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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电子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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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事管理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第一部分三峡海事局内部管理制度介绍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三峡海事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三峡河段的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航行保障及行政执法•三峡海事局管理水域为:上界长江左岸野猫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3.7km)与长江右岸老鼠洞(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3.8km)的连线,下界长江左岸镇江阁(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km)与长江右岸孝子岩(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km)的连线,全长59.3公里•三峡海事局设立有机关科室、值班室和三峡水上政务中心、三峡水上应急救助中心两个机关直属单位以及三峡坝区海事处和三峡葛洲坝海事处两个派出机构一、三峡海事局概况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三峡坝区海事处下设仙人桥巡航救助执法大队、太平溪巡航救助执法大队、黄陵庙巡航救助执法大队、三峡船闸执法大队•三峡葛洲坝海事处下设石牌巡航救助执法大队、南津关巡航救助执法大队、庙咀巡航救助执法大队、葛洲坝船闸执法大队。

      •三峡坝区海事处和三峡葛洲坝区海事处以长江左岸莲沱船厂护岸下界(上游航道里程31.5公里)至右岸南沱船厂施工区界牌下端(上游航道里程31.5公里)联线为界分别管理三峡水利枢纽水域和葛洲坝水利枢纽水域的水上通航安全监管和水上防污染管理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一)海事处工作职能•负责其管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主要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艇(趸)污染水域监督管理、规费征收、现场行政执法、内部安全管理、内部设备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节能降耗等行政管理工作以及按要求开展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群团组织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巡航救助执法大队工作职能•负责其管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艇(趸)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水上船舶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突发事件的报告及应急处理,负责现场行政执法工作,规费征收,负责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内部设备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节能降耗等行政管理工作和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一)海事处内务管理•海事处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三峡海事局的管理要求,强化制度建设,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以规范海事处各项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

      主要包括:•领导工作制度•请示报告制度•会议制度•收发文管理制度•定置管理规定•档案管理程序•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设备管理办法、物资、器材购用管理制度•车(船)管理制度•规费征收票据管理须知•应对大风大雾恶劣气候工作制度•三峡水上政务中心运行服务规范•仙人桥基地设备设施管理保养工作方案等二、海事处管理制度介绍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二)一日工作制•为加强海事执法队伍正规化和半军事化建设,增强团队意识,提升执行力,促进巡航救助执法大队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现场安全监管,努力践行交通部“三个服务”理念,三峡海事局根据长江海事局“行政执法一面旗”建设、“五化”(队伍正规化、监管现代化、执法规范化、信息网络化、联合执法一体)建设和长江海事局实行一日工作制的要求,结合三峡海事局实际情况,开展了一日工作制建设,对各执法大队制定了一日工作制的程序,涵盖了执法大队一天的工作、生活、学习等•“一日工作制”是执法大队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工作制度,遇有应急反应等其它重要工作任务时,执法大队可根据现场需要对“一日工作制”进行调整,待重要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延续执行“一日工作制”。

      •三峡海事局可根据辖段特殊时段安全监管特点、季节变换等,对工作项目和作息时间进行调整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三)半军事化管理•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行为规范,办事高效,从政廉洁”的长江海事行政执法队伍,长江海事局在全线各分支海事局实行了半军事化管理•半军事化管理涵盖了海事人员的纪律规范、行为规范、内务规范、集体活动规范,三峡海事局按照长江海事局有关半军事化管理的要求,从2010年开始每年聘请宜昌市军事单位和武装部门的教官开展军训工作通过军训,强化了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纪律,提高了执行力、凝聚力、战斗力,做到令行禁止,使执法队伍更加正规化、规范化,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树立良好的三峡海事海事队伍形象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内河船舶安全检查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主要内容•一、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义•二、安全检查的依据•三、船舶安全检查及处理•四、非国际航行船舶证书•五、船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六、船舶主要处所安全检查•七、缺陷代码类型使用•八、船舶过闸前安全检查•九、安检中的行政处罚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船舶安全检查: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2009年颁布的于2010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旗国管理FSC:根据船舶航行区域细分为国际航行船舶、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内河船舶检查其中对特定航线的船舶进行“开航前检查”•港口国管理PSC:依据国际公约对到港的外国籍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一、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义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1.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国务院、交通部、海事局•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关于对中国籍船舶履行ISM规则实施监督的通知(ISM规则:《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等•2.法定检验规则、认可的检验规范•《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3.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议定书/修正案/规则/指南/建议案等如:《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MARPOL73/78防污公约》、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95年修正)、《国际载重线公约》(Load Line66)、)、《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69)等二、安全检查的依据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三、船舶安全检查及处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船舶配员、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载重线要求;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船舶保安相关内容;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基本步骤•1.掌握信息——了解和选择检查对象•船舶尺度、种类、建造年月、到离港时间、历史检查记录•2.实船检查•(1)码头巡视•(2)证书检查•(3)分组检查 A.驾驶部 B.轮机部 C.配合检查•(4)安检结论——明确缺陷和整改措施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三)安检复查•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滞留;(四)禁止船舶进港;(五)限制船舶操作;(七)驱逐船舶出港,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对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四、非国际航行船舶证书介绍•(一)船舶国籍证书(5年)•(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5年)•(三)船舶检验证书簿•除另有规定者外,国内海上航行船舶大于等于20米的所有船舶,应按其适用范围在船上备有下列相应有效的检验证书等,并包含在船舶检验证书簿内(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证书的船舶除外)。

      •国内海上航行船舶由于船舶种类的不同,还应持有其它一些证书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簿分为两部分:•(1)船舶技术资料部分• 包括:船舶主要项目、船体部分、设备部分、轮机部分、电器设备和无线电设备 •(2)单页证书部分•单页证书与船舶技术资料部分一同使用方为有效 •非国际航行船舶证书•单页证书部分,包括:•A.货船适航证书(5年)•B.客船适航证书(2年)•C.船舶吨位证书(长期)•D.船舶防止油污证书(5年)•E.船舶防止生活污水证书(5年)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F.船舶载重线证书(5年)•G.海上船舶免除证书•H.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5年)•I.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5年)•J.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5年)•K.高速船证书(5年)•L.船舶浮船坞安全证书(5年)•M.船舶乘客定员证书(长期)•2007年9月1日及以后新建造的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滚装船和核定载货1000吨以上的油船由船级社负责入级检验发证。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四)高速客船安全操作证书(5年)•根据《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营运的高速客船必须持有《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5年,年度审核在证书签发日期的每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该证书应附有由主管机关制作的《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附件)》•(五)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5年)•1.“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符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简称(亦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要求的公司的文件  2.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文件•“符合证明”、 “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由主管机关确定,但不超过5年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五、船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1.训练手册•国际航行船舶在船上每间餐室、文娱室等船上公共处室或每个船员住室应配备一本•我国船舶使用的训练手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1998年统一编印的版本,要求除公共处所外每个船员住室还应配备一本•2.程序与布置手册•这一手册主要涉及每艘具体船舶的设备和构造标准,该船装运物质的作业标准,物质残余量的确定,预洗,通风等具体内容。

