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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_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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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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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克兰逊诉国际商业机器公司 (马里兰一审法院,1964 年) 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 )起诉,要求阿尔比恩 C. 克兰逊偿付房地产中心购买 电动打字机的欠款,理由是中心既不是法律上的公司,也不是事实上的公司, 所以克兰逊作为中心业务的合伙人应该就该中心的债务负责I.B.M.同时提出负 有声明的动议,要求法院作出即决判决克兰逊在时限内提出了附有声明的答 复,反对即决判决克兰逊提出,中心是实际存在的公司,所以他不应该就该 中心的债务负个人责任 按照双方同意的事实陈述,1961 年 4 月,有人让克 兰逊在一家将要成立的新商业公司投资 为此,他见了几位相关人士和一位 律师,并同意购买股票,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董事此后,律师告诉克兰逊, 已依照马里兰州法律设立了公司克兰逊随即付了资金,并收到证明公司股票 所有权的证书,而且看到了公司印章和会议记录薄新企业的经营方式与公司 的经营方式一样,有银行账户,由审计员负责管理公司的账簿和记录,也有公 司签订租约的营业与办公场所克兰逊被选为公司总裁,他所做的所有交易, 包括与 I.B.M.的交易,都是以公司管理人员的名义赊账由于律师的疏忽, 1961 年 5 月 1 日就签字、认可的公司章程隔了很长时间后才注册登记。

      但是克 兰逊并不知道此事5 月 17 日和 11 月 8 日之间,中心向 IBM 购买了八台打字 机,付了一部分货款,还欠了 4333.40 美元本案是就此欠款提出的起诉 思考:(1)设立中有瑕疵的公司是否有效成立?(2)公司设立中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3)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不是一回事?法院判决:不允许 I.B.M 否认该中心作为公司存在,所以,克兰逊并不就计 算机的应付款负责理由:第一,中心为事实公司1 )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公司;(2)根据现 有法律为设立公司做了诚实信用的努力;(3 )确实使用或运用了公司权利第二,禁反言(estoppel )如果否认公司存在的人曾经将此组织说成是家 公司或是让人以为该组织是家公司或在与该组织做交易时承认该组织是家公司, 则允许此人否认公司的存在是不公平的 公司董事会会议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2006 年 3 月 28 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 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a 股份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 A、董事 B、董事 C、董事 D ;董事 E 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 F 因参加人民代表 大会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 A 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 G 因病不能出席会 议,委托董事会秘书 H 代为出席并表决。

      b 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于 2006 年 7 月 8 日举 行股份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 审议通过外,还将就增加 2 名独立董事的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 过c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 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 10 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 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 B 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d 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 名后存档 问:(1) 根据本题要点 a 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 定?董事 F 和董事 C 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 b 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 c 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并分别 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 d 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定会议由过半 数股东出席即可;董事 F 和董事 G 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无效。

      董事 F 需要书面委托,董事 G 应该委托其他董事,而不能是董事以外的人 2.董事的增减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是股东会决定的内容,董事会无权决定 3.不符合规定因为 F,G 董事委托无效,E 董事没有出席,B 董事发对,这样3/7 同意,没有达到规定的 1/2. 4.列席会议的监事不需要签名因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是为了明 确董事决议责任,防止滥用职权 里奇兹诉斯科森案 原告是一名图书管理员她的祖父告诉她:“我所有的孙子都不工作,你也用 不着再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同时开给她一张本票,且附说明道:“我答 应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 2000 美元,外加 6%的利息原告因此辞掉了工作 然而其祖父仅支付了 1 年的利息,并称眼下没有能力继续付钱若干年后原告 的祖父去世,遗产管理人拒绝按本票付钱给原告,理由是此诺言因没有对价而 无强制执行力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该本票 问题:上述本票的约定有无强制执行效力? 答:原告是一个有职业的姑娘,拥有一个可以使她每周得到 10 美元工资的工作 她祖父把一张本票给了她,并附加一个说明,告诉她不必继续工作了毫无疑 问,他希望她放弃职业;并且可以肯定,他考虑到了,他的这一赠与所引起的 自然的和很可能发生的结果。

      在这种有意识的影响之下,原告放弃了原来的工 作,从而面临着困难的处境此时,如果允许出票人或其遗嘱执行人以出票人 的许诺没有对价为由而拒绝付款,那显然是不公平的允诺禁反言原则是适用 的 我国的某街道幼儿园诉崔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在崔案中,被告(崔某)承诺捐 款 100 万元给原告(幼儿园),在原告准备好配套资金后提出无力捐款,致使 原告蒙受损失崔案的处理结果是原告得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救济 答:本案中,因被告意思表示有瑕疵,致使原告产生信赖;同时,被告在做出 赠与承诺时应仔细思考其赠与能力,其仅支付了一年的利息,说明被告在承诺 时违背了以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因此具有缔约上的过失 Davis v. Jacoby 案 原告戴维斯夫人是怀海德的侄女婚前居于怀家,与怀氏夫妇感情甚好婚后 居于加拿大,与怀氏夫妇时相往来1930 年,怀夫人病甚,怀氏本人经营的事业亦遭挫折夫妇二人无论事业及身体都需人照顾,但怀氏不信任友人,不敢 托付于 31 年 3 月致函侄女,告知夫人病情,希望侄女前来叙晤戴维斯循妻 之意,以自己名义复电:“你侄女两星期内启程,如需本人同来,请复电 怀氏接电后复电详述其境况,希望戴维斯一并来加州,以助其事业,并表示自 己的财产将遗赠其妻,并相信其妻的遗嘱必遗赠所有与侄女。

