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前串讲两小时郄鹏恩.pdf
13页华 旭 考 前 冲 刺 两 小 时 商 经 冲 刺考 前 串 讲 两 小 时 @商 经 法 郄 鹏 恩一 股 东 权 利 保 护1.知 情 权 文 件 权 利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股 份 公 司 股 东会 计 账 簿 查 阅 权 有 无复 制 权 无 无公 司 章 程 、 股 东 会 会 议 记 录 、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和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查 阅 权 有 有复 制 权 有 无【 注 意 】1.账 簿 是 操 盘 手 掌 握 的 核 心 经 营 资 料 , 仅 针 对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开 放 查 阅 权 , 任 何 股 东 无 复 制权 ;2.有 限 公 司 股 东 查 账 需 书 面 请 求 , 说 明 目 的 , 公 司 若 拒 绝 查 账 , 应 当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 15 日内 书 面 说 明 理 由3.查 账 的 权 利 如 未 能 实 现 , 股 东 可 提 请 诉 权 保 护 2.决 议 无 效 、 撤 销 请 求 权项 目 无 效 撤 销原 因 内 容 违 法 内 容 违 章 , 召 集 程 序 、 表 决 方 式 违 法 、 违 规违 章 程提 起 时 间 限 制 受 诉 讼 时 效 约 束 决 议 作 出 之 日 起 60日 内担 保 要 求 无 担 保 有 担 保提 起 主 体 任 何 人 股 东【 注 意 】1.必 须 请 求 法 院 确 认 无 效 或 撤 销 。
2.程 序 违 法 仅 指 ( 召 集 和 表 决 方 式 ) , 不 含 其 它 程 序 事 项 3.司 法 强 制 解 散主 体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东 表 决 权 10%以 上 的 股 东 ;理 由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 继 续 存 续 会 使 股 东 利 益 受 到 重 大 损 失 , 通 过 其 他 途 径不 能 解 决 的 :(1) 两 年 不 开 会 ;(2) 两 年 无 决 议 ;(3) 董 事 有 冲 突 限 制 及后 果 1. 强 制 解 散 不 能 与 清 算 并 存 ;2.财 产 保 全 须 不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3.一 事 不 再 理 原 被 告 原 告 : 股 东被 告 : 公 司4.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异 议 回 购 权适 用 情 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对 股 东 会 该 项 决 议 投 反 对 票 的 股 东 可 以 请 求 公 司 按 照 合 理的 价 格 收 购 其 股 权 :( 1) 连 续 五 年 盈 利 不 分 红 ;华 旭 考 前 冲 刺 两 小 时 商 经 冲 刺( 2) 公 司 合 、 分 、 转 主 要 财 产 ;( 3) 届 满 续 期 。
程 序 决 议 作 出 之 日 起 60天 内 , 协 商 前 置诉 权 保 护 决 议 作 出 之 日 起 90天 内 起 诉【 注 意 】1.只 有 投 反 对 票 的 股 东 才 能 行 使 此 权 利 2.有 以 上 三 种 法 定 情 形 才 可 以 形 式 此 权 利 5.股 东 诉 讼 直 接 诉 讼 派 生 诉 讼原 因 股 东 权 益 被 公 司 侵 害 公 司 权 益 被 内 部 主 体 ( 董 、 监 、 高 、 清 算 组 等 ) 侵 害原 被告 原 告 : 股 东被 告 : 公 司 原 告 :有 限 公 司 : 任 意 股 东股 份 公 司 : 连 续 1 8 0 天 以 上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 %以 上 的 股份 的 股 东被 告 : 侵 权 人程 序 直 接 起 诉 , 进 行 民 事诉 讼 程 序 1 走 尽 内 部 救 济 : 书 面 形 式 、 交 叉 管 辖( 1 ) 董 、 高 侵 权 , 书 面 