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独任审判员工作细则.doc
5页独任审判员工作细则为加强法院审判工作改革力度和队伍建设,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独任审判的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和本院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一条 独任审判员是指人民法院具有独任审判资格的审判员(含助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员对案件独任审理和判决 第二条 担任独任审判员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三)有审判实践经验,能够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驾驭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制作诉讼文书 第三条 选任程序 选任独任审判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拟任独任审判员名额及要求; (二)符合任命条件的法官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庭长、主管院长从符合条件的法官中推荐人选; (三)根据选任条件对自荐和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预选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对预选人员进行审判业务考试和考核; (五)对预选人员进行综合素质考核,确定拟任命名单并由院长公布。
六)独任审判员任期为三年,任期结束,需重新确认 第四条 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 (一)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审理简单的民事非讼案件; (三)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刑事案件; (四)审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轻微的刑事案件; (六)审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独任审判员的职责: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做好庭前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组织庭审活动; (四)对案件作出裁判; (五)对疑难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对自己承办案件,依照规定交由审判长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第六条 独任审判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独立对案件的事实审查,证据认定,适用法律负责 第七条 独任审判员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如实报道 第八条 独任审判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履行人民法院打击、保护、调节、服务的职能,并结合审判活动,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第九条 独任审判员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报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条 独任审判员有权决定当事人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员回避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独任审判员审判简单的民事纠纷及非诉案件,可以不受《民事诉讼法》有关期限等程序规定的限制 第十二条 独任审判员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认真作好庭前准备工作,拟定庭审提纲,依法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 独任审判员在庭审中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诉讼参与人宣布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保护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 独任审判员应认真主持庭审活动,及时自理庭审中提出的各种问题,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陈述,有效发挥独任审判的作用 独任审判员主持法庭调解时,应依照合法、自愿的原则,征求各方意见,并提出调解意见供当事人参考,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第十四条 庭审笔录应当向诉讼参与人宣读,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有误的,可以要求补正,并签名或盖章不能当庭宣读笔录的,应告知诉讼参与人在规定时间内查阅 第十五条 庭审结束后,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对案件作出裁判,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庭长、院长要求汇报的案件,独任审判员应当向庭长、院长如实汇报案情及处理意见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独任审判员必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向庭长、分管院长汇报后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请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十八条 案件审理后,独任审判员应监督书记员将案件材料整理,装订规范后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未作规定的,适用合议庭工作制度中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管理与监督对独任审判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案件评查制度对独任审判员审理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和抽样评查,评查结果作为对独任审判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独任审判员实行年度考核,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突出对审判工作实绩的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免去独任审判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免职与惩戒 独任审判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独任审判员的职务: (一)违法审判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担任独任审判员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五)调离审判工作岗位的; (六)依法被免除法官职务的; (七)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八)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导致下岗学习的; (九)退休的; (十)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十一)其他不宜担任独任审判员的 免去独任审判员职务,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审判委员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