      •3.货物系固手册•适用于国际航线的装运货物组件和集装箱(即除散装货物和甲板上装运木材以外的所有货物)的所有船舶,否则不得装货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4.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目前使用的是海事局的标准格式,应由船籍港的海事机构审核批准•5.船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认可证明•油水分离器和油分计型式认可证书产品证书等•6.排油监控系统操作手册•装有排油监控系统的油轮应备有制造厂提供的该手册•7.法定值班日志、记录 主要包括: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船舶签证薄、垃圾记录簿•8.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应变部署表、防火控制图、航海图书资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和上一次港口国检查报告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六、船舶主要处所安全检查•(一)驾驶部分检查•1.检查消防、救生应变布署表是否张贴,重点是否有船长签字,是否是最新的,也可以询问有关人员对应变布署表内容是否熟悉,如召集船员的信号或召集乘客的紧急信号以确定整个船舶对应变布署表了解程度(除驾驶室张帖外应在机舱、船员处所、公共场所张贴);•2.各港口信号表是否有且是否张贴,没有要求购置和张贴;•3.值班制度是否张贴(内容应有航行、停泊、作业时配员的要求及值班员应履行职责及交接事项);•4.季节性安全措施;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5.检查有关号型、号旗配备•6.是否齐全,国旗是否有,有几面,指示信号灯是否正常,一航船上总有个别不亮,要求更换,检查各种信号灯是否正常,对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是否增设了一盏红环照灯(一般机动船应有两盏),检查号灯备品(应在驾驶室处专用箱里);对雾号装置 进行测试;•7.检查航行日志记载情况是否符合要求;•8.检查是否有最新航道图、航运里程表、水上、水下建筑工程的技术参考资料、最新航行通告和警告、气象和水位记录(可记载在航行日志里)、溢油应变表(可询问有关船员召集船员的信号)、有否安全活动日记录簿(每月进行一次,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和消防及救生设备的用法及有关知识);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9.对磁罗经检查是否有自差表,自差是何时校正,一般一年要校正一次,并且应是校正师校正,看是否在有效期之内,检查是否有气泡和沉物,是否是无色透明,是否水密,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纠正;对露天磁罗经应是否有防水罩;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船舶自称有电罗经,对磁罗经就不用是不行的,因为倘若无电时只有靠磁罗经,必须要他;检查它的附件:方位读数仪、放大镜、备用补偿棒是否有;•10.对舵效进行试验,应注意的是检查不可能是在满载全速情况下进行,大致就行了,如果有电动和手动转换舵应检查,转换效果,对应急舵能在驾驶室控制的应进行测试,也可以在舵机房内测试;检查是否在操舵装置的电动控制装置发生故障时能否在驾驶室和机舱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应急电动机是否能自动投入运行,要求船员测试;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11.检查回声测深仪,是否有合适的测量量程,自设点进行报警测试,是否有效,对连续记录测深仪看是否走纸, 以确定是否好坏;•12.对通往机舱和舵机房的通迅设备进行检查是否可用;•13.对雷达进行效用测试,是否能正常启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正常工作,如果有雷达应答器应检查电池有效期:冷起动时4分钟进入正常工作。

      15S由准备到正常工作;•14.对手提式探照灯进行检查是否正常使用;•15.无线电的检查,核实数量是否配备,操作人员有否无线电证书,可检查无线电日志记载情况,有否不正常的情况,对不正常的情况是否纠正,是澡有备用电池等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二)机舱部分检查•1.检查入口处是否有有效的灭火器;•2.检查挡火门自闭装置是否正常;•3.检查风、油截断装置是否正常,能否在外部予以关闭,进行效用试验,但注意的是要求船员试验后要求恢复,检查时是否对拉断绳磨损情况,对各种油截断是否有明确的标志;•4.检查舱室通道是否畅通,配电板上的绝缘值测试;•5.轴隧检查(是供机舱人员出入对轴系检查的通道,轴隧应设水密门,轴隧长度超过10M时应设通往甲板的应急通道;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6.油水分离器的检查:检查油水分离器的型号、处理量是否与证书上要求一致;检查油水分离器附近有否操作说明及周围有无障碍物;检查操作人员是否对设备操作熟悉;检查进水管路,判断是否来自舱底污水井或污油水舱,一开始时应是清水,是为了保护油水分离设备,如一开始就是污水则保养有问题,如无法取样,通常情况下,海水阀为绿色,污水阀为黑色,并有铭牌,进水管路上或设备上采样口流出水是否真的是污油水,有些船舶为了应付检查,将清水直接入泵,以欺骗检查人员;舱底水一般有特殊味道,而海水没有;检查油水分离器的整体。

      •7.检查机器处所设置的脱险通道(逃生孔),是否畅通,是否有主电源及应急照明,并有明确标志所有阀件及管系应有标示,设备应有操作说明.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七、缺陷代码类型使用•1.代码10:•定义:缺陷已纠正 •2.代码15: •定义: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法纠正,但需要在下一港纠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3.代码16: •定义:在14天内纠正缺陷 •4.代码17: •定义:开航前纠正缺陷•适用:当缺陷必须在开航前纠正时,需使用代码17通常情况下需要后续检查•5.代码18: •定义: 三个月内纠正缺陷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6.代码30:•定义:导致滞留的缺陷•7.代码60:•定义:船员记分•8.代码70: •定义:通知船舶检验管理机构 •9.代码99:•定义:其它(指明) •仅仅当用其它任何代码来描述均不合适使用 如无具体意见,代码99是无效的应尽量避免代码99的使用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八、船舶过闸前安全检查•(一)普通散货船过闸前安全检查•1.船舶签证情况•(1)检查方式•政务大厅内查验•(2)检查内容•核查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情况,船舶是否按规定办理进出港船舶签证。

      •(3)注意事项•对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的船舶按规定补办签证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2.船舶载货及尺度情况•(1)检查方式•现场检查•(2)检查内容•核查船舶载货及是否满足船闸尺度情况,船舶是否超载、超吃水、超长、超宽和超高•(3)注意事项•1)船舶吃水控制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公布的辖区水域维护水深进行船舶吃水控制•2)船舶吃水控制标准为普通船舶留足0.2米富余水深,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留足0.3米富余水深;或者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吃水进行控制,保证船舶安全通过辖区水域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3)船舶超载重线装载、超出船舶适航证书签注的吃水和装载高度、船舶实际干舷不符合核定要求均须整改•4)船舶的实际吃水应加上船艉水下附加装置,对河南、安徽籍代表船型或类似船型的船舶,若船舶适航证书未注明船舶基线以下的水下附加装置高度,一律按照0.7m计算水下附加装置高度•5)船舶无载重线勘划及水尺标志、载重线及水尺标志勘划不清或擅自改动载重线及水尺勘划标志,应要求其重新堪划并须船检部门认可。

