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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第八修正案》论死刑限制论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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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刑法第八修正案》论死刑限制论摘 要作为一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死刑已经存在了数千年在今天人道主义日益盛行的情况下,民众要求废除死刑越的呼声越来越高,死刑的废除已经势不可挡所以,死刑的废除已经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重视,他们对于民众的言论展开了深入研究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对于死刑的判罚已经越来越严格,可以想象,以后死刑的执行会逐步的减少或者取消,甚至包括死缓基于此,本文主要从《刑法第八修正案》论死刑限制论,首先对死刑限制论的现实处境进行相应的介绍;其次详细分析了我国死刑限制的必要性,本文对此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说明:我国死刑制度的不完善、我国死刑制度在执行中的缺陷、我国严格限制死刑的原因再根据前文的分析提出了相关途径以实现对死刑的司法限制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关键字:死刑,刑法,制度,司法 目 录摘 要 I一、死刑限制论的现状 1(一)我国死刑司法现状 1(二)我国刑法对死刑限制的规定 31取消了部分罪名的死刑 32.提升了部分罪名的死刑适用标准 33.取消“口袋罪”,客观上减少了死刑的适用 3二、我国对死刑限制的必要性分析 4(一)我国死刑制度的司法缺陷 41.死刑复核程序限于书面 42.死刑缓期执行适用比例不高 4(二)我国死刑制度的执行缺陷 5(三)我国死刑限制的原因 51.人权问题 52.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63.我国法制完善的需要 7三、死刑司法限制的实现途径 7(一)对未侵害生命权的犯罪减少死刑适用 8(二)对侵害生命权的犯罪严格控制死刑的实际执行 8(三)完善死刑裁判、执行制度 9总结 10参考文献 11II引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97年《刑法》颁布施行后又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正,相继颁布出台了刑法修正案6个,单行刑法1部,刑法立法解释9件。

      涉及到死刑立法的仅出现在刑法修正案(三)中,将“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和“抢劫危险物质罪”的死刑规定增设其中,不扩张死刑罪名的立法态度被很好地展现出来,“严格控制死刑、减少死刑适用”的政策始终贯彻在司法实际践行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极力推行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并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收回死刑的核准权,都表明了中国进一步限制死刑适用的态度随着立法的完善和司法机关的努力,这种趋势还在加强一、死刑限制论的现状 (一)我国死刑司法现状死刑立法的膨胀,助长了崇尚死刑的思想和多用死刑的做法,死刑司法的扩张与死刑立法的扩张是相辅相成的死刑的作用之所以被夸大,是源于国内犯罪率持续走高以及民众对犯罪嫉恶如仇的心理状态,而死刑可以最大程度的惩罚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而且死刑也比较符合人民的要求,所以,司法机关才会过多的执行死刑目前,我国的大部分民众对于死刑仍然不甚了解,每年的死刑执行情况都被列入了国家秘密甚至就是司法机关的普通人员也不了解我国死刑的具体情况,这给我国有关研究人员的研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然而,根据有关的资料不难计算出我国每年的死刑执行人数,据调查,我国的死刑执行人数与国外相比,数量比较大。

      一般来说,国家秘密是指那些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大事件,而死刑不符合这一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的死刑数量比较多,一旦公布,会对国家的形象造成重大的影响进而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所以,死刑被列入了国家秘密尽管报道死刑的数量可以对犯罪分子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如果数量非常多时,必然会招致来自各方面善意或恶意的的批评和攻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死刑的广泛运用,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死刑执行的数量比较多总结我国近年来对死刑的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反思:第一,相当多的死刑立法并不是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的,立法者往往基于一时之用,仅根据实践中出现的个别严重犯罪现象而增设对某一种或某一类罪的死刑,缺乏长远和全局的眼光如设立故意伤害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死刑就是如此这些犯罪被设立为死刑后,司法机关将一些本不应该判死刑的案件也判了死刑,但这又是立法机关始料不及的据某省的司法部门统计,仅抢劫、杀人、强奸、重大盗窃等几项犯罪的死刑适用量就占了全部死刑适用量的90%左右,这说明立法中绝大多数对死刑的规定是虚置的第二,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所体现的重刑色彩超过了立法例如在1983年的“严打”中,在获悉或风闻新法(重法)即将出台时,有些司法机关对某些依新法可能判刑更重甚至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故意久拖不决,至新法生效后再开始审判,以使罪犯被判处死刑;有些司法机关甚至对已按1979年刑法典定罪判刑而生效的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办“回头案”,又依新的单行刑法对罪犯改判死刑。

      第三,理论界一些人针对死刑立法比高不比低,存在严重结构失调的现象,极力为死刑立法的攀比作舆论是很不理智的例如,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增加盗窃罪的死刑后,为什么诈骗罪不增加死刑的质问就被某些人提出来了在这些人看来死刑只能是同步增加的,刑法内部的和谐统一不能通过削减某些罪的死刑来达到在这种理论支配下的立法,只能使死刑立法水涨船高,导致死刑在司法实践中更多地被实行二)我国刑法对死刑限制的规定1979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中只有28个死刑罪名,经过历次修正案后,到1997年刑法颁布前增到了71个,到了刑法修正案(七)时,仍有39项条文涉及死刑罪名68种,几乎占据现行刑法所有罪名的六分之一,使我国成为了同时期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1取消了部分罪名的死刑修订前的刑法(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单行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有80余种,而修订后削减为70个左右被废止的死刑罪名有:特务罪,反革命破坏罪,反革命伤人罪,投机倒把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拐卖人口罪等;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组织越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等。

