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论文:我国中小企业利用风险投资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docx
27页法律论文:我国中小企业利用风险投资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中小由于自身的特点,在市场竞争中总是面临压力和挑战,特别是融资困难成为中小企业的首要风险投资有效地将中小企业与资本市场连接起来,不仅解决了资金短缺问题,而且还能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刚刚起步,处于探索阶段,难免存在许多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其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二板市场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能够保持快速持续发展,中小企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数的99%以上,其产值占产值的60%,实现利税约占工业利税的40%.实践证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不仅关系到充分就业与稳定,还关系到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发展但由于我国的国情及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诸多压力与挑战中小企业内部的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不足以及融资困难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风险投资无疑是解决上述问题最直接有效的风险投资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研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崭露头角自1985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第一家风险投资企业“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以来,一些省市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风险投资公司,积极开展风险投资的实践活动。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不仅要创建面向21世纪的国家知识创新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事业,建立风险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风险投资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在推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方面,由于大型国有企业处在企业制度创新过程之中,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中小企业作出更大贡献但融资瓶颈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在经营中经常面临来自市场、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风险,缺乏外部的信用担保机制机构更愿意向大型国企放贷,而不愿向中小企业放贷可见,在我国目前的融资格局中,存在着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特殊问题,用传统方法既很难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也很难防范银行的风险国外解决这一问题的通行做法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创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通过二板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其中最直接有效的办法无疑是利用风险资本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首先,从风险资本的特征看,其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无法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筹资,同时由于信用低且无可抵押资产的中小型企业和新兴企业,甚至是仅仅处于构思中的企业其投资目的主要是通过资金和技术援助取得部分股权,促进企业发展。
一旦企业发展起来,股票可以上市,投资公司通过在股票市场出售股票,套现后再去寻找新的投资对象常规投资由于受风险制约,只在项目有偿还能力、发展势头良好的情况下才敢于投资而创业基金则相反,它主要在企业的初创时期、困难时期和需要扶持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对我国广大处于困境的中小企业来说,这无疑是雪中送炭 其次,风险资本进入中小企业也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风险资本的运行过程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风险投资公司事前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调研,严格审查项目的可行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投资的盲目性在资金投入企业后,风险投资公司有一套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利益责任约束机制以及严谨的投资操作规范,进行严格的监管,控制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以保证企业真正地把资金于技术含量高、效益好的项目上去 再次,风险资金进入中小企业后,会大大提高中小企业的效益,吸引社会资金对中小企业的再投入,从而可以推动中小企业全面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有效增长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缓解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除了采取多种间接金融扶持政策以外,设立风险基金,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是一条可行的途径 二、我国中小企业利用风险投资所面临的问题 (一)资金来源不足,投资规模偏小 首先,我国风险资本受规模、实力的限制,无法进行组合投资、平衡投资来分散风险,缺乏抗风险能力,资金难以快速滚动发展。
风险资本不足是风险投资事业不能尽快发展起来的主要原因其次,资金来源单一,社会化程度不够现有从事风险投资的企业,除了外资投资基金外,主要是政府、商业银行和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建立的风险投资公司,而由民间资本建立起来的风险投资实体还很少风险投资发展最成功的美国,在其风险资本的来源构成中(1988年),养老基金(年金)占46%,公共基金占12%,保险公司占9%,企业占11%,个人和家庭占8%,外国公司占14%,基本没有政府出资目前中国并不存在以养老金为主的庞大社会资金,保险资金还没有这方面投资的规定,而民间资金(截至2004年1月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突破11万亿元)极少有投资渠道因而在国内现有的50多家风险投资机构中,具有民营性质的只有六七家且运营并不规范因此,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需多渠道开辟资金来源,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投资,而应大力培育、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二)缺乏风险投资专门人才 由于风险投资涉及公司战略规划、企业经营管理、投资、税务、金融等多学科的综合专业知识,还要在投融资决策中解决交易结构设计、投资回收与退出等实际操作问题,因而投资基金的经理人员应具有较强工作技术基础知识、金融投资经验和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经验。
