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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仓储合同模板合集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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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仓储合同模板合集10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帮大家整理的仓储合同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仓储合同 篇1   保管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存货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堆藏及保管仓储物订立仓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将所有后开标示记载物品寄托与甲方营业______仓库堆藏及保管,而甲方负保管该物品的义务  第二条甲方保管寄托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加保管,并随时注意查明保持该仓储物及原状完整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所规定的下列保管费目表,计算支付保管费与甲方的义务  价目表(略)  第四条前条保管费支付时期约定每月______日,乙方应支付该月份保管费与甲方一次  但仓库内堆藏保管的物品,因非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灭失败仓库契约消灭的,甲方得就其已为保管的部分按其已保管日数计算请求保管费,乙方决无异议  第五条甲方为因堆藏及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包装费代垫的税捐保险费或凡属维持原状而支出的一切必要保管费用,甲方得向乙方请求偿还。

        但以其确有切实必要依本契约应由乙方负担,而情况紧急一时无暇通知乙方所支出者为限  第六条乙方对仓储物除于寄托时,非因过失而不知仓储物有发生危险  第七条本契约终了后甲方即无继续堆藏及保管仓储物的义务,而应将寄托物返还于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但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应即返还仓单与甲方,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拒绝或不能移去,甲方可定相当期限请求移去,逾期不移去的,甲方即得将寄托物付诸拍卖  第八条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拍卖权,就寄托物拍卖其所得分,扣去因拍卖所生的费用及保管费及甲方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田,以及因迟延移去寄托物所生的保管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应得之人  第九条甲方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损害的赔偿以达清偿的目的,对于仓储物可行使留置权  第十条甲方对于寄托物堆藏自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保管之责,如就其所保管仓储物的灭失损毁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除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外,应为自己保管仓储物,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仓储物  第十二条甲方未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亦非习惯或有不得已的事由,而使第三人代为保管者,对于寄托物因此所受的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管期间经双方约定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前项期间内甲方不得任意请求移去仓储物,但甲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为堆藏保管时,虽在期间中亦可随时请求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移去  第十四条保管期间届满后甲方应将仓储物及其所生孳息一并返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五条甲方返还仓储物得在甲方堆藏寄托物的仓库所在地为之  但寄托物如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转使第三人代为保管的,得于仓储物的现在地返还  第十六条甲方在保管期间如有第三人就寄托物对甲方提起诉讼,主张寄托物系其所有而对甲方诉请返还或就寄托物为假扣押假处分的执行时,甲方有应即时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对于仓库堆藏的仓储物发生霉烂、发酵、蒸发变质等有减少价格之虞时,应有从速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对于前二条危险通知的义务如怠于履行、致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不能依法定程序维护权利因此所受损害,甲方应负赔偿之责  第十九条甲方因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请求,应许其检点仓储物使其可查悉仓储物的现状以防止其损坏灭失或其他减少价格的危险,亦应允许其摘取样本,甲方绝无异议。

        第二十条甲方于本合同订立同时应由仓库簿填发仓库交付乙方收执  第二十一条前条仓单如遗失、被盗或灭失时可请求补发但应先由乙方或仓库单持有人向法院依法律程序宣告其原填发仓单为无效后,始得请求补发  第二十二条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于仓单填发后认为有将仓储分割为数部分以便分别处分的必要者,甲方自当应其请求为之分割换发各该部分的仓单,但原仓单同时由持有人交还甲方收回  前项分割仓储物及填发新仓单的费用由请求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除寄托物灭失保管期限届满,或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给付不能解除条件成就解除权及撤销权的行使等一般法律行为的消灭原因而归于消灭外,在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均值得随时终止契约而请求返还寄托物  寄托物标示(略)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仓储合同 篇2   货主单位(甲方):SAMSUNG HEAVY INDUSTRIES CO.,LTD 出仓编号: MX0C003  签订地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仓储单位(乙方):宁波佳洋物流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货物仓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对存放在乙方仓库内的以下货物的所有权和应承担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不因签定本协议而转移至乙方;甲方保证下述申报货物与实际货物相符,是真实的、合法的,如发现真实情况与向海关和国检申报内容不符的,由甲方单位承担一切责任,与乙方无涉。

