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JF-2005-011).docx
18页JF-2005-011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使用说明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此合同文本 此版合同文本适用期至新版合同文本发布时止2、工程发包方(甲方) ,应为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承租人3、工程承包方(乙方) ,应当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 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4、甲、乙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此合同的, 应当一式两份, 合同双方 各执一份;凡在本市各市场内签订此合同且市场主办单位愿为承包方履 约责任、保修责任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 主办单位各执一份) 5、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 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6、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含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全部完成, 经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验收合格,视为竣工7、验收合格: 承包方、 监理单位、 发包方在 《工程竣工验收单》 (附 件四)上签字盖章,或虽未办理验收手续但发包方已入住使用的,均视 为验收合格8、工期顺延: 是指非因乙方的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 工程期限予以相应延展。
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 民族: 住所: 身份证号: 联系: 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 委托代理人: 联系: 建筑资质等级证书号: 本工程设计人: 联系: 施工队负责人: 联系: 保证人:(市场主办单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天津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住宅 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 方承包甲方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 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地点: 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3工程户型: 1.4工程内容及做法(见工程报价单(附件一)和施工图纸(附件六));1.5工程承包,米取下列第 种方式:(1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三) 2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件二、三)1.6工程期限 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7工程款和工程报价单(1) 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金额大写: (2) 工程报价单应当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 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 由双方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3) 工程报价单应当与材料质量标准、 制安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 确定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条工程监理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当与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 《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监理工程师需提供资格证)第三条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3.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1) 甲方自行设计的,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 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2)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 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 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施工图纸和室内 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的费用,均包涵在合同工程造价中3.2双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附件六),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 — 2001)的要求3.3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予以签 收确认。
3.4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 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第四条甲方工作4.1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 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4.2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用于施工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4.3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开工手续和应当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4.4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4.5负责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4.6不得有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下列行为:(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 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 墙体3)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4)破坏厨房、 卫生间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 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 5 )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4.7 凡必须涉及 4.6 款所列内容的, 甲方应持有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文 件4.8 施工期间, 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 甲方则应当负责配合乙 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居室中有滞留物的,甲方应做好保护,说明注 意事项4.9 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 验收、竣工验收第五条 乙方工作5.1 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 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5.2 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 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 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 气等管道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 十八时至次日八 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 渗漏、 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等滞留物的保护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5.3 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等书面资料的查阅条件5.4 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第六条 工程变更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工程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 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第七条 材料供应按本合同《甲方供给工程材料、 设备明细表》(附件二)、《乙方供给 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附件三)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
1)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 甲方在材料、 设备到施工现场 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乙方书面 确认 2)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 乙方在材料、 设备到施工现场 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书面 确认 3)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发布的 《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并持有由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4)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 检测费用 由其先行垫付; 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 检测费用则最终由对方承担5)甲方所提供的材料、 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 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工期延误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应当 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2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8.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 程不能如期竣工验收的,工期不顺延8.4 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 的依据第九条 质量标准9.1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 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 GB50325 — 2001)的标准执行DB9.2 本工程施工质量按《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 —29— 35 — 2004)的标准执行9.3 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 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 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并最终由责任方承担第十条 工程验收10.1 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3)竣工验收10.2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 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 双方签署保修单,结清尾款 同时,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10.3 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 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 部安全10.4 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 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5 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 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 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 (作 为工程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10.6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 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 修期限为五年10.7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 乙方应当在三日内向甲方 办理移交手续,清理并退出施工现场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11.1 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支付次数支付时间工程款支付比例应支付金额第一次开工三日前60%第二次工程进行过半35%第三次竣工验收合格5%11.2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为界 定工程过半的标准11.3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 提交之日起30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11.4工程款全部结清后 3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为 工程款结算凭证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 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2.2 一方当事人不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另一方,并 由责任方承担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若由于乙方责任造成无法继续 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在两日内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乙方 承担一切损失12.3由于甲方责任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赔偿 乙方实际损失,且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 %的违约金(即 元/每个延误日)12.4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赔偿甲方实际损失,每延误一日, 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 %的违约金(即 元/每个延误日)12.5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 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