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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二十六):重大安全事故解决之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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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情况】 一、联化科技(一)江苏联化“11.27”爆炸事故情况1、事故简要经过2007 年 11 月 27 日 6 时 30 分,在江苏联化染料业务五车间 B7 厂房的分散蓝 79#滤饼重氮盐生产保温环节中,当班员工未将蒸汽进汽阀门关闭到位导致温度不断上升且监控不力,未发现反应釜已处于高温异常状态10 时 6 分,重氮化釜温度已达 100℃,当班人员报警后,所有人员立即撤离10 时 9 分,江苏联化内部消防车赶到现场,动用 3 支水枪用雾状水对烟雾进行稀释、对反应釜进行釜外降温江苏联化部分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车间有关人员约 30 多名公司人员参加了应急处置10 时 20 分,重氮化釜发生化学爆炸,引发储罐发生物理爆炸2、事故涉及厂区范围江苏联化位于响水县陈家港镇化工园区的生产厂房共 22 间,建筑面积24203.46 平方米,此次爆炸事故发生在其中的五车间分散蓝 79#滤饼重氮化工序 B7 厂房,发生事故车间建筑面积 735 平方米,占整个厂区建筑面积的 3%3、事故的后果在事故抢险过程中,由于国内外未见过此类工艺生产发生爆炸事故的案例,抢救人员未能预见可能会发生爆炸事故,因此,参加抢救人员较多,距离反应釜较近,最终因反应釜爆炸,导致参加应急抢险的人员 8 人死亡(3 人当场死亡),5 人受伤(其中 2 人重伤),B7 厂房坍塌,直接经济损失 388 万元。

      4、事故的原因操作工违章作业没有将加热蒸汽阀门关到位,造成重氮化反应釜在保温过程中被继续加热,反应釜内重氮盐剧烈分解造成爆炸,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现场抢救处置不当,是导致多人伤亡的主要原因5、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后,公司一方面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了整个事故的过程和原因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妥善地处理好了伤亡员工及家属的安抚和补偿工作江苏联化根据盐城市及响水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质量监督局、消防支队等部门的整改建议对公司进行了整改,进一步消除了生产中的安全隐患首先,江苏联化对相关硬件进行了整改:①对现有几个产品生产线硬件进行整改,将一些危险岗位、特殊岗位上人工操作程序增加了自动化设备或变更为自动化操作;②在原有的消防器材基础上,增加了部分特种消防器材及设施;③更换并补充了部分应急救援器材;④整改了小部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设施;⑤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水平,并在新项目上首先执行其次,江苏联化还对软件进行了整改:①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完善特种设备管理台帐,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试,确保持证上岗;②完善危化品台帐,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上报;③进一步完善隐患整改管理制度并对隐患排查整改记录进行回顾,逐一核对整改完成情况,确定整改完成落实到位;④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员工培训计划并严格执行;⑤对江苏联化厂区内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及专业机构的验收。

      通过上述整改措施,有效减少了江苏联化生产中的安全隐患6、有关部门处理意见2007 年 12 月 29 日,盐城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出具《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11.27”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事故是江苏联化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职工操作不当、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抢险处置不当造成的一起责任事故其中,操作工未将蒸汽进汽阀门关闭到位,违章作业,对釜温监控不到位,现场抢险处置不当,抢险现场人员过多,抢险人员与事故点过近,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江苏联化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设施配备不全,监控装置自动化程度不够以及应急预案不完善是该次事故的间接原因根据 2007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2008年 2 月 18 日,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查明江苏联化此次事故属于较大责任事故,并出具苏盐安监行罚[2007]37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苏处罚如下:①责令改正;②罚款人民币 40 万元2008 年 2 月 20 日,江苏联化向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账户缴纳40 万元罚款;并作出苏联化政字[2008]6 号《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关于“11.27”事故的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以及经济处罚等处分。

