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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公务员政法类补充内容第一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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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2022年公务员政法类补充内容第一部分 2022年公务员政法类补充内容第一片面:法律的分类1.按照律制定和实施的主体不同划分,国内法和国际法2.按照法律地位、规定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划分,根本法和普遍法3.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一般法和更加法(适用于更加的法律关系主体、更加时间和更加的地区的法律)4.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5.按照制定和表达方式不同划分,成文法和习惯法6.公法和私法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倡的一种法律分类,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公法,民法和商法属于私法,诉讼法所属依其主法而定但是、随着社会的进展,展现了不能确定为是公法或是私法的大量法律,如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等7.普遍法和衡平法是在普遍法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普遍法在此是专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衡平法是在14世纪开头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允正义原那么对普遍法举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8.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是在复合制(联邦制)布局的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

      联邦法是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9.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和其赖以建立的经济根基不同,即按照法律的历史类型分,可以把法律划分为奴隶制类型的法律、封建制类型的法律、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前三类又称之为私有制社会法律或剥削者类型的法律,后一类称为公有制社会的法律第一片面:法律遵守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气力、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务必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务必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一片面:法治国家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其次次会议通过的 《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创办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涵义,就是宏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举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不因领导人看法和留神力的变更而变更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宏大人民群众。

      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的标准是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的宗旨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举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不因领导人看法和留神力的变更而变更依法治国的方式是宏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其次片面:宪法的原那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那么2.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3.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那么4.社会主义法治原那么其次片面:地方国家机关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性质、设置和成员产生1.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 2.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此为间接选举);受原选举单位的监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受选民的监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见选举法第44条——48条,归纳如下:A.关于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观法,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观法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观法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以下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B.关于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观法,或者书面提出申辩观法,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 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2)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观法,或者书面提出申辩观法,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3)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特意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特意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组成人员不得承担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二)地方权力机关的职权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抉择地方的经济创办、文化创办和公共事业创办的筹划;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没有以下职权)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筹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处境的报告;有权变更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抉择;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3.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概括措施4.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5.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论、抉择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视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抉择和命令;(不能“变更”)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不能“变更”)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抉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二、地方政府机关(一)性质、设置和成员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致即5年)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抉择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视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双重领导制)二)地方政府机关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导、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创办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筹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抉择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变更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抉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抉择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按照国务院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辅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观法、要求和提出建议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性质、设置和成员产生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 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承担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承担二)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其次片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特意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特意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视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不对上级人民法院负责)二、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特意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特意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第三片面: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第三片面: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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