        因(或如)甲方非宁波保税物流园区企业,需以乙方作为名义上的区内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向宁波保税区海关办理各类手续,甲方及其指定代理人对货物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变  二、进仓存放的进境备案保税仓储货物概况见下表(或另见随附清单)  船名航次: 提运单号码:  货名及规格型号: 钢装备HS编码: 7308900000  通关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 16407.00KGS  货物总价及币制: USD25757.35  毛重和(或)体积: 16827.00 KGS  净重: 16407.00KGS  集装箱数量: 20’* 40’*  出仓单号码:  三、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文明装卸,仔细清点数量,目测外包装质量,如发现数量短缺、外包装破损或湿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指示进行下一步业务操作,并做好记录货物全部进仓后,须将经海关签章并记录了实际验收情况的进仓单凭证联交甲方(或甲方指定代表)作为存货依据  四、甲方要求开具出仓单,必须向乙方交验原进仓单凭证联,并发出指令乙方仅可按其指令开单,对开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除乙方造成的差错责任外,均由甲方或其指定代理人承担  五、发货时,乙方须核验经海关签章的出仓单,并严格按单发货。

        六、因受委托方失职造成仓储货物在库内超标准损毁、灭失或者发货差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海关提出报告乙方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赔付额由乙方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额为基础计算赔付每次最高赔偿金额人民币2万元如有超出部分,由甲方或货主自行负责但以下三种情形造成的损失,乙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A. 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查验、取样造成的破损;  B. 普通大宗货物在合理范围内的仓库装卸破损(允许标准为0.3%);  C. 仓储货物在库内储存期间,因其本身的自然特性等所产生的质量变异或损坏  七、货物的合同存放期限最长为3个月如合同存放期限届满后,甲方即不将货物提运出库、又不与乙方续签仓储合同的,则视同甲方自动将该批货物的货权无偿转让给乙方,且之前以该批货物为标的物的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如处理该批货物所需费用超出货物本身价值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货物处理的费用如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货权转移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结清所有款项;需继续仓储的,应订立新的仓储合同  八、该批普通货物仓储费用为(共 项),有长期协议的按长期协议,无长期协议的参照以下费率标准:  进/出仓费: ;拆/装箱费: ; 上/下车费: ;输单费:  停车费:辆.天 ;运输费: ;仓储费: ;其他约定:  仓储费用须在货物全部出库前结清;否则,乙方可以对上述仓储货物采取留置等措施(有长期协议的参照长期协议)。

        九、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等效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件有效),货物出库并结清费用后自动失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宁波佳洋物流有限公司  日期: 20xx年1月24日日期: 20xx年1月24日 仓储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矿产品物流业务的代理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应及时或送交甲方正确之报关后单证及相关单证给乙方,并保证货运托单及其它相关单据的内容与实际货物一致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价格以及优质的服务  3. 乙方对已签收之甲方单证文件及相关业务负有保管和保密责任,不得遗失和泄密  4.甲乙双方以双方确认的运价为收费依据,且需在实际操作前后互相确认,货物装运后双方一般不接受价格变动,非预见性额外费用的收付除外  5.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单证及时办理三检、理货、提货(提箱时必须回笼所有的商检过磅单)、运输、拆箱、还箱等工作。

        6.运输及拆箱还箱费以及打单和代办费:¥600/20GP、理货费:¥40/20GP、动卫检费:¥50/20GP、过磅费:¥50/20GP、港杂费¥200/20GP、坏污箱费:¥100/20GP(无论是否产生)以上之费用如果是仓库垫付费用,乙方可以凭发票和单证正本及时向甲方报销,其余费用两个月凭发票支付如由于甲方的责任造成的原因而造成港口及船公司超期(堆存费、滞箱费)费用由甲方承担  7.进/出库费:¥10/吨(包括装卡车进出)  8.仓储费:¥.020/天、吨,进/出库过磅费各¥0.80/吨,免堆20天  9.乙方代甲方在仓库货物的所有权和流向甲方加盖放货专用章的书面放货指令为唯一放货指令无甲方指令,不能向任何人放行部分或全部货物乙方负责赔偿因擅发、混发、串发、错发货物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货物的流失、盗窃,如遇发生,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及相关责任粉矿应及时加盖  10.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计划要求,凭商检重量及时安排进货及出货,进/出库单证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11.乙方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每月与甲方有关人员核对存储数量,乙方管理不当造成货物损失、被盗则由乙方全部承担相关责任及全部损失。

        12.各条款也同样适用于委托乙方代理的其它仓库  13.《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的全部条款,除本协议另列事项外,并入本协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除,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纠纷和争议,经双方友好协商仍未能解决,应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审理  14.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日期起自动生效,协议有效期限为上年,在协议期满,若甲乙双方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上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书面通知另一方中止本协议,但不影响双方业已发生的委托事务的处理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于 年月日 签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签字:周显威 乙方签字  地址:地址:  邮编: 邮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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