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docx
6页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 [文秘网站的龙头____规章制度:/article/gwcl/gzzd/Index.html]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县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监管原则,全县每个行政村设立一名安全生产监督员,负责协助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履行本村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三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应当热爱安全生产工作,热心公共安全管理事务,坚持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自觉学习、积极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依照本办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的任免,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其业务指导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由所在村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聘用。
聘用期限为3年推荐与审核、审批应当公开民主,符合程序 第六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共同领导下做好本行政村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培养全体村民“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风尚; 建立健全村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车、船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台帐,并随时了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上报; 接受乡镇安监站的委托对本村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发现违章乘车、乘船以及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乡镇安监站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协助上级部门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及时如实报告各种生产安全事故; 对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察中工作不到位以及违规执法等行为,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经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员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具备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任职条件的人员,出具相关条件证明,由本人填写《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资格申请表》,经村、乡镇同意后,报名参加培训 第九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培训的基本内容有: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本知识;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与方法; (四)危险因素与重大危险源识别;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第十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必须每年参加一次培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掌握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在安全生产监督中有效消除重大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长期在安全生产第一线无私奉献,成绩突出的; 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基础建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群众一致赞扬的 第十二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津贴暂定每人每月40元,列入县财政预算,按季由乡镇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不能正常履行工作任务,工作不负责任的,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津贴 第十四条 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扣发100元的津贴,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扣发200元的津贴。
第十五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监督员资格,并解聘其工作: 因监督不力,在所辖行政村区域内或所辖行政村的车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对违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不加劝阻制止,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 长期在外,不能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的; 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级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