      •6)船舶总宽度、长度和船舶水面以上高度按照有关通航管理规定执行,应满足船闸通航有关尺度要求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7)检查船舶实际吃水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必要时核查船舶型深•8)申报载运鲜活货船舶是否载运鲜活货•9)船舶超载或超吃水,应督促船舶减载,填写《船舶减载整改通知单》并现场取证,复查时应核查《船舶减载整改通知单》回执联有无减载码头签章确认,复查完毕后《船舶减载整改通知单》存根联、回执联与《船舶过闸全检查申报单》一并保存、归档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3.其他情况•(1)船名牌检查•现场检查船舶是否按规定设置船名牌,未设置的应要求其整改•(2)载运鲜活货物船舶载员的核查•现场核查是否存在违法载客和人畜混装现象•(3)船舶“大船小证”的处置•1)政务大厅在核对船舶基本技术数据时若怀疑船舶为“大船小证”,按照长江海事局《“大船小证”判别参考方法》进行估算,必要时现场核实•2)现场核查中发现船舶尺度与《船舶检验证书簿》记载明显不符的,比照“大船小证”进行处置•3)对过闸例行安全检查中怀疑为“大船小证”的船舶,在核查完相关的船舶尺度后报局按程序处置。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二)载运危险货物过闸前安全检查•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情况•(1)检查方式•政务大厅内查验•(2)检查内容•核查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单,船舶是否按规定办理申报•(3)注意事项•1)危险货物申报单包括《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内容应清晰完整•2)民用爆炸品和剧毒危险品禁止通过船闸•3)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应明确标明所载货物的“正确货物名称”和“危规编号”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2.船舶消防系统情况•(1)检查方式•现场检查•(2)检查内容•核查船舶消防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状态•(3)注意事项•1)检查船舶水灭火系统能否正常使用•2)检查船舶二氧化碳、甲板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正常使用(必要时)•3)检查油船、液化船喷淋降温装置能否正常使用•4)检查船舶风油遥切装置、火星熄灭器、防火网、透气管、安全罩、防爆灯等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3.货物情况•(1)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2)检查内容•核查货物装载和包装情况•(3)注意事项•1)检查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舱面防护有无明显破损或缺陷•2)检查货物包装或集装箱有无明显破损或泄漏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三)船舶过闸例行安全检查原则 •1.过闸例行安检必查船舶•(1)载运一级危险货物船舶•(2)整船鲜活易腐货物船舶•(3)特种船舶•(4)当型深达到或超过三峡海事局辖区航道维护水深的河南、安徽籍代表船型或类似船型的船舶;当型深达到或超过三峡海事局辖区航道维护水深加0.3米时的其他船舶•(5)上级指定的船舶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2.实行过闸例行安检抽查船舶•(1)除上述必查船舶外,其他船舶实施抽查•(2)重点抽查船舶•1)载运二级危险货物船舶•2)载运1500吨以上(枯水期)和载运2000吨以上(洪水期)的干、散货船舶•3)其他上级指定需要抽查的船舶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四)实施全面安全检查的对象•1.有违反船舶过闸通航管理秩序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船舶。

      各海事处负责将违反船舶过闸通航管理秩序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船舶通报政务中心登记备案•2.在申报船舶过闸例行安全检查中瞒报、谎报实际吃水的船舶政务中心负责对瞒报谎报船舶实际吃水的船舶进行登记备案•3.长江海事局每季度公布的“船舶黑名单”船舶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九、安检中的行政处罚•(一)依据: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13号令):•(二)对于未按照规定提交《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未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三)对于在安检中发现的一些缺陷,可以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船舶、浮动设施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巡航、应急处置及水上搜救巡航、应急处置及水上搜救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主要内容•一、巡航•二、值班待命•三、应急反应•四、水上搜救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一、巡航•巡航工作是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海事执法船和执法车(包括代步车和步行)开展的水上巡航和陆上巡查工作•目前长江海事局正在全线范围内逐步实施电子巡航,以后还将实行飞行器巡航电子巡航是整合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无线甚高频(VHF)、全球定位系统(GPS)、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等先进监管手段,建立统一指挥平台对船舶实施动态跟踪,对通航秩序进行动态管理,对重要江段实行电子化监控和全方位覆盖的一种新模式,可有效提升海事监管和应急救助能力,减少船舶碰撞、搁浅等事故险情发生三峡海事局目前在三峡大坝至葛洲坝两坝间黄陵庙执法大队、石牌执法大队、南津关执法大队已利用GPS和AIS实行电子巡航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一)巡航工作原则•1.有效巡航: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科学制定、落实巡航计划或特殊时段安全监管措施,在巡航中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整改问题和隐患,保证巡航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高峰巡航:要根据辖区特点,在船舶、旅客流量高峰时段和事故险情高发时段,开展水域巡航,维护良好通航秩序•3.有声巡航:要在巡航中利用VHF无线和广播等方式,主动开展安全宣传和安全警示,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4.节能巡航:要根据辖区特点科学制定巡航计划,合理使用海事执法船(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利用代步车和步行等方式开展陆上巡查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二)巡航计划•1.信息搜集•为提高辖区巡航针对性,海事管理机构要掌握辖区通航环境状况,做好以下信息和资料收集:•(1)海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预警和航行通(警)告•(2)大桥、过江管缆、船闸、码头、渡口、船坞、取水口和碍航物等状况,以及水上水下活动情况•(3)锚地、停泊区、航行警戒区、横驶区、控制河段、通航条件限制航段、支汊水域、干支流交汇水域、事故多发区和通航密集区等状况•(4)“四客一危”船舶、采砂船、渔船、农用船、协查船舶和重点跟踪船舶等活动情况•(5)助航标志、交通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配布情况•(6)水文、气象和航道信息•(7)联合执法单位相关信息•(8)其他有关安全信息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2.巡航计划制定•(1)按照长江局要求,三峡海事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编制完成下季度《巡航工作季度计划》,下发海事处执行,并上报长江海事局。

      •季度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海事处巡航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工作内容和全航段巡航安排等•(2)海事处于每月25日前编制本月26日至次月25日《巡航工作月度计划》,下发巡航救助执法大队执行,并上报三峡海事局•月度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巡航时间安排、执行巡航任务的海巡艇、海事执法人员、巡航重点水域、重点工作内容和全航段巡航安排等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3.巡航计划要求•(1)三峡海事局•1)辖区全航段(包括支汊水域和协议水域)巡航每半年不少于1次全航段巡航由三峡海事局领导带队开展•2)每次全航段巡航应检查辖区1/3以上的客渡船和所有汽车渡船,抽查其它船舶不少于10艘•3)每周开展1次辖区夜间错时巡航•(2)海事处•1)辖区全航段(包括支汊水域和协议水域)巡航每月不少于1次•2)全航段巡航由海事处领导带队开展•3)每次全航段巡航应检查辖区1/4以上的客渡船和所有汽车渡船,抽查其它船舶不少于5艘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3)巡航救助执法大队 •1)每天计划巡航不少于2次,巡航面应覆盖辖区重要航道和重点渡区等重点水域。

      •2)每周计划夜间巡航不少于2次•3)根据现场监管需要实施重点水域和重点时段驻守•4)根据上级指示实施指令巡航•5)施工作业区按制定的维护方案进行巡查或者维护•6)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使用海事执法车、代步车和步行对渡口和船舶进行巡查•7)通过VTS、CCTV等途径可以直接监视辖区全部水域的,经分支海事局批准,可减少巡航次数,但仍应遵守夜间巡航的规定•8)每天现场检查船舶数不得低于5艘•(4)三峡海事局、处、执法大队发布安全预警或者现场发生突发状况时,应根据上级指示和临时监管措施,调整巡航频次,强化现场监管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三)巡航内容•1. 巡航过程中,可以利用VHF无线、广播、横幅和宣传单或者讲解等方式,宣传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布安全预警、水文气象、航道信息、事故特点、监管措施和航行通(警)告以及有关水上安全知识等信息•2.巡航过程中,应对VHF无线保持连续有效监听,对违反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的行为加以制止和纠正,维护船舶正常通信秩序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3.巡航过程中,开展以下巡视检查:•(1)巡视检查水域通航环境。