要 求 监 事 ( 会 ) 告 ;( 2 ) 监 事 侵 权 , 书 面 要 求 董 事 ( 会 ) 告 ;( 3 ) 他 人 侵 权 , 书 面 要 求 董 事 ( 会 ) 或 监 事 ( 会 ) 告 ;2 确 认 公 司 怠 于 追 究 :( 1 ) 公 司 明 确 拒 绝 ;( 2 ) 公 司 3 0 天 不 答 复 ;( 3 ) 情 况 紧 急 (主 要 涉 及 诉 讼 时 效 的 经 过 )胜 诉结 果 归 原 告 归 公 司【 演 练 】① 股 份 公 司 的 股 东 可 以 书 面 请 求 查 阅 公 司 的 会 计 账 簿 ; 【 错 误 】②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可 以 书 面 请 求 复 制 公 司 的 会 计 账 簿 ; 【 错 误 】③ 甲 公 司 资 不 抵 债 , 其 持 股 15%的 股 东 张 三 可 以 向 法 院 提 请 对 甲 公 司 司 法 强 制 解 散 ;【 错 误 】④ 乙 公 司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但 迟 迟 未 清 算 , 持 股 10%的 股 东 李 四 提 请 法 院 对 乙 公 司 司 法 强制 解 散 ; 【 错 误 】⑤ 司 法 强 制 解 散 的 诉 讼 结 果 仅 对 原 告 股 东 有 约 束 力 ; 【 错 误 】⑥ 丙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赵 六 利 用 手 中 的 职 权 , 中 饱 私 囊 , 侵 害 公 司 利 益 , 股 东 王 某 心 想 丙 公司 不 可 能 追 究 赵 六 的 责 任 , 遂 自 己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状 告 赵 六 侵 权 。
【 错 误 】华 盛 教 育 是 一 家 致 力 于 教 育 培 训 的 公 司 , 2015 年 , 股 东 会 决 议 转 型 , 将 旗 下 所 有 的 教 育培 训 的 产 品 卖 掉 , 公 司 转 投 农 业 对 此 决 议 , 持 股 10%的 股 东 刘 某 持 不 同 的 意 见 , 下 列 有 关刘 某 的 权 利 保 护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⑦ 刘 某 可 以 提 请 法 院 确 认 该 股 东 会 决 议 无 效 ; 【 错 误 】⑧ 刘 某 可 以 要 求 华 盛 教 育 回 购 其 股 权 而 退 股 ; 【 正 确 】⑨ 刘 某 只 能 要 求 华 盛 教 育 回 购 其 股 权 而 退 股 ; 【 错 误 】华 旭 考 前 冲 刺 两 小 时 商 经 冲 刺二 普 通 合 伙 人 死 亡 处 理三 合 伙 人 失 去 行 为 能 力 处 理四 合 伙 企 业 负 债 的 偿 付 规 则【 死 人 】退 伙 须 满 足 “ 你 情 ”“ 我 愿 意 ”“ 资格 有 ” 的 条 件 享 有 事 务 执 行 权 ; 承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继 承 为普 通 人份 额 继 承 完 全 行 为 能 力无 、 限 行 为 能 力 继 承 为 有 限 人合 伙 人 开会 一 致 决 不 执 行 事 务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 死 人 】 份 额为 认 缴 出 资额 )遗 产 继 承未 能 满 足 份 额继 承 条 件 继 承 死 人 份 额 结 算 , 按 合 伙 便 利 原 则 退 钱 或 退 物 , 作 为 遗 产死 人 生 前 债 务 , 遵 从 限 定 继 承 的 规 则 , 还 债放 弃 死 人 的 债 务 与 遗 产 均 与 继 承 人 无 关其 他 合 伙 人开 会 讨 论 一 致 决 议其 留 下普 通 合 伙 人 失去 行 为 能 力 否 则 该 人 变 为 有 限 人 ,该 伙 变 为 有 限 伙为 该 人 办 理 退伙 清 算有 限 合 伙 人 失去 行 为 能 力 没 有 任 何 影 响和 变 化双 重 优 先 合 伙 的 债 合 伙 还 , 不 足 了 , 普 通 人 连 带个 人 的 债 个 人还 , 不 足 了 ,“ 两允 许 ” , 但 有 “ 两禁 止 ” “ 允 许 ” 债 权 人 要 求 利 润 还“ 允 许 ” 债 权 人 申 请 法 院 强 执 份 额 还禁 止 三 角 债抵 消 禁 止 代 位 执行华 旭 考 前 冲 刺 两 小 时 商 经 冲 刺【 演 练 