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我县饮用水水源地情况的报告》.doc
39页精品文章《关于我县饮用水水源地情况的报告》德昌县供排水总公司(xx年7月16日)各位人大、政协代表:首先感谢各位领导、人大、政协代表对我县供水事业的关心、帮助和支持正是有历届人大、政协代表的重视、呼吁和支持,我县城市供水才得以发展壮大,供水设施才得以逐步完善,供水质量才能够逐步提高,让我县供水事业迈上新台阶下面,由我向各位领导和委员们汇报我县饮用水水源情况一、全县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我公司现有三个取水点,主要以鹿厂沟取水点为主,角半沟、七大坝堰为备用水源我县原取用角半沟原水,枯水季节水量少,无法保证原水供应,每年都有2—3个月需取用安宁河水;而上游旅游业的开发,严重污染水源另一备用水源七大坝堰系安宁河水,近年来,安宁河水受重金属污染日益严重,且原水流到七大坝堰取水口处流经村庄农田10多公里,受沿途村庄的生活污染和农业污染,水质更差多年来,县委、政府为改善居民用水,做了大量工作终于在xx年元月,完成了三水厂取水口、原水管道和进城主管道,将鹿厂沟水输送进城,改善了水质、水压现鹿厂沟取水量为2万吨/日,如果鹿厂沟遇特殊情况不能取水,备1用水源角半沟取水量为1.5万吨∕日,丰水期可达2万吨∕日二、水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一)角半沟水源地。
由于饮用水水源地的重要性,角半沟水源地由环保部门批准建立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设立了饮用水源地标识碑划定保护区域: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为水源保护区,根据《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xx年9月5日县人民政做出了公告二)鹿厂沟饮用水源地xx年年底全县人民喝上了鹿厂沟水,在县委、政府及环保部门的大力关心和支持下,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取水口上游5公里、两岸纵深2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在取水口设置警示碑,力保水源地更加规范,保证水源地和水质的安全xx年6月3日,由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通告》1、我公司在取水口设置了警示牌、警示碑,在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内安装了围栏,并粘贴警示标语、标牌同时,在取水口处安排了六个定期、不定期巡查人员进行巡视,对取水口进行疏通整治,清理沉淀淤泥、垃圾,河道石块,积极修复被人为破坏的围栏,刷新警示标语2、采取各种方式,利用各项活动,加强宣传《水污染防治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增强广大群众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意识,同时对于行为恶劣者采取摄像曝光3、xx年6月,我公司将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通告》,在县电视台及公司彩频播放。
并报经县上同意由环保、交警、林业、麻栗镇、供排水总公司等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实行蹲守,加强对鹿厂沟取水口来往车辆人群的检查、劝阻xx年延续联合检查组实行蹲守办法,后经由与麻栗镇协商,我公司出资,聘请4名麻栗当地村民,蹲守取水口,对来往游人进行劝阻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我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多种因素影响,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饮用水水源地构成了污染隐患,存在以下问题:(一)鹿厂沟水源地1、鹿厂沟所在的位置风景好,成了爱好郊游人们的旅游胜地,而群众保护饮用水源的意识淡漠在夏季高温时,本地及外地众多游人在此游泳、烧烤造成对水源的严重污染,不利于水源地保护虽然成立检查劝导组,但是仍有不负责任的人员进入,因我们没有执法权,故无法强制阻挡2、鹿厂沟的水源发源于省级自然保护区螺髻山西篱南坡,流域内森林覆盖率较高,流域植被良好,如遇暴,其水质、水量变化无常,增加了制水难度3、由于鹿厂沟、角半沟取水口都是采用底格栏栅,提坝在河道内,遇汛期大暴雨,取水口河水猛涨,来势凶猛,容易引发山3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两个取水口及延途引水管道的安全二)角半沟水源地1、角半沟水源作为备用水源,也非常重要,但随着上游旅游业的开发,直排现象严重影响着水体的污染。
2、该处村民还在不断地发展农家乐,离角半沟取水口越来越近,有的将我们沿途的取水构筑物圈在了发展农家乐的地界范围,影响了取水构筑物的管理及我公司的通行权3、角半沟上下游的游泳池偏多,直接影响到该处水源地取水量的问题四、加强取水口水源保护的对策、措施及建议根据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为确保饮水安全,我公司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水源保护区的工作:1、根据《四川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2、加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由城市供水部门会同县环保局、林业局、麻栗镇等有关部门对划定的鹿厂沟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测定界,明确保护区界线,设立明确4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建设护栏、围网等隔离工程,防止各种不合理活动对水源保护区造成的不良影响3、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成立专门机构,禁止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活动,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保护区内违法污染水体、违法建设项目。
4、在全县范围内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饮水安全意识在全县范围内学习宣传《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环境保》、《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的学习和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增强环保和法律观念,自觉参与保护饮用水水源5、我县城市取水口建设在先,今后所有对取水口有污染隐患的建筑及设施,都应该遵守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建设农家乐,如果经相关部门审批认可,排污达到以上法规规定要求才能使用,若对取水口有污染隐患,应该禁止使用或拆除6、为减少对水体的污染,方便管理,经过工程技术员的实地勘查,建房将现有取水口移至到老鹰沟口约2公里,投入资金约xx万元请各位领导和委员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批评建议谢谢关心饮用水水源地如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如何保护水源地如何界定和分类概念:饮用水水源地一般是指提供城乡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广义的水源地还包括河流源头地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指为保证饮用水质量对水源区采取的法律与技术措施根据供水的水体类型,可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供水人口数为分界线,分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
我国实行怎样的保护制度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等级划分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分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地下水水源的补给、径流区水质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1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警示要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特殊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包括向城市自来水厂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以及海水淡化厂取海水的海域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上下游兼顾、共同协调,制定出入境的水质和水量要求,其保护区的划分应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政策措施:有哪些保护规定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除了《水污染防治法》第56~63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对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具体规定: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对于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具体规定: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二级保护区内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法律法规违反规定承担何种责任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此外,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