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才住房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docx
3页人才住房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一、购房补贴1.购房时间: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购房时间以经备案的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存量房(二手房)购房时间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2.首购要求:申请人及配偶除本次申请购房补贴资格的商品住房外未曾拥有过累计60平方米(含)以上的XX市住房,以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3.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和存量房(二手房)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主要指《城市房地产开发办法》规定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的且房屋设计用途为住房的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主要指从市场购买的有产权证书且房屋设计用途为住房的商品房具体以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意见为准申请时所购房屋不得存在抵押贷款情况4.购房额度:购房总价应高于购房补贴额5.购房地点:XX市范围内6.共同购房: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且同时申请的,补助额度按规定标准叠加,但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房额夫妻一方已申领但未执行完毕的,另一方符合本操作指南条件的,可申请叠加除夫妻外,不受理其他共同购房情况7.住房补贴对象住房优惠政策:主要指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以及财政给予的购房补贴。
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8.与人才公寓重复享受问题:承租公有住房的(包括人才公寓等)的人才在领取购房补贴前必须先行腾退,情况特殊的可给予一年时间的过渡期9.与其他货币类住房补贴重复享受问题:购房补贴发放时应减去申领人领取过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租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和已享受的人才租房补贴额申请人本人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的,应封存账户,余额退回原单位已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其他人才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二、租房补贴1.住房要求:申请人及配偶在XX无住房申请人已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的,在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交付前按无住房计入2.租房地点要求:申领对象应在XX市范围内租房3.租赁房屋要求:申请人承租的房屋需符合有关规定,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时间,且从申报之日起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时间申请人租住单位职工宿舍或公租房的并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的,不再享受该项政策4.租房补贴对象住房优惠政策XX:(1)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批地建房等。
2)申请人及配偶未申领过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3)申请人未申领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新居民租房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租房补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帐户4)申请人及配偶未承租过公有住房,各类人才公寓(包括已腾退)申请人或其配偶正处经济适用房轮候期、安置房过渡期的,不再享受该项政策5.夫妻申请: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也可选择不同时间申请,独立审核、独立发放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