      巡视航道状况,巡查助航标志、交通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是否完好;巡查通航水域是否存在碍航漂浮物、沉船和沉物;巡查是否存在非法碍航水上养殖、捕捞、采砂、施工作业和水上活动•(2)巡视检查船舶航行秩序监督检查船舶遵守避碰规则、分道航行规则、船舶定线制、船舶报告制、船舶引航、桥区和港区水上交通以及交通管制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情况•(3)巡视检查船舶的锚泊秩序巡查锚泊位置、信号显示、船员值班、是否非法锚泊、锚泊船之间的安全距离、锚地中船舶非法穿越航行、锚泊船非法排污和抛扔垃圾等情况•(4)巡视检查靠泊秩序巡查码头、作业点靠离泊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和夜间灯光是否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巡查码头、泊位和作业点是否存在超长、超宽和超等级靠泊和作业的情况;核查特种船舶和特殊时段靠离泊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5)巡视检查水上水下活动检查施工作业许可证,巡查作业区域及施工作业船舶的信号显示;施工作业船舶的船员配备、超载运输以及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航行通(警)告等情况;了解作业进展情况•(6)巡视检查船舶是否遵守船舶载运、拖带和明火作业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核查非在航船舶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电台执照、货物装载、载客数量和船舶安全、消防及通信设施。

      •(7)巡查船舶和设施是否有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8)根据协查通告,核查过往船舶•(9)配合电子巡航维护通航秩序•(10)开展涉及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等方面的联合执法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4.巡航过程中,海事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进行调查取证,按照有关工作规定进行处理•5.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水域维护和重点船舶护航,必要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1)重点水域通航秩序维护•巡航时重点维护事故多发区、锚泊区、横驶区、航行警戒区、重点渡区、通航条件限制航段、控制河段、通航密集区和干支交汇水域通航秩序,发布安全信息,必要时驻守现场,引导船舶安全航行•(2)实施交通管制•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航事件、地质灾害、恶劣天气、水位陡涨陡落和大型水上水下活动等情形,对通航安全严重影响时,实施交通管制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3)专项维护•遇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四超一潜”(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和半潜)的物体、水上水下活动、船舶下水、试航和特殊任务等情形时,应制定专项维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注:拖带“四超一潜”船舶时需办理行政许可方能准予通过三峡大坝和葛洲坝• 6.巡航过程中,海事执法人员如接报或发现船舶、设施和人员遇险,在保证自身安全下,积极组织、参与水上抢险和搜救,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并维护现场通航秩序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四)工作要求•1.海事执法人员在巡航过程中应严格纪律,规范执法,热情服务•(1)巡航执法时,每艘海事执法船上持有执法证的海事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2)海事执法人员检查时应着装规范,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目的,检查过程中应使用规范、专业用语,检查记录上至少应有2名海事执法人员签名,并按《长江海事局现场执法记录仪及海事政务中心电子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3)海事执法人员应能熟练使用录像、照相和录音等设备进行取证•(4)检查时未经船方同意检查人员不得擅自操纵船舶设备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2. 制定海事执法船应对搁浅、失控、溢油、进水、人员落水、消防和救生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程序,并定期开展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1)海事处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海事执法船应对搁浅、失控、溢油、进水、人员落水、消防和救生等方面应急演习,全年演习应覆盖上述方面•(2)巡航救助执法大队每季度开展1次海事执法船雾航演习•3.海事执法人员应熟悉海事执法船(车)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巡航过程中,自觉遵守有关安全规定•4.巡航过程中,海事处、执法大队基地与海事执法船、执法车之间应保持有效的通信联系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5.海事执法船应每天定时抄收气象预报和水位公告当气象、水文条件可能影响海事执法船航行安全时,当班驾驶员应告知海事执法人员,海事执法人员应听取驾驶员的意见,并及时上报海事处主管领导,对巡航计划和航线等进行相应调整•6.加强海事执法人员和海事执法船船员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海事局、处每季度分别不少于1次的次数组织开展,以提高执法和水上救助水平和能力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六)工作记录和报告•1.海事执法人员应将巡航工作开展情况记录在《巡航日志》,并在每次巡航结束后24小时内将巡航情况录入“网上长江海事系统”。

      •2.巡航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交通事故以及严重影响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等情况,海事执法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三峡海事局在全航段巡航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巡航报告上报长江海事局,报告内容应包括:•(1)巡航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船舶、码头、渡口(渡船)、油区、施工区、桥坝区和锚地等情况以及数据•(2)重点水域、重点施工水域、采砂捕鱼水域和其他碍航水域以及船舶航行困难水域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情况•(3)辖区水域通航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4.海事局、处应建立巡航工作档案,包括:•巡航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海事执法船资料•辖区通航环境资料•巡航计划•巡航工作记录•巡航声像资料•培训和演练记录•电子报表•督查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工作总结等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二、值班待命•1.海事局、处和巡航救助执法大队均应保持24小时值班待命,确保信息畅通搜救值班工作一律由海事执法人员承担•2.原则上应确保每个巡航救助执法大队配备一艘(台)值班海巡艇或海事执法车,保持24小时应急待命。

      目前三峡海事局现场值班车辆均由海事处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3.值班海巡艇和海事执法车应加强的日常维修保养,确保安全适用和随时出发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一)报告•1.海事局、处和巡航救助执法大队接到水上险情报告后,应尽快核实险情情况,并按规定的程序逐级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初步核实险情报告后,巡航救助执法大队应在10分钟内向所在海事处报告,海事处应在20分钟内向所在分支海事局报告,分支海事局在30分钟内向其上一级(如三峡海事局向长江海事局报告)报告接到“四客一危”船舶险情报告,应立即逐级上报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险情跟踪,直至险情排除为止三、应急反应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2.水上险情一经核实,巡航救助执法大队应立即启动相应搜救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值班海巡艇或海事执法车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快速反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救援行动海事处应启动相应搜救预案进行处置长江海事局和分支海事局应根据职责和险情等级,分别启动搜救预案,组织应急行动•3.现场救助按照优先救人的基本原则,采取一切有效手段救助、转移遇险人员脱险。

      •4.涉及碍航或严重污染水域的险情, 分支海事局或海事处应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5.船舶发生溢油事故应启动油污应急计划,并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应急处置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二)船舶遇险后救助要点•1.船舶发生碰撞后,本船船首撞入他船船体时应采取的措施•本船船首撞入他船船体撞入后,在不影响本船安全的情况下,应首先微速正车顶住被撞船,待被撞船采取防水应急措施,并征得同意之后倒车脱出脱离后,应滞留在附近,一方面检查本船损伤情况,一方面随时准备给予对方救援,当确信对方已脱离险境可以继续航行时,本船方可离去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2.船舶发生碰撞后,本船船体被他船撞入时应采取的措施•(1)本船船体被他船撞入后,应尽可能使本船停住,避免前进或后退,以减少进水量;关闭破洞舱室前后的水密装置,当各项堵漏器材准备妥善后,方可同意对方倒车脱出•(2)碰撞发生后,大副应率水手长、木匠到现场检查船体破损程度及邻近舱室损伤情况,并立即向船长报告•(3)为保护破损部位及便于进行防水堵漏作业,应操纵船舶使破损位置处于下风侧。

