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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九部分债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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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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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学第九部分 债权ﻫ 一、 债权的概念和特性ﻫ 应当明确债权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祈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ﻫ  例:有关债权和祈求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债券和祈求权有一定的区别  B. 债权的祈求权消灭,债权仍然也许存在ﻫ  C. 债券和祈求权一般不可分离ﻫ  D. 债券和祈求权其实就是一回事ﻫ  祈求权不仅涉及债权祈求权,还涉及物权祈求权、人身权祈求权等答案:Dﻫ  二、 债权  应当明确债权是财产权、祈求权、相对权、有期限的权利债权具有相对性和平等性,这是人们分析债权关系的钥匙ﻫ  例:甲于1997年6月5日向乙借款一万元,于同年7月5日向丙借款一万元,现甲只有一万元的财产,应如何归还乙丙之债权( ) A. 该一万元应归还乙,由于先借先还ﻫ B. 该一万元应归还丙,由于后借先还ﻫ C. 该一万元应平均归还乙丙,由于债权具有平等性ﻫ  D. 该一万元应如何分派,需由乙丙抓阄决定  掌握债权具有平等性,答案:Cﻫ  三、 债的标的ﻫ  债的标的或债的的客体是给付行为辨别债的标的和债的标的物,债的标的就是给付行为而不涉及物给付行为的具体形态有交付财产、支付货款、提供劳务。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ﻫ  例:债的标的是( )ﻫ  A. 特定行为ﻫ B. 特定行为、物ﻫ  C. 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  D. 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其她利益  答案:Aﻫ  四、 债的分类 国内在法律上将债分为:①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就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涉及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错之债②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这是根据物的种类划分的,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辨别的意义在于:如果特定物灭失就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如果是种类物灭失的,不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③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④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⑤简朴之债与选择之债简朴之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如果债的履行是两个以上,那么就是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行使,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中规定的“三包”等);当事人有商定的,按照商定;没有规定和商定的,原则上由债务人享有⑥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具有人身性质的劳务之债是不食用强制履行的  例:甲与农机公司签订一份购买一台编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甲与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讲,该债属于( ) A. 法定之债 B. 单一之债ﻫ  C. 简朴之债  D. 选择之债  这是商定之债(合同之债),单一之债、简朴之债。

      答案BC五、 债的履行主体ﻫ  应将债的履行主体和债务人辨别开来,在一般状况下,债的履行主体就是债务人,但是在特别状况下,债的履行主体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例:甲余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步商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由于乙与丙签订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丙应向( )  A. 甲追究违约责任  B. 乙追究违约责任ﻫ  C. 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  D. 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  考察债权具有相对性答案:Bﻫ 六、 债的履行地点ﻫ  债的履行地点,当事人之间有商定的,根据当事人的商定当事人可以商定一种地点也可以商定多种地点履行地点在法律上有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如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商定的,根据交易习惯,如通过水路运送的,买方所在地的码头;通过火车运送的,买方所在地的火车站;通过航空运送的,买方所在地的机场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不能拟定履行地点的,当事人之间又不能达到补充合同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她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体现目前民法保护债务人利益的精神)。

      例: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品买卖合同,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商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拟定,双方不能达到补充合同依法( )  A. 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品应在乙市ﻫ B. 交付货品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 交付货币和货品均在甲市  D. 交付货币和货品均在乙市  张某是卖方住在甲市,王某是买方住在乙市接受货币的,卖方所在地是履行地即甲市其她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债务人所在地,交付货品的义务人是张某,因此,无论是交付货币还是货品都应在甲市答案:C  七、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归谁,当事人有商定的,根据商定;法律有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在既无商定又无规定的状况下,选择权宜归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当事人未商定选择权的行使期限的,选择权人可以随时行使 例:有关选择权的行使,下列表述对的的是( )ﻫ  A. 当事人有商定的,应根据当事人商定ﻫ  B. 法律有规定的,应根据法律规定ﻫ  C. 无商定,又无规定,由债权人行使 D. 无商定,又无规定,由债务人行使ﻫ  答案:ABD。

