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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执行难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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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32307095
  • 上传时间:201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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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依法治国方略被日益提上日程,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重要性愈来愈突出而多年来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执行难”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难点和热点 “执行难”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快速实现,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律司法权威的信任,同样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解决这一司法实践中多年的顽疾,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很多见解虽然成效和结果需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但显现出了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很高作为一名执行一线的执行法官,出于对执行难问题的亲身体会,更出于对执行工作的热爱,我选择此题目作为我的毕业论文,在论文中我对执行难的成因、法律对策进行了思考、分析和探讨,力求从我民事执行的实践经验中搜索出解决此难题的原因和对策,以期对“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一、民事执行难概述(一)民事执行的概念和特征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强制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1民事执行的特征有以下几点:第一,执行主体具有特定性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是行使民事强制执行权的主体。

      按照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第二,根据的有效性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前提是必须有执行根据,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就是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第三,手段的国家强制性强制性是民事执行的主要特征即人民法院依靠国家强制力,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以实现申请人的权利第四,程序具有法定性程序法定是民事执行规范化的表现形式民事执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程式,由特定机关采取行为相应的法律规范民事执行程序参加执行程序的各主体的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只有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2二)何为民事“执行难”何为执行难?各位学者见仁见智,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乃至整个社会对“执行难”极为关注, “执行难”相关资料也相当丰富迄今为止对何谓“执行难”尚无统一认识理论界通说认为“执行难”仅指有条件执行的案件得不到执结的现象也有学者通俗的指出, “执行难”就是本来应该也可以得到执行的案件,却由于种种阻碍而不能执行。

      司法实践特别是法院执行人员严重的“执行难”其着眼点在于,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压力和阻力,例如来自政府的干预、当事人的逃避和抗拒、协助单位的不协助等笔者认为“执行难”应包括两方面,一是依法应当执行,并有条件能够部分或全部执行的案件,由于法院自身或外部因素的干扰和阻力,导致案件难以部分或全部执行的情形;第二应包括因被执人确无履行能力而导致案件不能执行的,即广义上的执行难, 三)民事执行难的状况目前我国“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诚信缺失、财产监管不力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主观上恶意转移财产,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及财产权登记、转移到和其具有特定关系的案外人名下或与案外人相互串通,伪造证据证明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然后由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实为保护被执行人财产的虚假诉讼,最后以虚假债权人申请执行或参与分配,保护被执行人财产从而规避执行在很大一部分案件中,执行人员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查找、认定被执行财产如笔者在办理一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被执行人采取“假离婚” 、伪造卖房协议等方式企图将财产转移至案外人名下,以逃避执行义务2.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无法查证可供执行财产一些被执行人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作出判决后,为逃避执行做好各种准备,甚至离开经常居住地,外出躲藏。

      这类被执行人多是自然人,其流动性较大,并且大多没有固定职业,在中小城市隐匿则更加难以寻找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大多是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中小企业由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且无法查证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措施难以实施,执行活动难以正常进行3.社会协助意识不高在执行实践中,执行工作往往需要一些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协助法院执行,但协助执行人或因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业务合作,或因双方的情感关系,往往找各种借口消极协助甚至拒绝协助执行其表现形式多样,例如有的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有的借口需领导签字,领导不在,暂时无法办理;有的以协助事项需要经被执行人同意,协助事项不能强制执行;或因担心遭到被执行人纠缠、报复等而托辞拖延、拒绝协助执行更有甚者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情况和会计资料拒绝协助执行34.执行体制不顺畅在法院内部,执行工作权力分散,缺乏统一调度,管理、指导、协调职能模糊行政庭的行政非诉执行由行政庭单独行使,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同样承担本部门的执行任务,并且具体分管领导不同,执行力量分散,不便于协调;跨辖区执行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成本高、困难大;法院委托执行效果不好,委托案件通常是“有去无回” 。

      在外部体制上,地方法院在法官任免、干部调配、经费来源上受制于地方党政、权力机关,各方压力使法院执行难上加难四)民事执行难产生原因的具体类型化1.被执行人为处于经营困难中的国有企业我国现阶段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短时间内仍将持续社会矛盾比较尖锐,其中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的现状尤为突出国有企业拥有机器、土地和厂房等财产,但是否“可供执行”却不能简单定论一般涉及改制的国企,通常都是经营亏损、资金紧张,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连职工工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都成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工作往往陷入困境经济转型的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是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而且这种情况的存在将持续一段很长的时间2.被执行人为政府机关作为地方政府不存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但令执行人员一筹莫展的是地方政府不自觉履行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因为执行人员所在地政府具有对当地法院人、财、物的控制权,受制于人,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而对异地政府的执行尤为艰难,外地执行法院很难对其采取执行措施,这里面有法院体制不顺的因素,有社会“官本位”的思想作祟简而言之,转型社会中的官僚作风余毒在侵害法院工作,尤其是侵害法院的执行工作3.非自然人的被执行人处于停业、歇业状态被执行人看似存在,但经过法院对其进行财产调查,却发现无财产。

