他組成部份/內容,如經濟、政治 科學、哲學、歷史等 研究及 社會調查 (甲) (i) 研究與社會調查的基本知識及技巧 (ii) 研究的運用及應用 法律知識 有關社會工作實務的基礎法律知識及觀念 溝通技巧 (i) 自我認識及人際溝通 (ii) 社會工作實務應用語文 (乙) 備註 (甲) 學位課程必須包括研究及社會調查的科目在內 ; 副學位 課程2可作自選科處理,院校可自行安排 (乙) 院校須確保課程畢業生在獲授認可社會工作學歷後,具備語文能力在本地執業 丙、 實習 (甲) 實習時數 (i) 副學位課程 副學位課程的實習須包含不少於700小時的直接單位工作實習,及100小時的實習前準備或相關活動,如工作坊、觀摩體驗等 (ii) 學位課程3 學位課程的實習須包含不少於800小時的直接單位工作實習,及100小時的實習前準備或相關活動, 如工作坊、觀摩體驗等 2包括文憑、高級文憑或副學士學位課程 3銜接學位課程不在此限 5 (乙) 督導時數 (i) 如實習期為每星期四至六節,每星期的督導時數不少於1.5小時; (ii) 如實習期為每星期七節或以上,每星期的督導時數不少於兩小時;及 (iii) 如實習期為每星期三節或以下,每兩星期的督導時數不少於1.5小時。
(丙) 督導模式 (i) 個別督導時數佔總督導時數不少於百份之五十 (ii) 實地督導時數佔總督導時數不少於百份之五十 (丁) 實習地點 宜安排最少一個實習於本地進行 (戊) 在職實習 院校在安排社會工作課程的實習時,若容許學生選擇在其僱用機構,進行在職實習,須滿足下列所有條件: (i) 每一個課程的整段修讀期間 , 在職實習不可多於一次 (ii) 其在職實習的社工職責,須清晰地劃分出來,執行該等職責的時數 , 亦須符合上述實習時數要求 (iii) 分劃出來為實習的社工職責 , 須與課程所要求的訓練水平相符 6 (iv) 須符合督導時數的要求 (v) 院校須為學生指派符合學歷但不隸屬有關實習服務單位或實習機構的實習督導 (vi) 在任何情況下,當學生在其僱用機構進行在職實習,其行政主管不可出任該學生的實習督導及肩負相關責任 2.2.2 任何科目或評核不可重複用以滿足不同的要求 2.3 專業培訓教員的學歷 2.3.1 在認可社會工作學歷方面,對教員的學歷要求,主要針對教授社會工作實務科目及實習科目的教員 2.3.2 學術教員4 甲、 副學位課程 (甲) 以課程的全職學術教員計,當中的百份之八十或三位教員,以數目較大者為準,須分別持有社會工作或相關學科的研究院學位。
(乙) 教授社會工作實務科目的教員5 ,須為註冊社 工或持有同等學歷6,並在其取得學位後7,積累 不少於五年的社會工作實務經驗8 (丙) 課程的全職學術教員及兼職學術教員,或同等 的,與學生9的比例不得少於1比25 4 不包括實習科目的導師 5 不包括實習科目 6 指在海外獲取認可的社會工作專業學歷 7 在本文件提及的「取得學位後」,是指「取得合資格的社會工作學位後」 8 取得學位後積累社會工作實務經驗的要求,僅適用於2005年9月1日後聘用的教員 9 指全日制或同等的學生 7 乙、 學位課程10 (甲) 課程的全職教員人數不少於三人,所有全職教員均須持有社會工作或相關學科的研究院學位 (乙) 教授社會工作實務科目的教員,須為註冊社工或持有同等學歷11,並在其取得學位後,積累不少於五年的社會工作實務經驗12 (丙) 持有研究院學位並教授社會工作實務科目的教員13中,不少於百份之五十須持有博士學位博士學位的研究範疇不設限 (丁) 課程全職學術教員及兼職學術教員,或同等的,與學生14的比例不得少於1比15 2.3.3 實習科目的教員 甲、 就本地實習而言,教員須為註冊社工、持有註冊局認可用於註冊的社會工作學位,並在取得學位後,積累不少於五年社會工作實務經驗15,當中包括提供直接服務予服務使用者,或與社會福利政策及管理的相關工作。