        八、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①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③债务人已陷于迟延④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人的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如果诉讼不牵涉债务人,债务人就不进入诉讼)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不容许债权人抛弃、免除、让与其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有权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也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还可以行使自己对债权人的抵销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过债务人权利的范畴ﻫ 例: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现乙对丙的债权已到期,且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甲欲行使对丙的代位权,则:  (1)甲应以谁为被告( )ﻫ  A. 乙  B. 丙  C. 乙或丙ﻫ D. 乙和丙  答案:Bﻫ  (2)甲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 A. 甲对乙的债权已经到期  B. 乙对丙的债权已经到期ﻫ  C. 乙对丙的债权为非专属乙自身的权利  D. 乙处在破产状态ﻫ  答案:ABC。

      九、 债权人的撤销权ﻫ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条件:须有债务人的行为,该行为涉及:①免费转让财产的行为、②放弃到期债权、③放弃未到期债权、④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⑤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她人财产、⑥免费为她人债务提供担保,上述行为只有在损害债权的状况下,债权人才有权予以撤销例: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可以继承一笔遗产,但是乙放弃继承甲不能撤销乙放弃继承的行为由于放弃继承财产,并没有使乙的原有财产减少同步身份行为和与身份行为有关的行为也不能撤销例: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卖掉自家的牛为自己妹妹作为嫁妆,此时甲不能撤销乙的赠与行为,由于这种行为与身份相联系在有多种债权人的状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种债权人歹意串通将其所有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上述行为只有在损害债权的状况下,债权人才有权予以撤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以债权到期为要件,由于撤销权是形成权,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但在有偿转让或获得财产的状况下或为自己的债务抵押的状况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债务人和受益人存在歹意为要件如果在免费转让的状况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以债务人和受益人存在歹意为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诉讼方式进行,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应以债务人为被告,收益人为第三人。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就失去法律约束力,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受益人或第三人有向债务人返还权利的义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当,第三人有过错的,合适分担  例:债务人甲为逃避对债权人乙的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的财产转让与丙,导致甲的债权不能实现对此,甲欲提起撤销权诉讼ﻫ  (1)在该诉讼中,债权人乙应以谁为被告( )ﻫ  A. 甲ﻫ  B. 丙ﻫ  C. 甲和丙 D. 甲或丙 在撤销权诉讼中,应以债务人为被告答案:A  (2)乙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  A. 甲主观上存在歹意ﻫ  B. 丙主观上存在歹意  C. 甲的行为有害债权的实现  D. 乙对甲的债权已到期ﻫ  答案:ABCﻫ  十、担保合同ﻫ  掌握担保合同无效的状况:  ①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社会团队,违背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可以作保证人ﻫ ②董事、经理违背公司法第60条规定的,以我司资产为我司股东或其她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不是以公司形式体现的公司,对于国有公司而言根据《国有公司规范意见》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也无效。

      ﻫ  ③以法律法规严禁流通的财产和不可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④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⑤为外商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外商投资公司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ﻫ ⑥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义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公司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⑦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目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批准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当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下列担保合同中,无效的有( )ﻫ  A. 某学校以校长的专用车为该校从银行的贷款设定担保而签订的担保合同ﻫ  B. 某公司董事长以公司的资产为我司最大的股东从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最后有以没有归还能力为由规定免除保证责任  C. 甲公司以一张银行汇票(经出票人注明严禁转让)为其对乙公司的债务设定质押而签订的担保合同  D. 张某以其个人信用为王谋和李某的债务承当保证人而签订的担保合同  A有效,由于校长的专用车不属于教育设施B无效,违背公司法的规定C有效,虽然“出票人注明严禁转让”这只是对出票人本人发生追溯权的问题。

      D有效答案:Bﻫ  十一、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ﻫ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根据担保法解释:①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当连带补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当的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不承当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当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当补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当补偿责任的范畴内,规定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当补偿责任十三、保证合同当事人及保证人的主体资格ﻫ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人一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ﻫ 自然人可以成为保证人,但是要年满18周岁,限制名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虽然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也不能成为保证人ﻫ  公司法人可以成为保证人,但公司的董事、经理为我司股东或其她个人债务以公司名义进行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如经股东会批准的,保证合同有效ﻫ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可以作为保证人,如出版社、图书发行公司电影制片厂。

        国家机关原则上不能作为保证人,但是运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而经国务院批准除外  其她组织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适宜作为保证人但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授权的,可以作为保证人如果法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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