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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所得税制实施的制度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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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负所得税制实施的制度构想【摘 要】近年來,负所得税制逐渐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这自然是 与我国的经济、保障制度的改革密切相关的负所得税制度是一项对低收 入者提供自动支付的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对穷人进行更有效的帮助并有 利于税收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的有机结合,对我国低收入者补助有一定指 导作用和现实意义关键词】米尔顿•弗里德曼;负所得税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 负所得税制在中国得到关注的现实与理论背景近年来,负所得税得到国内学者关注是与我国的贫困、低保体制不健 全的问题密切相联的面対城市贫困现象,我国财税部门虽然规定了给予 弱势群体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为了帮助城市困难群体,我国政府 推行了三条社会保障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下岗职 工基本生活保障),并一再强调加强三者的衔接工作,但是仍然存在着实 际保障范围过窄,保费过低等问题城镇低保线在实际执行中控制得非常 严格,有些条件近乎苛刻,从而把许多应该救助而政府无力救助的对象排 斥在城镇低保线以外(姚君,2003)此外,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 着法制不全、范围过窄、效率低下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这些问题,人们 开始关注负所得税目前,我国虽然尚未开征负所得税,但已经有不少学者和学术团体将注意力转向了它。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在2003年已论证运用负所得税理 论來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课题,并于2004年在黑河市进行试点,为进一 步在全省推开积累经验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著名经济学家 吴敬琏在出席人民大学“金融创新与宏观经济风险研讨会”时提出, 我们在风险管理上,现在还是处在一个落后的状态中,应实行负所得税制 度,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二十世纪后期所出现的负所得 税一一“所得税鼓励”(EITC)现在并不广为人知但是所有这些都需要 建立一个最基本的基础设施比如法规体系和公正执法,信用体系,包括 监管吴敬琏,2004)2. 在低保制度中合理引入负所得税机制2. 1负所得税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负所得税制度是一项对低收入者提供自动支付的制度负所得税(王 淑玲,2005)是指政府规定一定的收入保障数额(最低收入指标),然后 根据个人实际收入对不足保障数额者给予补助,收入越高,补助越少,即 负所得税是以政府向个人支付所得税来代替社会福利补助的一种形式由 于是政府向个人支岀所得税,对政府来说是个人所得税的负收入,故称为 “负所得税”负所得税实质上是政府转移支付的一种方式,不是政府取 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税。

      这种制度给与低收入人群补助以保证其收入不低于 一定水平1962年美国芝加哥人学教授米尔顿*弗里徳曼在《资木主义与自由》 一书中首先提出负所得税制度,他提出此项制度的目的是使社会福利和税 收制度相结合,使社会福利更有利于低收入人群此后欧美经济学界的经 济学家又不断将其充实和发展,使该制度对财政分配政策产生了重要的影 响美国尼克松政府在1969年提出的“改善家庭援助计划”和之后的卡 特总统任期内提岀的“改善就业机会和收入计划”都是反映负所得税思想 对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措施英国在1969年以前对低收入人群实施的是100%税率的保障收入方案, 但是在1969年Z后政府对有子女家庭的补助计划受该负所得税理论模式 的影响,允许受益者在一个月中保有收入的前30英镑,对高于30英镑的 收入部分,自己保留1\3,由此隐含的税率只有67%目前加拿大已普遍运用负所得税制度对低收入者在儿童抚养,配偶补 助,失业保险金,教育费,医疗费等项日均实行了负所得税制度,并且负 所得税额可抵减应缴纳的所得税额2.2负所得税制度的理论模式负所得税制度的本质是政府为了解决贫困问题,通过引入累进机制对 低收入者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生活援助,从宏观调控看,它较好地解决了财 政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实现了社会产品分配机制的完善。

      负所得税 制度的基本理论的计算公式是:负所得税二政府规定最低收入指标-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率个人可支配的收入二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假定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指标为150元,负所得税率是50%o则个人 实际收入与个人可支配的收入如下表计算:从上表的计算可以看出:当个人实际收入为0时就不需要纳税,反而 可以向政府申请150元的生活补助费当个人开始有工资等收入时,他的 补助随之减少,并不是按照100%的隐含税率减少,而只是减少50%当个 人实际收入达到300元时,他从政府领取的补助费减少到零这时的收入 也称为转折收入,转折收入二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指标/负所得税率 二150/50%二300当个人实际收入达到转折收入之后,他就不能再从政府领 取补助费,而是要向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个人实际收入的层次越 高,负所得税的补助就越少,但个人可支配收入的绝对数还是大于层次低 的收入者实行这种负所得税的补助政策,既可使低收入者维持最低的生 活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依赖政府补助金过活的懒汉思想,从有利 于鼓励个人工作积极性在具体实施中,负所得税可采用与正所得税同样的办法来计算应税所 得,即个人和家庭可以用他们的所得Z和减去他们的免征额或费用扣除 额,如果结果是负数,他们就有权从政府那里领取税收补助,这种补助金 的数额是按照负所得税的适用税率计算出来的。

