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资料.doc
10页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章程示范文 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本条 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和补充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不 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五、()部分为章程制定基本要求及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民办学校名称由地 名、字号和学校类别组成 地名应使用学校所在地的县名;使用市 名的必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使用省名的必须经省教育行政 部门批准 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 域地名作字号 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中国” 、“中华”、“世界”、“国 际”以及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字样。
民办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 第三条 学校性质:(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 自愿举办,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 目标)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东莞市教育局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管理第六条 学校地址: (地址应当详尽如: XX 市(区、县) XX 街 XX 号)第二章 办学机构第七条 办学规模: (例如:学校占地面积 ;建筑面 积 ;班级数、人数)第八条 办学层次: 第九条 办学形式: 招生对象为: 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 还是职业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 育等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 推荐董事会和监事;(三) 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四) 召开举办者会议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 年,董事会是学校 的决策机构载明: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 简称董事会)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 人(五人或以上)(必须有举办者 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 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 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 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 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 法定人数的,由举办者会议选举补充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 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 开临时会议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 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 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 )但讨论以 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 应当 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 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免除 责任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 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 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会 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园)长一名, [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 (二 )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校 (园) 长资格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六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 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 授权范围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情况设立监事会, 监事在举办者、 学校从 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 监督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 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从业 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 监事会,但必须设 1-2 名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的财务;(二)对董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 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和校长予 以纠正;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 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监事的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 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与验资报告一致):1、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2、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3、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 育教学设备购置, 教职员工工资、 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 教师培训, 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 备用流动资金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 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 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 回报第三十八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依法从年度净资产增 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 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九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 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发展 基金以及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条 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 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 请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一条 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 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 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 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第四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 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 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 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 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 规为准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举办者签名、按指模: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