我国目前还缺乏具有这种素质的人才另外,现行人事管理体制也不适应这种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没有投资人才,对投资基金和投资项目的管理就很难达到国外同行水平,投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三)风险投资的“出口”问题尚未解决 风险投资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经营企业,而是为了收回投资,实现超常规投资收益并尽可能减少投资风险,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能使风险投资人“进可攻,退可守”的“装置”对于成熟的上市公司而言,这个“装置”就是证券市场但是对于成长中的高技术风险企业而言,由于它不具备上市公司的条件,因而就无法像成熟的上市公司那样在正式的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或股权的交易这就意味着,风险投资人一旦投资于风险企业,资金就固化为资产,在缺乏退出机制的条件下,投资人将面临无法继续投资、难以通过市场过程分散风险并获得投资回报等一系列困难受制于退出障碍,居民的选择常常是“宁存款不投资”为此,建立投资退出的市场机制,是吸引居民及其他投资者开展投资行为的一个关键 (四)风险投资的外部环境――—政策不到位 首先,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风险基金的规定现行《公司法》缺乏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的相应规定,依据《公司法》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只能按照一般公司设立方式去运行,这势必会受到《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的限制,从而使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立法地位不明确,运行管理无法可依。
其次,现行税收政策不合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高产品的增值税按照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由于高科技产品附加值高而消耗的原材料少,允许其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少,同时技术转让费不能抵扣,按照销项减进项办法,高科技企业承担的增值税就比一般产品高二是投资收益所得税国家对高科技企业已有一定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15%所得税税率)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风险资本投资于高科技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或分回利润要双重征税,投资于高科技企业风险大、优惠政策少,无法有效引导广大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也无法促进风险投资的高速发展三是知识产权的“身份”我国现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规定:“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所持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规定:“股东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特殊情况下必须超过20%的,应当经公司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这些规定都没有考虑风险企业的特点,与知识经济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四是产权转让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能印制股票,只发股权证明,该证明记名,但不上市交易,仅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公司设立股东会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公司不设股东会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股东会不同意转让的或全体股东未一致同意转让的,应当由其他股东购买该出资风险企业投资者不能自由撤出其投资,这对风险投资的发展显然是不利的 三、加快我国中小企业利用风险投资的对策 (一)积极培育中小企业融资市场 风险投资发展的核心是风险资本市场的培育风险投资本身就是强调投资者通过市场的选项约束和激励机制来运作因此,发展风险投资首先就要建立二板市场及其运作体系,创造资本的“卖方市场”运作机制和环境,进而在此基础上构造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资金融通效率的提高和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二)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 可以由政府部门设立种子基金,对风险资本的收入和资本收益给予减免税优惠;放宽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制订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规划等新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将是我国风险资本制度确立的关键惟有如此,风险投资者才可能从市场上获得优厚的回报 政府制定规划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是当前主要化国家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十多年来,我国政府陆续实施了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和新产品计划等,它们曾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产生过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这些计划有一个共性,那就是以支持技术创新成果的商业化推广为主而事实上,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每一阶段都存在较大风险政府在技术创新尚不能产生商业利益之前就给予少量资助,随后再展开技术成果的商业化推广工作,将更有利于降低企业风险,提高其持久的创新能力为此,应结合我国正在实施的各项开发性计划,拟定出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导规划,加强对其技术创新活动的全过程支持;同时与国家科技部实施的“技术创新工程”相配合,全面推进大、中、小企业间技术创新活动的衔接工作另外在计划管理上,强调政府职能的转换,实行政策制订人和具体操作人相分离原则,即所有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均由政府指定的相应项目委托管理单位负责执行;政府部门主要承担计划的政策指导、机制设计以及对实施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三)构建系统高效的风险投资主体 风险资本的特性决定其运营主体的确立必须包括双重涵义:其一,政策性投资主体它的主要职能是为风险投资提供“最后担保”,减轻由于投资失败而造成的强烈恐惧心理,以此鼓励整个增加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投入其二,商业性投资主体它的职能主要是配合政策性投资主体的投资意向,协助中小企业开展实际投融资活动,并最终从该项投资中获取丰厚收益或以股东身份直接参与投资分红。
当然,在特定条件下,政策性投资主体也可直接与中小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实施全面的风险投资业务 我国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主体的构建工作必须从两方面来加强努力一是明确政策性投资主体按照国际惯例,该主体的确立可以通过组建新机构来实现,也可以通过赋予现有机构以新的使命来形成因此,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的运营范围,明确其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政策性主体地位,应当是我国顺应发展的最佳选择二是明确商业性投资主体该类主体的构建工作可以通过新建或重组的方式进行,政府不宜硬性规定,不过其基本原则仍是积极动员社会资本投入比较现实的途径就是加快发展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因为投资银行不仅能够作为中介者帮助新兴公司完成融资任务或管理风险基金,而且可以直接对新兴公司展开风险投资此外,投资银行提早介入有公开上市可能的公司的股权交易活动,也将有助于提升该公司未来股票的价值 (四)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 这些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争取政府投资,即政府有计划地将用于技术创新的资助金转变为风险投资主体的股本,然后由风险投资主体利用这笔资金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进行实际投资;争取商业银行的风险性贷款;发行股票、债券以筹集社会游资;在技术创新活动开始前,向保险公司担保,借助保险机制,分散投资风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