】某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 张 三 、 李 四 是 普 通 合 伙 人 , 王 五 、 赵 六 是 有 限 合 伙 人 , 请 判 断 下 列 说法 的 正 误 :① 某 天 , 张 三 遭 遇 车 祸 死 亡 , 则 张 三 只 能 退 伙 ; 【 正 确 】② 某 天 , 李 四 遭 遇 车 祸 死 亡 , 则 张 三 只 能 退 伙 , 合 伙 企 业 为 李 四 进 行 退 伙 清 算 ; 【 错 误 】③ 某 天 , 张 三 遭 遇 车 祸 死 亡 , 鉴 于 其 继 承 人 只 有 2 岁 , 合 伙 企 业 只 能 为 张 三 进 行 退 伙 清 算 ;【 错 误 】④ 某 天 , 李 四 遭 遇 车 祸 死 亡 , 其 夫 人 要 求 以 继 承 人 的 身 份 进 入 合 伙 执 行 其 合 伙 份 额 ;【 错 误 】⑤ 某 天 , 王 五 遭 遇 车 祸 严 重 脑 震 荡 , 失 去 行 为 能 力 , 则 王 五 只 能 退 伙 ; 【 错 误 】⑥ 某 天 , 赵 六 遭 遇 车 祸 死 亡 , 其 夫 人 要 求 以 继 承 人 的 身 份 进 入 合 伙 执 行 其 合 伙 份 额 ;【 正 确 】⑦ 某 天 , 赵 六 遭 遇 车 祸 死 亡 , 其 夫 人 要 求 以 继 承 人 的 身 份 进 入 合 伙 执 行 其 合 伙 份 额 , 其 他合 伙 人 以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拒 绝 赵 六 夫 人 的 请 求 。
【 错 误 】五 人 身 保 险1 .受 益 人 制 度受 益 人 的指 定 权 利 人 :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 投 保 人 指 定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特 殊 情 形 处 理 :( 1) 受 益 人 约 定 为 “ 法 定 ” 或 者 “ 法 定 继 承 人 ” 的 — — 按 继 承 法 确 定 受 益 人 名单 ; 【 注 意 】 并 不 是 按 照 继 承 法 的 顺 序 继 承( 3) 受 益 人 约 定 姓 名 和 身 份 关 系 , 但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身 份 关 系 有 变 化 — — 相 当于 没 有 约 定 受 益 人 ;受 益 人 的变 更 投 保 人 变 更 受 益 人 时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单 独 变 更 受 益 人 变 更的 意 思 表 示 做 出 即 生 效 , 不 通 知 保 险 人 , 对 保 险 人 不 生 效 注 意 】 变 更 受 益 人 须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前 做 出 练 习 】①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前 单 独 变 更 受 益 人 , 变 更 通 知 保 险 人 时 生 效 ; 【 错 误 】② 受 益 人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 可 以 自 行 处 分 该 受 益 权 利 ; 【 正 确 】2 .保 险 原 则 :① 张 三 为 妻 子 投 保 人 身 险 , 两 年 后 张 三 和 妻 子 离 婚 , 后 妻 子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 保 险 公 司 主 张此 时 张 三 与 妻 子 没 有 保 险 利 益 而 拒 赔 ; 【 错 误 】-----人 身 险 的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后 , 因 投 保 人 丧 失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利 益 , 当 事 人 不 得 主 张 保 险合 同 无 效 。
②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中 , 投 保 人 应 举 证 证 明 自 己 与 被 保 险 人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人 民 法 院没 有 主 动 审 查 义 务 ; 【 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