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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鉴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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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本章重点,1.什么是司法精神病学鉴定?,2.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内容及任务?,3.鉴定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4.简述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实施过程?,一、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judicial expertise)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司法活动中各项专门性鉴定的总称司法精神病学鉴定(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又称司法精神病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病司法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等,是,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运用精神医学和法学的理论和技术来研究和解决被鉴定人在涉及法律问题时的精神状态和法律能力的活动,它主要包括对刑事、民事等各种类型案件中疑有精神疾病的有关人员的精神状态的鉴定和法律能力的评定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996)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院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各种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问题而患有或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应当聘请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三、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对象、内容、任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指明了鉴定结论的内容与任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因此,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时,应首先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如果是异常,则应确定存在哪些精神症状,其性质和程度如何,能否构成某种精神疾病的诊斯然后判定其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对其所实施行为的辨认及控制能力有无损害及损害的程度,然后对其法律能力做出评定一)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对象,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5.劳动改造的罪犯,6.劳动教养人员,7.收容审查人员,8.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内容及任务,1.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内容及任务,(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服刑能力2.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内容及任务,(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2)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3.其他方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任务,(1)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2)确定各类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3)被鉴定人在某些特定事件之后出现精神异常,确定其精神疾病的性质(如功能性或器质性)及其严重程度,精神障碍与该事件或医疗行为的关系,供委托单位作为定罪量刑或赔偿的依据4)确定被鉴定人精神障碍的治疗、预后及社会功能损害程度,以便判定其劳动能力和伤残程度等四、鉴定方式,鉴定方式可分为直接鉴定和间接鉴定,(一)直接鉴定,是指鉴定人直接与被鉴定人接触并进行必要的精神检查进行的鉴定由于鉴定场所的不同,又分为门诊鉴定、住院鉴定和院外鉴定。

      二)间接鉴定,亦称缺席鉴定,即在未能接触被鉴定人的情况下作出鉴定被鉴定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到场,仅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做出书面鉴定如确定已亡故的被鉴定人在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具有订立遗瞩的能力又如确定一位自杀身亡的人,其自杀行为与精神障碍的因果关系五、鉴定机构,执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组织或单位,叫做鉴定机构从管理主题的权利类型上看,我国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管理体制属于行政权利管理型体制,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社会准入与推出等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工作,为了体现其权威性、效力性,也必须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为了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第四条规定:“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第五条规定:“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规定:“对疑难案件,在省直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10月1日生效的对司法鉴定机构有了新的规定,该决定第五条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第六条还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六、鉴定人,(一)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是实施鉴定的主体,是委托单位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而委托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科学工作者,法律对其资格都有严格的限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应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成为法定鉴定人鉴定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坚实的精神病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2)具有一定的法学知识鉴定人除必须了解我国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婚姻法等学科的基本知识外,还应当熟悉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才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来做好鉴定工作同时才能够作出规范的、可操作性的鉴定结论3)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鉴定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鉴定人的权利,(1)有权了解、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证人、勘验人等2)如委托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全,有权要求委托单位补充收集鉴定资料3)对不合法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委托,可以拒绝4)鉴定人独立地进行鉴定,不得受外界干扰5)鉴定人根据鉴定需要,有权要求鉴定委托单位将被鉴定人移送有关精神病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6)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7)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8)鉴定人的人身权利,必须受到法律保护9)鉴定人按照有关规定,可向鉴定委托单位收取执业报酬。

      10)鉴定人可以向鉴定委托单位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三)鉴定人的义务,(1)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客观、科学、公正、无私、严谨、不得弄虚作假2)按时完成鉴定任务鉴定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鉴定结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者,需向委托鉴定单位说明理由,并提出延长鉴定时间的请求3)有依法主动回避的义务依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鉴定人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证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或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关系的,均应主动请求回避4)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5)耐心解答鉴定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6)有依法按时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和有关人员询问的义务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做好出庭准备,按时出庭,听取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就鉴定结论所提出的问题,并予以回答7)妥善保管鉴定的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长期保管第二节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程序,一、鉴定的委托,委托可由公安司法机关自行决定也可由诉讼参与人申请,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刑事公诉案件的鉴定,在侦查阶段由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决定;在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法院决定抗诉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尚未立案的刑事自诉案件,律师依法介人收集证据后、尚未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为解决举证中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公安司法机关决定鉴定时,首先应出具鉴定委托书,说明鉴定的要求,提供委托人的真实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的真实身份证明包括:委托人为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应开具介绍信,并附单位执照复印件介绍信的内容不仅应包含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等,还要注明和附有法人代表的姓名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该鉴定事项的联系人及身份证复印件、具体联系方法、被鉴定人的身份及其与委托人的关系鉴定材料包括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包括病历资料、医生的证言,案卷资料,当事双方证人的书面证言,办案人员的陈述和证言,案卷材料,被鉴定人的档案材料,被鉴定人所写的日记、信件、作品、绘画等各种书面资料,有关的录音、照片及录像,及其他一切鉴定人认为鉴定工作所必须的有关资料。

      二、鉴定的受理,根据司法部2007年8月7日发布、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三、鉴定的实施,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进行登记,安排好鉴定日期及鉴定组人员(目前我国一般是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鉴定)后通知委托单位,然后进行正式鉴定一)阅卷、收集、掌握被鉴定人的有关材料,(二)精神检查,(三)体格检查与辅助检查,(四)现场调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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