      •(4)当与他船或漂流物发生碰撞以后,要冷静地判断情况,果断地采取妥善措施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3.船舶发生碰撞后船体破损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1)确定破损部位后,应立即关闭邻近舱室的水密门窗,采取堵漏措施,并通知机舱排水•(2)必须对进水邻近舱壁进行加强,以防止因破洞舱室大量进水,水压过大造成舱壁破损而波及邻舱•(3)如果进水量大,排水速度跟不上进水速度,又无法进行堵漏,且预计有沉没危险而附近有浅水区时,可考虑采取抢滩措施,以减少损失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4.船体因碰撞破损,当破洞较大时的堵漏方法•碰撞的破损部位多数位于舷侧水线附近,当破洞较大时,需用堵漏毯或棉被等紧贴洞口以限制其进水为了增加堵漏毯或棉被的强度,可在堵漏毯或棉被中插入几根钢管,如无钢管,可沿破洞位置布置几根过船底的钢丝绳并收紧,然后再挂堵漏毯或棉被挂上堵漏毯或棉被后,再根据破洞的大小,采用堵漏板或制作水泥箱等方式把破洞堵住,然后再排出舱内积水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5.船舶搁浅后应采取的应急措施•(1)调查情况:包括①测定船位;②查清船底破损及浸水情况;③船舶吃水和周围的水深及底质;④潮汐与水位;⑤螺旋桨、舵及其他动力的情况;⑥未来天气情况•(2)保护船体。

      船舶搁浅后可能发生墩底、向岸漂移和打横3种危险情况,因此,应设法固定和保护船体,防止扩大损失•(3)根据当时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脱浅方法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6.船舶发生搁浅后依靠自身能力脱浅时基本方法•(1)不在高潮时搁浅,船体损伤较轻微,尾部有足够的水深,则可等待下一个高潮时利用本船主机倒车脱浅•(2)移动重物调整船舶的纵横倾脱浅•(3)绞锚脱浅•(4)卸载脱浅在上述几种方法均不能使船脱浅时,可采用卸载脱浅卸出的重量应是船舶本身拉力、拖船拉力及绞锚拉力或移载等不足的数量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7.船舶搁浅后在何种情况下应考虑用他船协助来脱浅•船体破损严重,已失去漂浮能力;•桨、舵损坏,无法操纵时;•经过计算,船舶本身无法自行脱浅时;•船舶搁浅后水位急退,要求尽快脱浅时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8.船舶在利用救助船协助拖带脱浅时的操作要领•救助船带拖脱浅分两种情况:•(1)如果水深允许,救助船可直接驶靠搁浅船,卸去搁浅船上的部分货物,以减少搁浅的程度,并带上拖缆;•(2)水深不足时,救助船最好利用倒车,使其倒着逐渐接近搁浅船,直到不能接近时抛下首锚,通过舢舨或撇缆接上搁浅船舶的拖缆,然后,两船船长共同研究出浅的方法和临时联系信号。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9.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后的操作要点•(1)立即通知船长,发出火警警报;•(2)迅速查明火势情况,在船长或值班驾驶员的指挥下,按本船防火应急方案开展灭火行动;•(3)查明着火部位后,调整航向使着火部位处于下风位,防止风助火势;•(4)在航行中应迅速驶往浅水区或驶离航道抛锚,必要时可采取冲滩等措施;•(5)若船舶是停靠在码头或港口等水域,应迅速驶离,远离船舶和设施密集区域,防止火势蔓延;•(6)若火势不能有效控制或扑火,应实施弃船应急部署,弃船时应先旅客后船员,并携带船舶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10.航行中机舱失火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1)向驾驶台和轮机长报告火警,轮机长下机舱负责指挥灭火•(2)若是油管油柜破裂或油柜溢油的起火,应迅速堵漏或停止泵油,切断漫流油源•(3)若是电器起火,应迅速切断电源•(4)根据具体火情,使用灭火器或消防水施行扑救,力争把火情扑灭在起火初期•(5)救火时应指派专人维持主、辅机正常运转•(6)如火势持续,应关闭日用燃油柜油位表开关阀,并对舱壁、油柜、空气瓶进行喷水冷却,同时启用舱底水应急抽吸系统。

      •(7)若火势无法控制时,由轮机长请示船长动用二氧化碳固定灭火系统进行封舱灭火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一)水上搜救的含义•所谓水上搜救(Search and Rescue ),应由水上搜寻和水上救助两部分组成是指除本船外,任何水上救助力量在获得船舶遇险信息后在可航水域或其他任何水域对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员、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所采取的搜寻和救援行动水上搜寻是指由水上安全主管部门(通常是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协调,利用现有的人员和设施以确定遇险人员位置的行动水上救助是指由任何可以利用的救助力量拯救遇险人员,为其提供初步的医疗或其他所需要的服务,并转移到安全地点的行动由于水上搜寻与水上救助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上的连续性,因此,通常将这两项工作一并称为水上搜寻与救助或简称为水上搜救四、水上搜救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二)水上搜救种类•1.按救助的原因分类 :•(1)行政救助——也称强制性救助,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性措施对遇险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救助。

      强制性救助不受民事性救助中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约束,即使存在行政性救助未获成功的结果,被救助人仍需补偿行政机关在强制救助中的费用支出•(2)民事救助——在民事救助中,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2.按救助的对象分类:•(1)人命救助;•(2)财产救助(船舶、货物、运费等);•(3)环境救助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三)内河水上搜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有四种救助形式:•1.自救措施;•2.遇险水域附近船舶的援救;•3.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救助;•4.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救助 无论何种形式的救助,都应当遵行下列基本原则:•1.防止水域污染,保护长江环境的原则;•2.及时有效援救助遇险船舶,减少财产损失的原则;•3.维护通航秩序,保证长江航道畅通的原则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四)三峡河段搜救工作介绍•三峡河段自庙河到中水门,全长59km,是长江黄金水道的干流航道,该河段建设有世界级的三峡水利枢纽和葛洲坝水利枢纽。

      所辖水域进出船舶主要有旅游客船、普通客船、高速客船、客渡船、客滚船、危险化学品船、集装箱船、大型散货船、工程船,是我国内河船舶航行密度最大、船舶种类最复杂的水域两座船闸年通货能力均已超亿吨,辖区水域安全状况将直接影响到长江航运经济发展因此,辖区的水上应急搜救意义更为重大•宜昌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7月3日以(宜府办文[2002]30号)批文“关于成立宜昌长江水上搜救中心的通知”,成立了宜昌水上搜救中心;宜昌市办公室以宜府办文〔2003〕33号“关于调整宜昌长江搜救中心成员的通知”成立了三峡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三峡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三峡海事局,三峡海事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三峡海事局实行24小时搜救值班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五)三峡河段水上搜救主要工作措施•1.积极从完善预案入手,着力构建“密切监视、全程跟踪;提前部署,联防联控;关口前移,靠前指挥”的防治预控体系•2.不断创新应急救助机制,不断壮大社会搜救网络力量,地方政府及三峡工程业主的共同参与,构建起有效的水上救助社会网络•3.加大了应急规划建设,不断改进应急装备,三峡河段的救助能力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提升。

      目前在三峡坝上仙人桥已建设有三峡水上应急救助中心目前在葛洲坝坝上南津关水域也正在建设一个救助基地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六)三峡海事局水上搜救预案介绍•三峡海事局水上搜救预案是为了建立健全辖区水上搜救应急体系和反应机制,明确各级海事机构水上应急救助职责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确保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三峡海事局各级机构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长江航运和沿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1.预案的种类•(1)三峡海事局水上搜救应急预案•(2)三峡海事局水上搜救应急处置专项预案•1)船舶沉没应急处置预案•2)船舶触礁应急处置预案•3)船舶搁浅应急处置预案•4)船舶进水应急处置预案•5)船舶碰撞应急处置预案•6)船舶失控应急处置预案•7)防止船舶污染应急预案•8)恶劣气况应急处置预案•9)集装箱落水应急处置预案•10)人员落水应急处置分预案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11)客船人员紧急疏散应急处置预案•12)渡船险情应急处置预案•13)船舶火灾应急处置预案•14)水上阻航、断航应急处置预案•15)碰桥撞坝险情应急处置预案•16)山体滑坡险情应急处置预案•17)水上安保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8)民用航空器遇险应急处置预案•19)三峡坝区河段防止船舶撞击三峡大坝工作预案•20)三峡海事局地质性灾害水上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实施方案。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2.预案的构成要素•(1)建立该预案的目的•(2)工作原则•(3)编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参考文件和文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长江海事局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宜昌市水上搜救预案》等等•(4)适用范围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5)组织体系•三峡海事局水上搜救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救助力量、咨询机构等组成,并明确相应职责•(6)预防预警•预防预警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7)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与报送•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规定,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按照有关规定按照逐级上报。

