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轻干部要自觉践行法治精神(一).(可编辑).docx
23页年轻干部要自觉践行法治精神(一).第一篇:年轻干部要自觉践行法治精神(一). 年轻干部要自觉践行法治精神 (一)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自1997年十五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式确立,到2022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法律的实施成为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年轻干部作为社会的中坚力量,必须在学法、守法、用法上做表率;作为具体的执法者、执行者,必须依照法律条文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作为决策的参与者和实践者,必须在工作中牢固树立法制意识,践行法治精神 践行法治精神,必须敬畏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面前,没有特权,人人平等敬畏法律,是践行法治精神的前提当前有少数年轻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比较淡漠,官本位意识浓厚,妄自尊大,无视法律法规,常常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名违反土地法规,以改善民生为名侵犯群众利益,以工作需要为名彰显特权思想,给党的形象和党的事业带来极大的危害广大年轻干部要以此为鉴,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把法律的禁止视为雷池和深渊,不越一步,不踩红线,真正在工作生活中敬畏法律,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践行法治精神,必须深入学习研究法律法律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文明成果的吸纳与继承,法律知识的不断增强,是法治精神确立的基础学习法律,不仅要学习法律条款,更要学习蕴涵其中的人本思想和法律精神,要把法律中包含的正义、公平、民主、和谐、安全等诸多价值要素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体现于工作实践的方方面面作为时代的引领者,年轻干部要通过丰富法律知识优化知识结构,通过领会法律精髓践行法治精神,进而带动全社会法制意识的整体提高 第二篇:年轻干部要自觉践行法治精神(二) 年轻干部要自觉践行法治精神 (二) 践行法治精神,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法律是治理国家事务和管理社会事业的工具,也是服务和造福群众的手段,是我们出政策、作决策和推动工作的主要依据年轻干部要严格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善于用法治的精神谋划全局,用法制的思想推进改革,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真正把手中的“公器”公用,把“公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规范运行;要坚持把依法办事和接受监督有机统一起来,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要在注重实体法的同时,更加注重法律程序的遵循在实际工作中,有部分同志在工作中只注重法律结果的公正和公平,而忽视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由此在行政执法中不讲程序,不守规范,导致在行政诉讼中常常败诉,违背行政的初衷,给政府工作带来极其被动和负面的影响。
年轻干部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以更加科学的态度,务实的作风,积极推动法律的实施,把法治精神贯穿于工作实践的始终 践行法治精神,必须认真处理好改革创新与遵守法律的关系当前少数年轻干部不同程度地存在把守法与创新对立起来的思想,认为遵守法律就只能谨小慎微,亦步亦趋,因循守旧;改革创新就必须打擦边球,敢为人所不能为,搞现有制度的突破,这是认识上的严重错误其实守法与创新两者并不矛盾,不仅没有冲突,而且还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法律作为社会规范,无疑对人的行为有刚性的约束,对人的思想有方向性的引导;法律条款的固定性和局限性,无疑会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法律制定的现实性和客观性,必然会导致现行法律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相对的滞后,这是客观事实广东、江苏、浙江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地区用事实反复证明,遵守法律不仅不会禁锢人的思想,而且恰恰相反,法治精神的确立和法律的前瞻性,可以不断增强人们创新的底气,保障创新的成果,更能有效地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和创新活力年轻干部在工作中要认真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用法律保障和促进改革创新,用实践和探索不断积累经验,推动法制的完善和发展 践行法治精神,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需要年轻干部明确方向,遵循规律,长期坚守。
当前既是我省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改革发展处于攻坚阶段,年轻干部唯有以大无畏的担当精神,以科学严谨的法治态度,向体制机制创新要资源、要空间、要速度,以制度的创新,决策的科学,行政的规范,推进湖北法制化进程,为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打造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篇: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汝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郭廷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次载入党的历史性文献,充分表明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高度重视,说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既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特征,又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及其与和谐社会根本特征的内在一致性,更要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将其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贯穿于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过程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特征 在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治理念。
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具先进性的法治理念这种先进性,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规定的,而且是由其自身属性所决定的表现在:一是法律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同于一般的政治意识、道德观念,它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为指导,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过程中,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包含超越时空的对法治建设一般规律的认识,因而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只有把握了这种规律性,我们才能增强法治建设的能动性,避免或少走弯路二是政治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法治理念它是我们党政治理想、政治原则、政治路线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化,绝不是一般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问题,而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属于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讲政治,强调政治,突出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属性。
三是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人民的主体地位,强调以人为本,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法治效果的根本标准,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不是为法治而法治,而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格局,服从服务于党、国家、民族、人民利益的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体现了党的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要求,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四是实践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司法制度的日臻完善,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孕育、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句空洞的政治口号或空泛的学术概念,而是有着很强可操作性,可以践之于行的思想、观念,对法治实践有直接的指导作用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需要付出不懈努力、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过程五是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反映了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以及我国的法律文化,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要求,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一种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的科学理论。
而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开放的、能够不断融入鲜明时代精神的理论体系,有着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其科学性是其它法治理念所无法比拟的 具有上述先进品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很好地解决了坚持什么、澄清什么、反对什么、更新什么的问题,科学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统一执法思想、永葆政法队伍的政治本色,对于牢牢掌握政法工作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对于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必须深刻认识党中央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大决策的极端重要性,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深刻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根本性、基础性、长远性作用,不断增强学习、树立、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的理念。
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解决矛盾、化解矛盾、预防矛盾,使社会归于平和,实现社会和谐维护和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终极价值所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与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有着内在的统一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要求我们全面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贯彻落实,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提供良好的秩序保障公平正义,要求我们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强有力地制裁邪恶、克服偏私、弘扬正气;要求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依法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要求筑好筑牢司法这条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要求我们依法制裁违约、侵权、诈欺等民事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诈骗、渎职、侮辱、诽谤等刑事犯罪行为,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社会行为,引导在全社会建立诚实信用、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人际关系。
充满活力,要求我们创设相关的法律制度,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要求依法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创造一个公正竞争、鼓励创造、保护创新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安定有序,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稳定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打击和预防犯罪,加强以对"社会人"、社会组织和虚拟社会为重点的社会管理,认真落实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措施,深入推进平安创建工作,确保社会秩序良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我们加大对自然环境和物质资源的法律保护力度,依法保障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促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与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政法工作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二者统一于全局与局部、目的与手段、过程与结果的互动之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我们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执法办案和从事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为社会营造更多的和谐因素。
因此,要自觉地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