      4 月 12 日,怀氏 复寄一函说明财产数额并说如戴维斯来加州,事业颓势可挽,侄女将继承其财 产戴维斯 14 日接函后即复:于 25 日启程 但怀氏于 22 日自杀侄女夫妇接获噩耗后立刻启程,抵达加州后即照顾怀夫人, 5 月怀夫人病逝发现遗嘱与事实不符怀氏遗嘱:遗赠其妻,妻亡,遗赠其 甥甲乙二人 怀妻遗嘱:遗嘱其夫戴维斯夫妇即对甲乙起诉,理由是怀氏既明白表示其侄 女继承其财产,负有契约上的义务,请求法院作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初审法院:单方契约,因为 4 月 12 日要约未经原告承诺如原告依其所示条件 履行,即成立双方合意契约,但原告未履行,所以为单方契约而,怀氏在原 告履行前即死亡,原要约失效 上诉法院: 1、承诺的方式:4 月 12 日要约中称:“请即速复告……”上诉人依其所请, 复告原来加州,此通知旋即送达怀氏按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如要约人定有承 诺的方式或方法,相对人依其指示所作承诺即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2、怀氏本意是在订立双方契约而非单方契约怀氏希望戴氏夫妇来加州相助直 至二人死亡即使怀氏先死,仍有甚多事务待上诉人相助怀氏接到上诉人的 承诺后,也五其他意见可见上诉人的承诺是有效承诺,合同成立。

      原告向被告买了一匹马被告是马匹交易商他在成交时向原告保证:马的年 龄不满 7 岁,但实际上有 17 岁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 被告声称:合同是在星期日签署的,按制定法周日禁止从事交易因而合同违 反,不得要求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被告不能以合同违反作为其辩护理由,因为原告在订立合同时不知 道被告是马匹交易商,因而当时不知道该合同是违法的一个商人通过向一家商店的采购员行贿取得与该店订立买卖合同的机会该店 知道后在已收了货的情况下拒绝支付货款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拒绝强制执 行 原告是一杂志公司,原告与被告约定在杂志上为被告提供一定的广告版面广 告内容设计“性热线”此后,被告不想再刊登这种广告,原告为收取广告费 而起诉被告辩护说:该合同起着损害性道德的作用,因而是非法的 法院判决:性热线现在已被社会广泛接受并为业所管理没有证据表明, 存在着某种被普遍接受的对性热线进行谴责的道德准则 一个未经注册而营业的木匠为房主装修房屋投入了劳务和材料 法院判决:该合同可分其中提供劳务的部分违反了禁止该木匠营业的制定法 中的公共政策,可是其中其他材料部分不违反这政策因此,木匠不能索取劳 务费,但可以得到材料费 1983 年房屋门窗安装案 原告为被告的房屋安装门窗。

      被告对施工的质量不满意,故拒绝向原告付费 当原告提出返工时,被告以原告没有获得营业执照为由拒绝原告为得到报酬 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判决理由: (1)当事人的行为即使触犯刑律或导致罚金制裁也不会在所有的情况下必然的 使有关的私法上的交易无效; (2)如果合同当事人中只有一方违反了制定法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一项规则, 合同仍是有效的,除非这样做将使制定法的目的无法实现,比如,禁止性的制 定法旨在保护个别的消费者,而合同一方正是这种要保护的对象; (3)本案所涉及的制定法,旨在保证工匠行业的操作和效率处于高水平,所体 现的是整个经济的利益,旨在保护广大的公众或个人,防止不称职的专业操作 招致危险,旨在维持和促进整个行业的工匠的健康和效率,而不是旨在否认私 人交易的效力;(4)被告对原告是否为一个有营业执照的工匠从来未表示过关注,而原告也从 未向被告表示自己是合法的有营业资格的,因此,被告不能在后来又宣称撤销 交易 原告是一个建筑商,被告是原告的客户原告在为被告施工的过程中适用了黑 市的劳动力违反了制定法的禁止性规定被告对此是知情的,故双方有共同 过错按照民法典第 817 条第 2 款,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请求回复 原状。

      即被告可以依此规定不支付工程款 法院判决:原告有权得到工程款,但须扣除工程质量缺陷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原告同意出售一批棉花给被告,被告亦同意购买这批棉花从孟买由一名为无 敌号的船运到目的地当时有两艘名为无敌号的船,分别在 10 月及 12 月先后 到达目的地卖方把 12 月分到达的船的货给买方买方拒绝卖方向买方提出 起诉 法院判决 买方胜诉,买方无需对其拒收货物承担责任契约无效 被告在拍卖场叫价购买麻纱被告以为其所购为麻纱,实际是下等麻屑其所 以发生认识差距是因为拍卖人在拍卖商品目录上登载含糊不清 拍卖人请求要买受人付款 法院判决:双方契约不成立 一个名叫布兰卡恩的骗子冒充 Lindsay 公司一个极有信用的老主顾布兰卡恩公 司的签名,向原告 Lindsay 公司订购一批货物取得货物后,迅速售与被告 Cundy,并收取货款原告控告被告,要求收回货物 被告称:原告公司与布兰卡恩所订契约若有问题,也只是一个可以撤销的契约 在布兰卡恩转移货物所有权之前,原告并未撤销该契约,因此被告取得货物所 有权 法院判决:拒绝请求,认为原告公司只想把货物出售给老主顾因此,契约因 一方弄错另一方身份而无效由于契约不成立,布兰卡恩从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自然不能将无所有权的货品转移被告。

      有本名为诺斯的骗子,走进原告的珠宝店,要求参观珠宝,并选了价值 3 千英 镑的珠宝取出支票簿开出支票,并说:“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乔治.布洛爵 士签名后将支票交与店主原告曾听说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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