      •(8)应急响应•主要包括水上突发事件接警、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核实与分析、险情评估、先期处置、分级响应、现场处置、水上搜救行动的中止和终止、安全防护、信息发布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9)后期处置•主要包括:1)善后处置伤亡人员赔付救治由地方政府负责,海事机构按照地方政府指令协助处置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保障航道畅通2)搜救评估搜救行动结束后,负责水上搜救应急处置的海事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搜救行动评估•(10)应急保障•主要包括:危险源、危险区域识别与监控、通信保障、应急力量保障、资金保障、宣传、培训与演习、监督检查;•(11)附则•主要包括: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预案管理与更新、奖励与责任追究、预案的解释部门、实施时间•(12)附录•主要包括:预警等级标准、险情信息分级标准、搜救相关单位通讯联系方式、三峡河段水上搜救专家库等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碰撞、触碰或者浪损、触礁或者搁浅、火灾或者爆炸、沉没(包括自沉)、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海事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系列活动一、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相关概念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一)事故种类•《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12号,2012年修订)共6类10种,即1.碰撞、触碰或者浪损;2.触礁或者搁浅;3.火灾或者爆炸;4.沉没(包括自沉);5.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6.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船舶污染事故(非因交通事故引起)、船员工伤、船员或旅客失足落水以及船员、旅客自杀或他杀事故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统计 二、水上交通事故的种类和等级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二)事故等级划分•根据事故当时发生的损害结果,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02年交通部令5号)中事故等级划分的初步确定是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特大事故指“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按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界定。

      其中搁浅事故等级按照搁浅造成的停航时间确定,即停航在24小时以上7日以内,确定为“一般事故”;停航在7日以上30日以内,确定为“大事故” 停航在30日以上,确定为“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事故等级标准以上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和停航时间中事故等级较高的确定我国现行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其对特大事故的定义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1.符合表内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2.本表中的“以上”包括本数或本级; “以下”不包括本数或本级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三、证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主要就是取得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原因的事实证据要全面地搜集基本资料,资料搜集越详细,越有利于全面了解事故事实、查明事故原因,同时也为进一步搜集有关证据作好准备。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的所说的证据是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材料,是证明水上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具有行政执法调查的性质,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所搜集的证据,就是行政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证据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证据就无法撰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一)证据的种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分类虽略有不同,综合起来大概可以分为以下七种: •1.物证;•2.书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记录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二)证据的取得•1.现场勘察: 现场勘查是调查人员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勘视、检测、测量、绘图、拍照、录像等活动目的是核实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以及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和寻找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可能留下的痕迹等除了要对船舶、设施、货物、人员勘查外,调查人员还应对事发地点的航道、水文、气象以及周围环境和物标等进行勘查。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2.搜集物证•一般是通过现场勘查搜集的物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但不限于此:•(1)事故现场照片和事故所涉及的任何机械、设备、属具、链条、钢丝绳、索具或紧固装置等的照片;•(2)受损部位的照片;•(3)与事故有关的机器、设备、属具、链条、钢丝绳、绳索或紧固装置中的损伤或破裂部件或其照片;•(4)人们可能吞服、吸入或接触的那些能够导致中毒或伤害的食物、物质或材料的样本;•(5)在碰撞或触损事故中,有关船舶、设施或被碰物体上剥损或刮伤的油漆表面的物质样本和擦痕照片等;•(6)涉嫌引起火灾或爆炸的货物、物质或材料的样本或照片;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7)对于锅炉爆炸或损坏事故,有关的锅炉水、锅炉水添加剂和锅炉部件的样本;•(8)对于机器损坏事故,有关的燃油、润滑油和冷却剂的样本;•(9)由于移动或其它原因已危及船舶或人命安全的任何货物的样本或照片•搜集属于船上的、或在船上的物证时,应把它们的状况和用途通知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如果可能,船长应该在场或有一位船长指定的负责人在场。

      •如果物证已损坏,或留做他用,则应在原地拍下这一物证的照片如果作为物证的物品可能会受到污染而影响其价值,或者该样本要用于分析,则应将它装在合适的容器中并加封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对所获得的每件物证都应做如下详细记录:•(1)物品的所有者;•(2)物品及其损坏程度的描述;•(3)获得该物品的详细位置;•(4)物品的识别码或编号;•(5)获得该物品的日期、时间;获取物证现场封存获取时间获取地点/位置获取(采集)人发现经过物品的所有者物品的描述记录登记检索共同签认送检或鉴定保管;•(6)所摄照片的详细说明;•(7)取走该物品的人员的姓名和所属单位,当时在场的任何人员的姓名和身份;•(8)取走该物品的目的;•(9)任何其它有关资料;•(10)对物品所采取的措施,如“送实验室”或送“贮藏间”等等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获取物证的记录应由物证取样人、物证所有人或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为了便于保管,调查人员应确保每件物证上都系牢一个标签,标明物品的来源、物品的简况、识别码或编码、取样人员姓名及其所属单位。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3.查询证人•证人即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是指了解事故主要或部分事实(事故经过和结果)的人员通常情况下,事故发生时负责船舶航行、停泊或作业的人员,如船长(或幸存的最高职位驾驶员)、值班驾驶员、轮机长(或幸存的最高轮机员)、值班轮机员以及舵工、了望水手和机舱人员是最主要的证人,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员,如船东、造船师、旅客、托运人、代理人以及周围他船船员及岸上旅客、工作人员等,都可能成为证人,提供有用的证据•证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即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对于证明事故事实是非常重要、不可缺少的因此,查询证人是证据搜集的一项重要工作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1)制定查询计划•查询证人应按照简明的预定计划进行在查询证人前,调查人员应详细阅读和分析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如果有)以及其它所掌握的事故材料,对事故有初步的了解,以便拟定查询提纲或要点(可参照附录的内容)•查询的问题应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型,每一位证人的资历、经验和职务以及他在事故中的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问题涉及的范围和可能获得相应信息的人员列一矩阵表格,将有助于调查•调查人员还应拟定查询证人的大概顺序,并做出必要的安排,以保证在召见证人时,每个人都能按时到场查询证人的顺序取决于他们在事故中的责任和受牵连的程度,先重后轻地进行查询•调查人员还应确定查询地点,查询地点最基本的要求是合适、方便、保密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2)召集证人•调查人员应尽快召集证人,并向证人出示执法证或有效身份证明,讲解调查的性质和目的、调查所依据的法律以及他所拥有的权限同时,应向证人说明其权利与义务,并要求所有证人不要相互议论所发生的事情•如果在查询之前来不及召集证人,则应在每一位证人到场时分别以上述方式向其讲解•(3)查询要求•查询时,每次应单独查询一名证人并将他与等候的证人们分开查询时应禁止旁听,除调查人员、作证人员以及应邀为调查人员的顾问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在场•对于碰撞或其他涉及到一艘船舶以上的事故时,不能同时召集两条船的船员进行查询,而应分别进行查询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4)查询的方法• 1)查询应从证人的经历和资格开始,如果需要,每个证人都应出示他持有的职务证书、船员服务薄或其他可能持有的证明文件。