      2008 年 4 月 10 日,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的说明》(盐安监[2008]91 号),确认“目前,该公司安全生产设施投入到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较为完善,安监部门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发现的事故隐患已全部整改结束”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1、律师意见①11·27 事故由盐城市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认定,调查程序及处理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之规定②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已经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已经认定,事故的责任者已经进行处理,江苏联化已经总结教训,排查隐患,提出并落实了整改措施,各项整改措施已经有关部门复查验收合格③ 11·27 事故是一起由于操作工违章作业且抢险处置不当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不构成重大或特大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④ 虽然江苏联化因 11•27 事故受到行政处罚,但综合事故的经过、原因、经济损失、善后处理、整改措施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判断,该起事故不具有严重情节,因而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保荐机构意见联化科技及其子公司江苏联化已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了与染料中间体业务相关的生产审批手续,设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此次事故主要是由于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职工操作不当,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抢险处置不当造成的意外事故在此次事故发生后,联化科技及江苏联化及时向有关部门做出汇报,并积极做好了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目前,政府有权部门已对此次事故出具了结案的处理意见,并认定此次事故为较大事故,给予江苏联化相应的行政处罚联化科技及江苏联化也积极整改,落实了相关的处理意见,针对此次事故带来的不确定事项已落实完毕2008 年 4 月 10 日,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的说明》(盐安监[2008]91 号),确认公司安全生产设施投入到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较为完善,安监部门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发现的事故隐患已全部整改结束虽然江苏联化因“11.27 爆炸事故”受到行政处罚,但综合事故的原因、经过、涉及的厂区范围、后果、影响、安全整改措施和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判断,该起事故并不构成情节严重,且并未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因此,江苏联化此次“11.27 爆炸事故”并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所受的处罚并未对联化科技本次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 (二)重大期后事项的影响江苏联化 2007 年 11 月 27 日发生爆炸事故后,全厂 8 条生产线,包括广灭灵、联苯菊酯、氟磺胺草醚、2-氰基-4-硝基苯胺、2-氨基-5-硝基苯酚、索酚磺酰胺、分散蓝、分散橙产品的生产线,立即全面停产整顿之后,江苏联化一方面进行善后处理工作,一方面进行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为尽快恢复生产,同时出于下一步将进行产品结构调整的考虑,江苏联化对染料中间体生产线未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2007 年 12 月至 2008 年 1 月,盐城市及响水县政府相继派质监、消防、安监、环保和工商等部门等到企业进行了复查及验收2008 年 1 月 7 日,盐城市政府向响水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车间复产申请的批复》(盐政复[2008]1 号),同意江苏联化恢复广灭灵、联苯菊酯、氟磺胺草醚、2-氰基-4-硝基苯胺、2-氨基-5-硝基苯酚、索酚磺酰胺六种产品的生产2008 年 1 月 8 日,响水县人民政府向江苏联化下发了响政复[2008]1 号《关于同意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车间复产申请的批复》,同意江苏联化按照市政府要求恢复生产。

      此后,江苏联化除染料中间体外的其他产品全面恢复生产 在上述停产期间,联化科技及江苏联化部分客户对江苏联化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发函积极支持联化科技及江苏联化完成整改及后续工作,确认不会因上述短期停产影响其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尽管如此,本次事故对公司 2007 年经营业绩及业务仍产生了一定影响,具体情况如下:1、事故的直接损失及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信会师报字(2008)第 20447 号《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11.27”爆炸事故及相关后续处理的有关会计处理意见》,江苏联化“11.27”爆炸事故的经济损失共计 3,880,332.36 元,扣除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等因素,减少 2007 年度利润 1,946,804.68 元具体明细如下:(1)财产直接损失合计为 1,230,013.36 元,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1,228,821.80 元已于 2008 年 1 月 22 日收到;其余 1,191.56 元在 2007 年公司损益类科目中列支2)死亡人员赔偿款项合计为 2,510,319.00 元,其中:响水县劳动保险管理处支付的蒋玉华等 4 名员工工亡补助金 249,195.00 元已于 2008 年 1 月 29 日收到;胡义灯等 4 名员工工亡补助金 455,510.88 元已经台州市黄岩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认,具体补助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其余 1,805,613.12 元在 2007 年公司损益类科目中列支。

      死亡员工家属均与江苏联化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由江苏联化一次性支付死亡职工家属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金共 2,510,319 元3)受伤人员赔偿和医药等款项合计为 140,000.00 元,在 2007 年度公司损益类科目中列支11.27”爆炸事故后,受伤人员已得到充分的医疗,截至 2008 年 3 月 20日,江苏联化“11.27”爆炸事故中 5 名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共计 28.31 万元,目前,此次事故中 5 名受伤的员工均已出院,4 人已恢复上班,1 人在家疗养2、染料中间体生产业务的处置江苏联化的业务涉及农药中间体及染料中间体,其中染料中间体生产业务占整体业务比重较小且正逐年降低,按合并报表计算,2007 年度江苏联化染料中间体业务收入占联化科技同期合并报表的比重为 3.95%,毛利比重为 2.85%此次事故后,结合业务发展战略,联化科技于 2008 年 1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处置江苏联化染料生产线部分设备、存货的议案》和《关于撤销染料事业部的议案》,决定终止染料生产业务2008 年 1 月 18 日,江苏联化召开了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终止染料中间体生产业务。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未恢复生产的染料生产线处置出具了《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11.27”爆炸事故及相关后续处理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08] 第 20447 号),主要情况如下:(1)未恢复生产的染料生产线固定资产、存货净值及处置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江苏联化染料生产线固定资产、存货情况如下:(2)未恢复生产的染料生产线 2007 年产生的损益占比重情况截至 2008 年 2 月 20 日,江苏联化已经处置完毕相关设备,因停产的染料生产线毛利仅占公司 2007 年毛利总额的 2.85%,故未发现此次出售资产事宜对公司的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目前,江苏联化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专用设备、原材料及库存商品等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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