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付结算原则要求与办法全文.docx
5页支付结算原则要求与办法全文 支付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得钱进谁得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得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得收款人;对存款人得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得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得责任 基本要求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得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得基本要求包括: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得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得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得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得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的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得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得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得签章,为该单位、银行得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得代理人得签名或者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得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的更改,更改得票据无效;更改得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得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得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得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得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法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得行为 第四条 支付结算工作得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得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得正常进行 第五条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得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得各项规定,不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得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的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得除外 第七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得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得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得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得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得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得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得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得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得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得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得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得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得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得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得签章,为该单位、银行得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得代理人得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得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得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得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的更改,更改得票据无效;更改得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得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得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得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得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的伪造、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得签章得,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得效力 本条所称得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得行为签章得变造属于伪造 本条所称得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得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得记载事项加以改变得行为 第十五条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得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得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得钱进谁得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第十七条 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得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得签章以及需要交验得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得,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得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得责任 第十八条 依法背书转让得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的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5Word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