      查询可以按预先准备好的提纲进行,但调查人员仍应自始至终注意发掘所暴露出来的线索,并密切注意证词间可能出现的矛盾•2)调查人员应避免根据自己了解的事故情况或推测的事故情节对被询问人采用诱导式提问,即提问那些只需用“是”或“不是”等简单肯定或否定方式来回答的问题因为这类提问近乎暗示证人如何回答,而不是启发他们回忆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3)如果调查人员对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已有全面的了解,则可以有意不按事件发生的顺序提出问题,使证人难于提供虚假的证词•4)谈话时证人提供的证词的准确程度,可以通过用不同用语问相同问题的方法加以验证,这样反复问答足以打乱证人头脑中编好的事件顺序,也可暴露证词间的矛盾对于证词中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应要求被查询人予以解释•5)如有必要,可以再度查询已经查询过的证人,但应该在查询过全部证人后进行,这样可以减少重复调查的次数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5)查询记录•查询证人应制作查询笔录,查询笔录应客观、全面地记载被询问人讲述的内容,特别是有关事故的重要情节应当按照原话或原意记载清楚。

      查询证人应使用《水上交通事故查询笔录》标准格式,查询结束时应将笔录交给被询问人阅读,并告之若笔录记载有遗漏或错误的,他们有权要求补充或修改,但必须在更改处签名或按指印记录的每一页均应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的签名并加注日期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4.书证和视听材料的搜集•书证和视听材料是用文字记载或用符号、声音、图象等表达的,反映船舶及其机器、设备的性能与技术状况,船舶航行、停泊的动态和作业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经过的证据,其内容对事故的真实情况具有证明作用•调查中应搜集的文书资料包括:•(1)船舶的基本资料,如船舶概况、船舶入级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ISM规则要求的证书等;•(2)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日志、报务日志、航行记录、测深记录、夜航命令簿、罗经差记录等原始记录;•(3)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技术参数的原始文书资料•(4)相关海图和有关航海出版物,以及最近发布的航海通告和无线电航行警告;•(5)公司常规命令或操作手册、安全手册;•(6)船位报告记录、航行计划;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7)船舶布置图;•(8)船舶稳性资料、船舶操作特性资料、货物配载图、装货作业记录等资料;•(9)航次维护计划、修理申请记录、机器设备操作和维护手册;•(10)事故发生水域水位、流量记录;•(11)天气预报或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区域当时的气象记录;•(12)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有关的信息记录,包括磁带。

      •搜集的书证和视听材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抄录、复印、拍照,所有资料应让当事人签字认定并加盖船章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三)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应是反映客观事实的事物,但由于种种原因,调查人员搜集到的证据并非都能反映客观事实,例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日志等也可能出现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况,证人证词更具有主观性因此,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鉴别真伪,找出它们与事故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审查判断证据时,应首先考虑:•1.有关人员是否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提供了虚假的证据;•2.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认识上的原因提供了不准确的证据;•3.是否因环境的特点或情况的变化造成证据不能准确地反映事故事实;•4.传来证据在传述中有无错误;•5.是否因调查人员工作上的原因造成证据的差错等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其次,应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由于任何一个证据都不能自我核实,因此,除对证据本身进行分析外,更重要的是将它与其他证据对照,进行综合分析,如对于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陈述,可以用VTS的记录、航向记录、航海日志、现场勘察记录、物证等进行对照分析,以及必要的计算和技术检验或鉴定报告,验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最后,应认真分析和解决证据中的各种矛盾,采用的证据必须能与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在搜集到的各种证据中,某个证据本身以及某些证据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矛盾如果某个证据本身有矛盾而没有得到解决,这样的证据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而未予解决,就无法判明哪个可靠,哪个不可靠,从而也不能用作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证据与事故事实之间存在矛盾而没有解决,所认定的事实就没有说服力,站不住脚•调查官在取得全部证据并考虑全部因素之前,不应得出有关事故事实的任何最后结论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一)调查是指调查官围绕着“发生了什么、怎样发生的”的问题,运用各种搜集证据的方法,搜集证据资料、认定事实的过程事故发生的原因总是存在于人(主要指船员)、船舶、货物、环境等要素中四、调查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二)调查的文书•调查应使用标准格式文书,主要包括:•1.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2.内河交通事故立案调查通知书•3.撤销调查通知书•4.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延期通知书•5.驶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通知书•6.解除指定地点接受调查通知书•7.船舶文书收存/返还清单•8.船员证书(件)收存/返还清单•9.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10.内河交通事故调查询问笔录•11.内河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三)调查的方法•调查应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展开:•1.获得水上交通事故信息 ,海事机关在接到有关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后,应按《险情报告制度特别规定》逐级报告;•2.在正式展开调查之前,调查人员应首先根据各种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的来源,或者当事人对事故情况的简要介绍,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并以此来决定搜集证据的步骤和内容。

      •3.对于所有的事故,应尽可能全面地搜集以下基本资料资料搜集越详细,越有利于全面了解事故事实、查明事故原因,同时也为进一步搜集有关证据作好准备•4.调查人员应根据已掌握的事故情况,针对不同事故类型,采取相应的方法,搜集有关资料,以便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5.如果调查官认为或在调查中发现了管理或其他方面存在问题时,也应对其进行调查,以便进一步了解事故深层次的原因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对其企业和船舶的安全生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多数事故都与船东的管理有关;二是海事机关包括海事机关对船公司、船舶、货物、船员、通航环境的监督管理情况,如航标设置、海图资料、航行警(通)告、体系审核、考试发证、危险货物审批等,以及管理的方式、方法、手段及具体执行情况等,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或在工作上存在不足,有无人为疏忽等;三是其他部门如引航、代理、港口、码头、修/造船厂甚至船检、运输管理等单位或部门进行作业或管理的方式、方法、手段及具体情况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五、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是主管机关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的结论性文件。

      调查报告内容要求并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格式所编写的事故调查报告能够充分体现海事执法的严肃性和海事调查的权威性•调查报告各部分的详细程度要根据事故原因所涉及的因素而定•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12个方面• (一)调查报告名称: •1.调查报告编号 :位于调查报告左上角,前四位用MAIR,中六位用海事局业务编码,后六位为事故发生年份及调查报告流水号 我局机构代码为121500,三峡坝区海事处为121501,三峡葛洲坝区121502 ;•2.调查报告名称 :辖区地名+发生月·日+船舶名称(碰撞事故写双方名称)+事故种类+事故调查报告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二)事故和调查概况 •简要描述事故船名、国籍、起讫港、装载货物(名称、数量)或旅客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损害、结果 •(三)船舶、船员和船公司概况 •此部分要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特性和事故的结果等,有针对性的选取部分内容编写,也可以全部选取编写•1.船舶概况•1)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和情况 •包括:船名、总吨、净吨、载重吨、总长、型宽、型深、空载/满载吃水、空载/满载排水量,设计航速、主机型号、主机功率、船舶种类、呼号、IMO编号或船舶登记号、检验单位、船籍港(外国籍船舶应包括船籍国、船籍港)、建造年份(如有改建,应列入改建日期)、建造(和改建)地点和船厂。