      存在这类情形的表现为:公司没有固定资产,连办公地点、设备等等都是租来的,二是被执行人还处于停业、歇业状态,没有经营,老板和负责人也根本找不到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申请执行人来说非常困难,而且执行法院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措施也非常困难,因为执行法院不可能直接去执行被执行人在其他单位的作为独立法人的财产4.被执行人是较为贫穷的自然人此类情况多发生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案件标的额不大,但执行却非常困难 (因作者单位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多为起刑点较重的刑事伤害案件)当今社会,重伤害案件多发于农村与城郊结合部,涉案人群多为体力劳动者,而作为当事人的则多为家中男性劳动力,因需要服刑,本已给被执行人家中的经济来源造成很大的影响,一般均没有能力赔偿被害人,案件根本无法推进、执结这种情况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村大量存在5.被执行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被执行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例如近日发生的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一起货款纠纷案件时,被执行人情绪激动,从楼上对着前来执行的执行法官泼下大量硫酸,导致执行人员面部被烧伤的严重后果。

      4而要去追究暴力抗拒执行的人的法律责任,即使最终将他绳之以法,但造成的伤害已无法弥补执行人员通常认为,自己也是普通人,对一些邪恶手段也有恐惧,与其带来被伤害的严重的后果,那自己就不去执行了然而,暴力抗拒执行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和惩罚,又反过来助长了抗拒执行的气焰,加剧了执行难6.被执行人到处托关系当一些势力干预执行时,法律会变得非常软弱无力,执行人员同样束手无策执行法院在体制上具有地方化的因素,再加之行政化的内部运行机制,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制度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其根本原因为,法制社会还没有真正建立与实现7.其他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机关干预执行被执行人利用其他地方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干预执行的案件,让执行法院无能为力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最终却被被另一个法院处理的情况经常出现;执行法院依法要求银行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另一个涉案法院却通知银行暂缓扣划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决不是个别事例,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虽说协商解决,可往往很多时候得不到有效及时的处理8.协助执行人对法院不予协助虽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制裁的手段,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但实践中还是有许多困难一是协助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因为同样是政法机关,而且法院很多事务还有求于公安机关配合,所以执行法院要制裁公安机关存在困难;二是有的协助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同样是权力机关,制裁这些机关难度也很大;三协助义务人对法院要求的义务不履行,不协助的现象比比皆是,法院能力有限,制裁也制裁不过来。

      表面上看这是执行法院本身的原因,协助人法制观念淡漠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但归根结底是现有体制的问题9.执行人员执行水平和素质存在问题因为诸多原因,执行机构中有些人员文化素质不高(既有原来的司法警察,也有驾驶员) 有的执行人员,不给好处故意制造各种借口怠于执行,拿了好处“积极主动”的乱执行;有的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这些存在的问题,虽几经整治,但其影响短时期还没有消除一句话,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行水平还有待提高以上九种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及其原因,并不是独立存在和形成的,虽然在造成执行难问题上起到的作用不一,但其相互关联,共同造成了现有执行难局面的形成消除执行难,必须消除产生执行难的各种原因,加快政治、经济、司法体制改革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这是大家的共识五)民事执行难的危害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按期执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合法权利就不能得以实现,由此造成的社会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其具体表现为:经过法律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到最后却得不到真正的实现,国家的法律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指引作用,必然降低社会对国家、政府信赖程度当政府不能兑现自己的法律承诺时,人民就会充满失望,而一旦失信于民,成为一个失信的政府时,其他纷繁复杂的矛盾就会接踵而来,很多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当国家公民对政权产生不信赖,其必然去寻找其他方式去解决纠纷,这也被有些专家认为的“私力解决方式开始猖獗” ,例如有的会直接采取自力救济,甚至选择采取暴力解决方式,从而给社会带来不稳定隐患;有的采取寻求黑社会人员来帮助其实现权利,助长和滋生了黑恶势力,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2.损害市场诚信经营,破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民事主体寻求司法保护,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而执行结果难以实现保护其合法权利的目的,如造成债权人付出大量精力和诉讼成本后,最终结果是得到一纸空判决,会对司法制度感觉失望和无奈另外,民事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从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二、民事执行难的成因一提到执行难,人民群众很容易的就将矛盾的焦点集中于在法院身上,认为之所以会产生执行难,是由法院自身的人员素质尤其是执行队伍人员素质不高所导致的,认为执行人员素质不高导致执行措施的运用存在缺陷从而引发执行难事实上,执行难问题的出现,决不仅仅是法院自身的问题,还有深层次的社会政治、法律与文化原因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政治、经济乃至司法体制都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司法体制不完善是造成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把执行难问题仅仅归结为法院的问题,肯定是有失偏颇的作为一种体制性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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