乙、 就非本地實習而言,教員須持有註冊局認可的社會工作學位,其社會工作專業學歷或身份,須等同於香港的註冊社工,並在取得學位後,積累不少於五年的社10 包括銜接學位課程 11 指在海外獲取認可的社會工作專業學歷 12 取得學位後積累社會工作實務經驗的要求,僅適用於2005年9月1日後聘用的教員 13 不包括實習課程 14 指全日制或同等的學生 15 任何實習科目的教員如在學歷認可評審時不符合社會工作實務經驗的要求,但在該項指定要求生效前(即在2007年9月6日前)已受聘,有關院校須向學歷評審小組提交理據及有關教職員的完 整個人履歷,以作考慮 8 會工作實務經驗,當中包括提供直接服務予服務使用者,或與社會福利政策及管理的相關工作 丙、 除了2.3.3(甲) 或(乙)詳列 的要求 外 , 出任 社 會工作碩士學位課程內 的實習科目教員,亦 須持有社會工作或相關學科的研究 院學位 丁、 院校可靈活運用其人力資源,善用其他學科及專業的專才及經驗,讓學生藉機學習其他學科的專業知識包括在指定範疇內,曾接受相關專業訓練的合學歷人士,即如輔導員、家庭治療師、遊戲治療師、臨床/教育心理學家及精神科醫生 戊、 在最少有一個實習科目中,學生的實習導師須符合2.3.3甲、乙及丙所列要求。
2.4 師生比例 2.4.1 註冊局制定合理的師生比例,目的是確保學生在培訓成為專業社工的過程中,獲得足夠的照顧 2.4.2 專為社工學生而設計的科目,須納入課程的師生比例計算之內 2.4.3 非社工科目所涉及的學生或教員,不應納入社會工作課程的師生比例計算之內 2.4.4 不論有關教員所屬的學系,在計算師生比例時,應以社會工作課程的等同全日制學生總數,除以該課程的等同全職學術教員數目故此,接受學歷評審或檢討的院校,須計算每名學術教員的全職比重16,並提供與全職學術教員等同的詳細數據 16舉例來說,如全職學術教員沒有擔當任何行政或實習督導,其比重為「1」 9 2.4.5 院校須向評審小組提供原生數據,以便核實所呈報的師生比例原生數據包括的範圍,已詳列於附件C的4.1.2(e)及4.1.2(h)及附件D的4.1.2(f)及4.1.2(i) 2.4.6 院校頒授的社會工作學歷,可以不同的修課形式進行,例如全日制或兼讀制形式,每種修課形式應視作為獨立課程計算,師生比例的計算和有關數據,亦須按課程分開處理 2.4.7 在計算師生比例時,學術教員僅指2.3.2所列的人士院校在計算個別社會工作課程的師生比例時,應剔除不符合要求的人士。
2.4.8 如有院校所頒授的社會工作學歷,並非載於註冊局認可的社會工作學歷名單上,而該院校欲向註冊局申請該學歷獲認可用於註冊,有關課程須有不少於三名全職學術教員(並為註冊社工) 2.4.9 如院校所頒授的社會工作學歷,已載於註冊局認可的社會工作學歷名單內,該課程須有不少於百份之七十的學術教員為全職員工 2.4.10 學術教員的工作時間一般會投放在不同的課程上,在計算指定課程的師生比例時,有關學術教員的工作時間須按比例計算 2.4.11 當院校在計算課程的師生比例時,應把兼讀制課程的學生數目轉換為等同於全日制課程的學生數目,並應留意以下準則: 甲、 院校把兼讀制課程的學生數目轉換為等同於全日制學生的數目時,應按兼讀制和全日制之修讀年期的比例來計算,以全日制的修讀年期為份子,兼讀制的修讀年期為份母舉例來說,如兼讀制的修讀年期為三10 年,全日制的修讀年期為兩年,其轉換率即為三份之二(2/3) 乙、 不論課程的修讀年期長短,兼讀制課程的學生數目與全日制學生數目的轉換率不可少於二份之一(1/2) 2.5 社工學院/學系的學術水平 除了部份本地課程的評審由院校內部進行,亦有部份院校按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的機制,接受評審。
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學術評審局)亦負責進行院校評審、外部課程審核及重新審核的工作由院校、教資會和學術審核局就社工學院及學系的學術水平、研究成果和教學成效所作的評估,亦是註冊局的考慮因素然而,教資會的審核或學術評審局對有關課程的認可,不會束縛註冊局如何決定及是否認可有關社會工作學歷可用於註冊 2.6 其他配套設施 註冊局期望院校能為學生提供足夠配套設施,詳列如下: 甲、 院校應存備合理數量及與社會工作相關的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