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13-15.doc
5页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13-15《案例13》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业主为中国水电部鲁布革工程局,承包商为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监理工程师为澳大利亚雪山公司在工程过程中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造成排水设施的增加,引起费用索赔 (1)合同相关内容分析工程量表中有如下相关分项: 3.07/1项:“提供和安装规定的最小排水能 力”,作为总价项目,报价:42245547日元和32832.18元人民币; 3.07/3项:“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作为总价项目,报价: 10926404日元和4619.97元人民币同时技术规范中有: S3.07(2)(C)规定;“由于开挖中的地下水量是未知的,如果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不足以排除水流,则工程师将指令安装至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的付款将在工程量表3.07/3项中按总价进行支 付” S3.07(3)(C)中又规定:“根据工程师指令安装的额外排水能力将按照实际容量支付”显然上述技术规范中的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合同规定的正常排水能力分别布置在:平洞及AB段:1.5t/min C段:1.5t/min D段:1.5t/min 渐变段及斜井:3.0t/min 合计 7.5t/min 按S3.07(2)(C)规定,额外排水能力至少等于规定排水能力,即可以大于7.5t/min。
(2)事态描述从1986年5月 至1986年8月底,大雨连绵由于引水隧道经过断层和许多溶洞,地下水量大增,造成停工和设备淹没经业主同意,承包商紧急从日本调来排水设施,使工程中排水设施总量增加到30.5t/min(其中4t/min用于其它地方,已单独支付)承包商于1986年6月12日就增加排水实施提出索赔意向,10 月15日正式提出索赔要求:索赔项目日元人民币(元) 被淹没设备损失17168772414.70 增加排水设施5837738412892.67 合 计67.37 (3)责任分析 ①机械设备由于淹没而受到损失,这属于承包商自己的责任,不予补偿 ②额外排水设施的增加情况属实由于遇到不可预见的气候条件,并且应业主的要求增加了设备供应 (4)理由分析虽然对额外排水设施责任分析是清楚的,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由于工作量表3.07/3项与规范S3.07(2)(C)、S3.07(3)(C)之间存在矛盾,按不同的规定则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①按规范S3.07 (2)(C),额外排水能力在工作量表3.07/3总价项目中支付,而且规定“至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则额外排水能力可以大于规定排水 能力,且不应另外支付。
②但按照规范S3.07(3)(C),额外排水能力要按实际容量支付,即应予以全部补偿 ③由于合同存在矛盾,如果要照顾合同双方利益,导致不矛盾的解释,则认为工程量表3.07/l已包括正常排水能力,3.07/3报价中已包括与正常的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而超过的部 分再按S3.07(3)(C)规定,按实际容量给承包商以赔偿这样每一条款都能得到较为合理的解释最后双方经过深入的讨论,一致同意采用上述第三种解决方法 (6)影响分析承包商提出,报价所依据的排水能力仅为平洞1.5t/min,渐变段及斜井3t/min其它两个工作面可以利用坡度自然排水所以合同工程量表3.07/l和3.07/3中包括的排水能力为9.0t/min,即(1.5t十3t)×2/min承包商这样提出的目的,不仅可 以增加属于赔偿范围的排水能力,而且提高了单位排水能力的合同单价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对每一个工作面布置排水设施,并以此报价所以合同规定的排水能力为15t/min(正常排水能力7.5t/min,以及与它相同的额外排水能力)则属于索赔范围的,即适用规范S3.07(3)(C)的 排水能力为: 30.5—4—15=11.5t/min (7)索赔值计算。
承包商在报价单中有两个值:3.07/l作为正常排水能力,报价较高;而 3.07/3作为额外排能力,报价很低工程师认为,增加的是额外排水能力,故应按3.07/3报价计算承包商对3.07/3报价低的原因作出了解释 (可能由于额外排水能力是作为备用的,并非一定需要,故报价中不必全额考虑),并建议采用两项(3.07/l和3.07/3)报价之和的平均值计算这个 建议最终被各方接受则合同规定的单位排水能力单价为:日元:(42245547十10926404)/15=3544793日元/(t/min) 人民 币:(32832.18十4619.97)/15=2496.81元/(t/min) 则赔偿值为:日元:3544793×11.5=40765165日元人民币:2496.81×11.5=28713.31元最后双方就此达成一致 5.二义性的解决如果经过上面的分析仍没得到一个统一的解释,则可采用如下原则: (1)优先次序原则合同是由一系列文件组成的,例如按FIDIC合同的定义,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书、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表等实质还包括合同签订后的变更文件及新的附加协议,合同签订前双方达成一致的附加协议。
当矛盾和含糊出现在不同文件之间时,则可适用优先 次序原则各个合同都有相应的合同文件优先次序的规定 (2)对起草者不利的原则尽管合同文件是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但起草合同文件常常又是买方(业 主、总包)的一项权力,他可以按照自己的要求提出文件按照责权利平衡的原则,他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合同中出现二义性,即一个表达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可以认为二义性是起草者的失误,或他有意设置的陷井,则以对他不利的解释为准这是合理的我国的合同法也有相似的规定(如合同法第41条) 《案例14》在某供应合同中,付款条款对付款期的定义是“货到全付款”而该供应是分批进行的在合同执行中,供应方认为,合同解释为“货到,全付款”,即只要第一批货到,购买方即“全付款”,而购买方认为,合同解释应为“货到全,付款”,即货全到后,再付款从字面上看,两种解释都可以双方争执不下, 各不让步,最终法院判定本合同无效,不予执行实质上本案例还可以追溯合同的起草者如果供应方起草了合同,则应理解为“货到全,付款”;如果是购买方起草,则可以理解为“货到,全付款” 《案例15》在某一国际工程中,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了一份图纸,图纸上有工程师的批准及签字。
但这份图纸的部分内容违反本工程的专用规范(即工程说明), 待实施到一半后工程师发现这个问题,要求承包商返工并按规范施工承包商就返工问题向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但为工程师否定承包商提出了问题:工程师批准颁布的图纸,如果与合同专用规范内容不同,它能否作为工程师已批准的有约束力的工程变更?答:(1)在国际工程中通常专用规范是优先于图纸的,承包商有责任遵守合同规范 (2)如果双方一致同意,工程变更的图纸是有约束力的但这一致同意不仅包括图纸上的批准意见,而且工程师应有变更的意图,即工程师在签发图纸时必须明确知道已经变更,而且承包商也清楚知道如果工程师不知道已经变更(仅发布了图纸),则不论出于何种理由,他没有修改的意向,这个对图纸 的批准没有合同变更的效力 (3)承包商在收一个与规范不同的或有明显错误的图纸后,有责任在施工前将问题呈交给工程师(见本节前面的分析)如果工程 师书面肯定图纸变更,则就形成有约束力的工程变更而在本例中承包商没有向工程师核实,则不能构成有约束力的工程变更鉴于以上理由,承包商没有索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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