      但是在废除部分死刑罪名的同时又增设了部分死刑,因此总体上仍维持着修订前刑法规定的水平,这就体现了立法者的坚持对死刑的修订“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2.提升了部分罪名的死刑适用标准刑法修订后,某些罪名的死刑适用大幅度提高了适用标准或对适用情节进行了严格限制,如抢劫罪、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等如修订刑法后,盗窃罪的死刑只适用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这两种情形,从而就使大多数盗窃罪由原来的可判处死刑变为不能被判处死刑又如刑法修订前,贪污罪、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最少金额分别是人民币5万元以上和1万元以上,修订刑法后适用死刑的最少金额均被提高到人民币10万元以上3.取消“口袋罪”,客观上减少了死刑的适用原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和流氓罪,属于典型的“口袋罪”废止投机倒把罪和分解流氓罪后,将不存在按这两个罪名判处死刑和依照这两个罪名判处死刑的情况,从而为减少死刑适用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做出了实质性的进步二、我国对死刑限制的必要性分析(一)我国死刑制度的司法缺陷1.死刑复核程序限于书面刑事审判活动是国家按照一定程序对犯罪活动的强制性裁量,这种程序是否符合公允,体现公正,是这种审判活动能否具备生命力的核心。

      对于我国的审判活动,我国诉讼法典均规定了公开审理的一般原则,死刑案件的审理也是如此然而,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还没有完善,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漏洞,这还需要我国的法律部门进一步的完善使死刑的复核制度和死刑的重要地位相匹配进行书面审理,不免会有局限之嫌2.死刑缓期执行适用比例不高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贯彻党与国家的慎刑政策,落实“少杀、慎杀”的方针,体现社会主义人道精神,我国创造性的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大多数明确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这一刑种在2007年,我国召开了一次有关司法改革方面的会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在今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于判处立即执行死刑的人数,一方面,这表示了我国慎重的对待死刑犯罪案件;另一方面,我国死缓的判处人数一直以来都比较的低适当运用死缓制度,将可以减少死刑的最终执行数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民众受传统报应观念所产生的“嗜杀”思想,有利于我国死刑的最终废除二)我国死刑制度的执行缺陷死刑,作为严刑酷法,在人类的刑罚史上,统治阶级为了达到最大的威慑作用,曾经以各种令人惨不忍睹的方式执行,如腰斩、车裂、枭首、绞刑等,无所不用其极在今天人道主义日益深入人心的趋势下,人们对死刑及其严酷执行方式的的思考与反对也越来越强烈。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委员会曾规定:“在有死刑的场合,死刑应该以施加最小痛苦的方法执行我国的刑法明确规定:死刑有两种执行方式,一是枪决死刑;二是注射死刑而且如果采取其他的方式执行死刑,必须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允许方可执行这都表现了我国刑法方面的维护人权的决心相比于注射和枪决的方式,我国目前还存在着其他的死刑执行方式以目前的情况看,这个其他的方式可以想象,它往往会非常的惨无人道所以,为了使我国的死刑执行方式更加的人道化,注射的方式以其稳定简洁和大幅度减轻被执行人的痛苦等优点越来越走进人们的视野,然而,我国现在仍然以枪决为主要的死刑执行方式三)我国死刑限制的原因1.人权问题随着人权观念的舶来,现代文明教育与法治中都频繁出现了“人权”字眼死刑最根本的就是剥夺生命权,死刑与人权是对立相向的,特别在西方的主流社会意识形态下,人权的现状与死刑问题是始终割舍不了的,在一定程度上,死刑的存在就是对人权的践踏,即使美国这样高度发达国家,由于死刑没有被全面废除,也招致许多非议,特别是死刑与种族主义相联系被认为是美国人权的最大污点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占美国总人口12%的非拉美裔黑人在死刑犯中的比例超过了1/3,但是占了美国总人数3/4的非拉美裔白人的死刑人数仅仅只有不到60%。

      据联合国调查,在一样的案件中,白人受到的惩罚往往比较轻,而其他人种受到的惩罚则比较严重在相同的杀人案中,白人被判处死刑的几率远远小于黑人死刑问题合理解决的必要性,正是基于保障人权的需要作为国际政治斗争中的重要筹码,人权问题,一直被西方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攻击社会主义中国的惯用武器联系中国的社会发展状况,死刑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人权的保障而非人权的障碍,无论从我国当前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均衡状况还是公民的普遍意识形态来看,中国在短时期彻底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然而,中国在这方面也已经做出了一些尝试,加入了许多的国际性的人权维护组织并正在按照人权组织的规定完善自己的法律制度,尽最大可能的维护本国人民的生命权和其他的一些合法的权益在西方,人们认为死刑是对人权的践踏,所以,他们都严格的控制死刑的判罚我国采取死刑限制制度可以极大的避免遭受西方的人权攻击2.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日本学者铃木敬夫对中国的经济犯罪与死刑问题有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当今的中国经济体制正在发生着深层次变革,虽然由计划经济逐渐转换为了市场经济,我国政府在宏观调控上做了一定的工作,比如,国家可以建立统一的是市场制度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然而,这还需要政府的进一步探索。

      国家主导之下的市场改革加速了开放市场的步伐,但是社会个体还没有具备经济伦理、经济秩序观念养成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思想自由、表达自由等人格,而国家也没有对个人自由、自主确立相关的制度保障,这样的话,政府推进的改革,在城市中显现了良好成功的一面,但是,我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出了极度不均衡的发展态势,有些地区还没来得及在社会市场经济中获益,这样就造成一种格局差异,而面对这种原因导致的犯罪,如果最终又强化利用死刑制度维持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有可能导致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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