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铁运[2005]214号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doc
3页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430 号) ,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检查是指为了保证铁路旅客运输安全,铁路部门依法对旅客携带品和托运人的行李包裹进行有无携带(夹带)危险品的检查(以下简称安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及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具体品名以国家有关法规和铁道部发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 、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为准第四条 车站和列车应当以广播、图形标志、点字显示、文字提示等各种方式向旅客宣传禁止携带危险品有关法律法规对限量携带物品的品名、数量应进行公布第五条 铁路客运部门负责站车安检工作的组织、管理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对安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客运部门做好工作较大车站的安检工作可雇佣保安人员实施第六条 安检工作可采用仪器或人工查验,三等以上车站应配备安全检查仪器仪器的数量应满足客流高峰时的需要确保通道畅通,旅客等待时间不超过 5 分钟第七条 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二)未受过刑事处分;(三)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校正势力在 1.0 以上。
第八条 安检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品识别等知识技能培训;使用安检仪器的,还应经过安检仪器操作、放射防护等相关知识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第九条 除按有关规定可免检外,旅客和托运人进入下列场所时,即有义务接受运输安检:(一)进入车站范围内;(二)车站在站房外划定的侯车区;(三)加入检票进站的行列;(四)旅客列车第十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统一着装,佩带“安全检查证” “安全检查证”式样由铁道部统一规定,由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统一制发列车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应着工作服装,佩带工作标志第十一条 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安检人员执勤时不得从事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十二条 开箱(包)检查时,旅客或托运人应当在场,安检人员应当爱护被检查物品因检查不慎损坏物品时,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金在事故费中列支旅客或托运人申明所携带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安检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对经过检查仍有疑点的,可交公安人员进行检查第十三条 旅客或托运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时,在车站,安检人员可以拒绝其进站或运输在列车上,则由列车工作人员和乘警进行检查。
因拒绝检查而影响旅行或运输的,由旅客或托运人负责第十四条 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检测证明时,列铁路可以不予运输第十五条 站车查出危险品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在车站发现超过旅客限量携带规定的少量有危险性质的生活用品,可以由旅客选择交送站亲友带会或放弃该物品;(二)旅客拒绝按本条欠款规定处置危险物品或站车发现属于严禁携带和托运的危险品、违禁物品时,应将物品及旅客、托运人交公安部门处理;(三)列车检查发现的鞭炮、拉炮、摔炮、发令纸类的危险品应收缴并采取水浸等销毁措施第十六条 安检仪器在使用前应在首、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方可使用铁路疾病控制部门定期对安检仪器进行检测,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十七条 专职从事 X 射线安检仪器操作工作的安检人员应当得到下列健康保护:(一)每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二)比照从事放射线检测工作有关规定发给津贴;女职工孕期和哺乳期间应当避免 X 射线区域工作第十八条 操作 X 射线安全检查仪器的安检人员连续值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分钟,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六小时。
第十九条 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是:1.操作 X 射线安全检查仪的安检人员是指从事超过放射性豁免限值的职业照射实践人员2.健康检查是指操作 X 射线安全检查仪的安检人员上岗前预防性检查和上岗后的定期健康检查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 2006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铁道部前发《铁路旅客危险品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铁运[1995]118 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安全检查证式样附件: 安 全 检 查 证 式 样×××铁路局安 全 检 查 证A001 ××站注:安全检查证规格为 85mm×58mm浅蓝底色,黑字,并背面以棕色革、正面透明塑料封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