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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现金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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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壹****1
  • 文档编号:488645378
  • 上传时间: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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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现金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结合公司业务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计划财务部日常备用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及控制第二章 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与标准,合理使用现金具体现金支出范围如下: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四)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五)零星借款(备用金);(六)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四条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现金支付范围的,均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结算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要事先提出申请,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第三章 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每日的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为2万元,超出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开户银行第六条 库存现金不足限额时,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不得擅自“坐支”现金第四章 库存现金保险柜的管理第七条 计划财务部设置专用保险柜进行库存现金的保管,设置专职资金管理员负责现金的收入、支出及保管。

      第八条 资金管理员在管理和使用保险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险柜内,库存现金应单独存放,不能存放个人和外单位现金或其他物品二)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分人保管,不得将钥匙随意乱放,不得把密码告诉他人三)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请公司处理四)资金管理员在离开工作场所前,应及时将现金等放入保险柜并锁好,不得随意存放五)资金管理员变更时,新任接交人必须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 (六)资金管理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办现金业务第九条 现金出入库时,应双人临柜,资金管理员支取现金,复核员进行复核第五章 库存现金的收取与使用管理第十条 资金管理员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要素,收款时坚持当面点清,并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误收假币第十一条 公司现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第十二条 办理现金支付业务时,核算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正确性、签批的完备性,审核无误后填制付款凭证,经复核员审核无误后转资金管理员办理现金的支付员工因公借款,应填写《借据》,注明借用现金的金额及用途,经公司审批后方可支取,借款人员应及时清理归还借款,公司视业务需要确定还款期限。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公司报销流程,依据已经审核并签批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单据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未经审核及签批,或签批不完备,资金管理员不予办理现金付款发现伪造变造凭证、虚报冒领款项,应及时上报公司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员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应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直接支付库存现金余额不足时,应及时到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现金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公司批准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员办理完毕现金收、付款业务后,应要求交、领款人在相关凭证上签字并加盖资金管理员签章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员到银行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现金存入业务应填写现金缴款单,注明存入现金来源,以银行返回的客户回执联作为收款凭证办理现金提取业务,应当写明用途及金额,并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在支票根上签批办理业务时,必须有两人同行且由公司派车办理,不准由他人代办存、取现金时必须当面点清,并取得存、取款凭证第六章 库存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第十七条 现金业务现金日记账要逐日逐笔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及时结出余额,资金管理员应及时对账,确保现金收支款项的准确和保管现金的安全完整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部复核员定期或不定期清点财务部库存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并对清点结果做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实行职责分开,明确责任,以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部复核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确保现金账实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并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盘点清查时资金管理员应予积极配合盘点结束后,清查人员应填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填列账存、实存以及溢余或短缺金额,并说明原因,上报公司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等行为均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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