      •上述条目建议以列表的形式进行描述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2)船舶检验情况 •3)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情况 •4)船舶有关情况 •当事故原因分析需要船舶有关情况的支持时,应详细调查并描述船舶有关情况如:船舶航区、助航设备、货舱及舱盖形式、操纵系统、推进系统、救生艇形式等方面情况必要时,还要描述船舶或设备维护保养及修理情况并附船舶和有关设备照片 •2.船员情况及当事值班船员资历、证书情况 •3. 船舶载货(客)情况 •4. 船公司概况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四)事故水域的通航环境情况 •1.气象、海况/水文情况 •2 .事故水域通航环境情况 •3. 事故水域其他有关情况 •(五)事故证据分析•对一些典型、重大、复杂的事故,当事故的原因需要准确的事故要素来支持时,调查人员应根据所获得的电子证据、船舶记录、船员询问笔录、技术鉴定和旁证材料等来分析确认这些事故要素,这些要素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水域、碰撞角度,船舶载重、装载状况、稳性、绑扎、老旧程度,人员驾驶操作、疲劳程度、技术水平,通航实际状况和当时该水域的气象、海况等等。

      •该部分内容与原因分析有密切联系,证据引用要有出处,分析、计算要有科学依据,引用的证据要表明在附件部分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六) 事故经过 •事故经过是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经过分析认定的事故发生过程,其中许多内容是经过事故要素分析认定的情况 •(七) 搜救或救助简要情况 •1.当事方船舶自救或互救情况,双方各自采取的救助措施 •2.搜救或救助情况的描述应简明扼要,包含的要素包括:求助信息的发出与接收,搜救行动的启动,搜救行动的措施等如搜救或救助行动对事件发展或事故损害结果有影响,应进一步叙述有关过程 •3.一起成功的救助案例,应对搜救行动有效性进行评估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八)事故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九)事故原因分析 •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分析是运用逻辑和推理,在事实与结论之间建立联系,探索事故为什么会发生的过程,即根据调查所获得的事故事实,建立事故发生、发展与结果的事件链,从中找出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 •原因分析应避免单纯地从船员的技术操作上查找原因,船员的过失,仅是导致事故诸因素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应从人(船员)、船、交通环境三要素,以及水上交通运输软件环境(水上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航行规定、指南,国际公约、规则,以及安全管理机制建设等)构成的水上交通系统和事故原因链,全面地查找事故原因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十)事故责任判定和结论•事故责任判定是指根据事故直接原因,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违背有关水上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则的责任,以及根据事故间接原因认定有关人员、船公司、管理部门等违背有关水上运输安全法规或国际公约、规则的责任 •可建议将涉嫌犯罪的事故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安全管理建议 •根据查明的事故发生原因,向船舶、公司以及有关管理部门提出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 •(十二)附件 •附件包括:调查组成员和日期、专家论证结果、技术部门鉴定书、行政处罚建议、有关示意图、船舶图、海图或航道图、原因链分析图、事故照片、文中引用的证据等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按照事故调查分级管辖的要求,实行“谁调查、谁结案”原则。

      •分支海事局和基层海事处调查处理的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应报上一级海事机构申请结案,小事故自行结案•自海事管理机构事故调查立案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申请事故调查结案因涉及沉船打捞、事故定损等影响事故原因调查或事故等级确定的,经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可延长3个月六、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船舶过闸常见违法行为处理船舶过闸常见违法行为处理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一、违法行为•(一)船舶在船闸引航道追越•违反规定:《三峡工程初期运行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船闸引航道“禁止追越或者并列行驶规定”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二)船舶未按规定显示过闸信号•违反规定:《三峡工程初期运行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通过船闸的船舶,在进入引航道口门前应当显示船舶过闸信号,进闸后解除信号”。

      白天统一在船舶桅杆上悬挂“T”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白闪光环照灯一盏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三)船舶在闸室充泄水过程中无专人现场监护系缆安全•违反规定:《三峡工程初期运行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在闸室充泄水过程中,应有专人现场监护系缆安全”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四)船舶使用闸室内浮式系船柱挂缆制动 •违反规定:《三峡工程初期运行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船舶在闸室不得使用浮式系船柱挂缆制动”非因紧急制动需要不得使用固定系缆桩和爬梯)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五)船舶在闸室集泊期间VHF无人值守•违反规定:《三峡工程初期运行期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船舶在闸室内应在指定的专用频道上收听,听从船闸运行部门、航调的指挥”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取证,并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和具体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条款进行处理,并纠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过程中应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措施正确把握好从重、从轻、减轻和免于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二、违法行为处理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例如:在葛洲坝船闸违法处理流程: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三、违法记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各级海事机构对因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船员、对在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操作性检查)时发现船舶存在缺陷而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船员、对船员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实施违法记分管理实施记分时,应在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记分附页第二栏内(空白栏)或海船船员所持的《船员服务簿》“主管机关签注(一)”栏内加盖“船员违法记分专用章”,并根据《海事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处罚决定和《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上注明所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按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进行记分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规费征收管理规费征收管理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一、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依据:《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1997年2月12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修正)。

      •不同海事机构有关费收管理的依据不同,征收方式和费率可能步一致,以各海事机构所执行的依据为准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一)征收对象•进出长江干线港口从事国内航线运输和经营性作业的船舶均应按本办法缴纳船舶港务费•(二)费率•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分别征收进口或出口船舶港务费每净吨(马力)0.55元•进出长江港口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和长江国际旅客旅游船的船舶港务费的征收按《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执行其中,长江国际旅客旅游船的船舶港务费的征收每进出港口各港只计收一次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三)征收标准•1.船舶港务费以船舶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无载重吨按500吨计)或马力为计费单位,不满1吨或1马力,按1吨或1马力计  非机动船舶以船舶净吨计费;机动船以船舶净吨或马力,两者择大计费;拖驳船队以驳船净吨计费  2.在中途港口停靠的客轮、客货轮,以船舶净吨的1/30,按规定费率计征;在中途港口停靠的货轮(含驳船船队),以中途装卸的货物吨数或加减集装箱(含空箱)的箱数(40英尺标准箱按20吨计,20英尺标准箱按10吨计),按规定费率计征。

        从事经营性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工程船,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分别按规定费率计征泥驳船和耙吸船每三十天(不足三十天按三十天计)计为进、出港各一次,按规定费率计征  挖沙船、汽车、火车轮渡每3天(不足3天按3天计)计为进、出港各一次,按规定费率计征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 (四)船舶港务费免征•(1)执行国防、公安、消防、海关、水上监督、防洪、抢险任务和测量、水文、检疫、医疗、环保、科学勘察、体育活动、长江干线航道整治、维护的船舶以及无进出港口行为的港口作业船舶;(2)避难、遇难和施救船舶;(3)换拖不换驳的驳船(重新办理托运者除外);(4)城(镇)区内营运的对江客轮渡 免征船舶港务费的船舶,如改变用途从事港区间经营业务,也应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五)征收方式•1.船舶应在进、出港口时,按规定标准一次付清船舶港务费2.征稽机构可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商定缴费方式,也可实行定额包干计征,并签定缴费协议3.征稽机构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船舶港务费,并签定代征协议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二、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依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29号 )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一)征收对象•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二)征收标准•1.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3.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上述第1条征收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4. 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在上述第1、2条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三)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1.我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2.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 •3.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4.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6.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四)征收方式•1. 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2.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3. 征收港口建设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三、其他有关费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1号)•(一)海事签证费:正本每份100元、副本每份25元;•(二)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每艘次100元 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长沙湘江综合枢纽通航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 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仅供参考!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仅供参考!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谢谢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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