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有关问题的技术规定.docx
2页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有关问题的技术规定(暂行)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性评价分为:优、良好、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五个等级1.1 断面水质评价 评价断面水质时,其水质类别与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关系见表 1表 1 断面水质评价水质类别水质状况I〜II类水质优III类水质良好IV类水质轻度污染V类水质中度污染劣V类水质重度污染1.2 河流水质评价评价河流(包括河段、水系)整体水质状况时,计算出各水质类别断面数占评价断面总数的百分比,以表2 所示的方法对其评价当同一类别水质断面比例大于等于 60% 时,以该类水质按照表 1 评价表 2 河流水质评价水质类别水质状况I〜III类水质比例三90%优75%WI〜III类水质比例< 90%良好I〜III类水质比例<75%,且劣V类比例<20%轻度污染I〜III类水质比例<75%,且20%<劣V类比例<40%中度污染I〜III类水质比例<75%,且劣V类比例三40%重度污染1.3 河流主要水质类别的判定 河流中的主要水质类别的判定条件为:当河流的某一类水质断面比例大于或等于 60%,则称河流以该类水 质为主当不满足上述条件时,若I〜III类,或IV〜V类水质断面比例大于或等于70%,则称河流以I〜III类水质或IV〜V类水质为主。
除此之外,不指出主要水质类别2. 不同时段地表水环境质量对比分析2.1 基本要求 进行同一水体与前一时段、前一年度同期水质比较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以保证数据的可比性:(1) 评价时选择的监测项目必须相同;(2) 评价时选择的断面基本相同;(3) 定性评价必须以定量评价为依据2.2.两时段断面浓度变化对比分析 评价某项污染项目的浓度值与前一时段的变化程度时,按以下规定进行:(1)当评价指标浓度值升高或降低的幅度小于 20%时,且没有使该指标的水质类别发生变化,则属于水 质无明显变化;(2)当评价指标浓度值升高或降低的幅度大于或等于 20%时,且没有使该指标的水质类别发生变化,则 属于水质有所好转或有所恶化;(3)当评价指标浓度值的升高或降低使该指标的水质类别发生了一级或多级变化,则属于水质显著好转或 显著恶化2.3 两时段的河流水质变化对比分析 对河流水质在不同时段的变化趋势分析,以断面类别比例的变化为依据,对照表 2 的规定,按下述方法评 价当水质状况等级不变时,则评价为无明显变化; 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一级变化时,则评价为好转或恶化; 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两级以上(含两级)变化时,则评价为显著好转或显著恶化。
来源: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