      负所得税的税率可以是比 例税率,也可以是累进税率,但是没有必要把负所得税税率与正所得税税 率衔接起来,为了征收管理的方便,大部分国家的负所得税的税率一般采 用单一的比例税率2.3用负所得税方案改进现行低保制度我国H前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与凯恩斯主义所主张的极 为类似的差额补贴制度,即给予固定的最低生活补贴,如果该家庭有一定 的收入,则是用规定的补贴减去全部收入,其操作方案是: 差额补 贴额二最低生活保障线-实际收入额如果以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是150元计算,当一个家庭按人口计算的月均收入低于150元时,便可享受“低保”,享受的额度以上式计算的数额 为准,当一个家庭按人口计算的月均收入高于150元时,便不再享受“低 保”凯恩斯主义者所主张的差额补贴制度实质上是弗里德曼倡导的负所 得税的一个特例而已也就是说,当负所得税税率为100%时,两种制度并 无二致根据负所得税制方案,高收入家庭根据他们的收入按照正所得税率纳 税,低收入家庭按照负所得税税率得到补助换句话说,富人将“支付” 一种“正税”;穷人则将“支付” 一种“负税”实际上,负所得税的魅力 之处正在于将传统意义上相互割裂的起“调高”作用的税收与起“兜底” 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合二为一,实现了有机整合。

      3. 社会福利政策分析框架分析3.1社会分配的基础:从选择性到普遍性发展现行的低保制度许多贫困者被“视同”有保障者排除在低保之外此 外,领取低保的条件也相对苛刻现行的低保制度只是救助了 “绝对贫怵I 者”,而是忽视了收入差灰因素,剥夺了许多“相对贫困者”获得低保的 权利,不符合“救助对象普遍”的原则,实际覆盖范围有限负所得税实质是针对个人所得的一种税制安排,因此,其纳税对象应 确定为我国全体公民,这样合理的扩大了享受低保人士的范围,并与现行 的个人所得税统一起来,以“税”的形式来取代我国现在实行的针对弱势 群体的低保、社会救济等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二:一是实行全民纳“税”, 天经地义,有利于维护税法的权威和公平;二是以“税”替“费”,公平、 高效,成本较低3.2社会福利的特质:从单向资金到多样化发展我国低保资金使用只注重社会效益,但忽视经济效益和其他效益由 于低保制度施行的是有效100%边际税率,即就业劳动收入增加多少,救助 金就相应减少多少,不少低保对象坐享低保,陷入低保“陷阱”即冇人 就业并不能增加家庭的收入或只能增加很少的收入,因此人大挫伤劳动的 积极性负所得税的实施实现了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有效地缩小了贫富差距。

      运用负所得税不仅可以向低收入人群提供货币资助,较少了贫困,并且越 努力工作收入越多,而且激励了非工作者走向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弥补 了现行低保制度的临界点附近的不公平的消极作用实施负所得税增加了 低收入人群的可支配收入,可以明显的提高低收入人群的购买力,在扩大 需求基础上激活市场,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建立统一、透明、明确 的负所得税方案可以节约政府无效的财政支岀,不像现行的低保制度一样 政出多门,式多种多样,使政府的更多资金用于经济建设从负所得税的 最低标准或基木生活保障来看,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生存需求,也就是吃 饱穿暖;发展需求,也就是教育、医疗、住房等项目3.3输送系统:从冗繁的管理到精简的运行我国低保工作中存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政策不一、资源分割、效 率低下等弊端社区、街道(乡镇)、民政、物价、劳动、统计、财政、 工会、教育、卫生、建筑等部门都参与低保、扶贫或救助工作,责任不明 确,行政裁量过大,主观随意性太强,导致漏保、骗保现象严重,资金挤 占、挪用、截留、私分、贪污也时有发生虽然现行的保障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毕竞存在,所以要做到与现 行的救助体制相衔接,把负所得税作为对现行救助政策的补充可能更稳妥 一些,负所得税方案将税收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利 用税收机制调节个人收入,提高对低收入家庭的援助效率。

      我们要发挥负 所得税与其他现行救助政策的整体效果而不是负所得税的单一政策优势, 必须以税务部门、民政部门为中心重新整合现有社会救助体系,适当精简 机构和富余人员,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着力提高办事效率3.4资金筹集:丰富了多样化的筹资方式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 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可见,我国城市低保资金主要来源于财 政支出虽然政府是社会救助当然的主体,但是,如果单一依靠政府财政, 一方面会增加财政赤字、加重政府负担,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财政支出毕竟 冇限,而社会救助又遵循一种制度服从财务的机制,因此必然会降低城市 低保的发放水平和发放人数因此,社会的资金资源(社会、个人的捐赠;发行彩票)应该纳入城 市低保的筹资渠道,以实现社会资本的有效利用而负所得税耗费较少, 由于负所得税方案是用一个统一的现金收人补助计划,取代其他一大堆福 利计划且执行此方案的政府机关只是税务部门,故那此累赘且代价高昂 的福利官僚机构在理论上儿乎完全可以撤销;与此同时,社会所负担的费 用在税务表上以更明确与更客观的方式表示出来,从而可以避免贪污与贿 赂,从而也丰富了低保资金的筹资方式。

      4.小结尽管经济学家对其有种种反对意见,负所得税在我国的具体实施中也 面临一些难题,但是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尤其是效率方面)、调动低收入 者的积极性方面负所得税仍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解决之道我国政府应尽快 实施负所得税政策来充实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议先在发达省份或 城市进行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后,再面向全国推开,最终构 筑起一张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惠及所有低收入者的安全网参考文献:[1] 王淑玲•负所得税制度对我国低收入者补助的思考[J] •陕西省行 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8月第9卷第3期.[2] 肖萌•西方工作福利制度与收入支持对中国低保制度的启示[D]・ 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2005年.[3] 谢枫.运用负所得税原理改进我国的低保制度[J].研究与探索, 2004 年 10 月.[4] 聂佃忠•负所得税: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J]・甘肃理 论学刊,2004年9月.[5] 李庆梅,聂佃忠,丿制晔馨•用负所得税重构中国低保制度的难点研 究[J]•甘肃理论学刊,2009年5月.[6] 徐天光•最冇转移支付方式研究[D].河南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 文,2010年5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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