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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应依法进行,并予以赔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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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北京****师事...
  • 文档编号:56968094
  • 上传时间: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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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行政许可应依法进行,并予以赔偿撤销行政许可应依法进行,并予以赔偿近期,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个涉及撤销行政许可的案件,想在这里与各位分享一下办案心得本案基本案情如下:当事人是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砖厂,在十多年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县国土局发放了采矿许可证,合法生产经营,因上级部门环保督查,县政府在官网上对保护区内的所有砖厂作出了退出决定我所接受案件后,主办律师迅速就该退出决定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县政府主张其是基于《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撤销采矿许可证的基于此观点,我们主张如下:一、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一、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法》中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主要集中在第六十九条,具体条文不赘述,简要概述如下:(1)有权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2)提起撤销程序有两种:依职权;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3)可以撤销的情形有五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4)应当撤销的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5)不予撤销的情形: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撤销行政许可赔偿问题:因行政机关的原因而撤销,并且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被许可人自身原因而被撤销,不赔偿二、撤销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二、撤销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撤销行政许可,虽然《行政许可法》上并没有明文规定相应的程序,但是基于《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及保护被许可人合法利益,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该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撤销行政许可亦属于实施行政许可本案中,县政府应当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然而,县政府并未提前告知,严重侵犯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县政府作出退出决定未送达到当事人处,而是直接在官网上进行公布,这明显违反行政公开原则,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三、撤销行政许可,应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撤销行政许可,应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县政府是以当事人砖厂位于保护区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关于保护区内不得采矿的规定,县国土局发放采矿许可证违法为由,进而主张撤销采矿许可证的。

      但是《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只是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不得超标排放,应当限期治理而对于当事人砖厂是位于实验区还是核心区或缓冲区,县政府并未作出调查,只是提供了一张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布图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通过研究该图,最后发现当事人砖厂位于实验区,那即是说,当事人砖厂不一定需要关闭县政府作出的退出决定,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撤销行政许可,应当予以赔偿四、撤销行政许可,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要不是基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行政机关都应当给予合理赔偿这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基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信赖利益的保护在本案中,当地县政府以没有上级相关政策文件为由,一直不予赔偿,明显是不作为的表现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我们主张以当事人的实际投入损失为赔偿基础,并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在这里,想告诉各位当事人,不要认为保护区内就一定不能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政府要求关停退出的,必须以给予相应赔偿为前提,否则,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委托律师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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