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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辩护人身份提前介入对反贪侦查影响和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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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15118505
  • 上传时间: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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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以辩护人身份提前介入对反贪侦查影响和对策近年来,律师已经广泛地参与查办贪污贿赂刑事 诉讼活动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 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 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 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 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律师以辩护人身份提前介入对检察机关今后的反贪侦 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检察机关要正确对待律师 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充分发挥职能,拓展侦查思路,全面收 集掌握证据,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贪侦查工作一、律师以辩护人身份提前介入对反贪侦查工作的不利 影响律师以辩护人身份提前介入到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这 就意味着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更多的权利,同时也给反贪侦 查工作带来的新问题,特别是在当前公民法律意识比较薄 弱,各种配套法规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可能还会对追究犯罪 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一) 影响侦查活动的对抗性按照新修改的刑事讼诉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 门可以同步,并且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可能是律师所 要取证的对象,这就可能形成证实犯罪与否定犯罪证言并存 的局面,将影响侦查效能乃至惩处能力。

      在案件侦查中,一 些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由于不了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 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 供翻证(特指违背客观事实的翻供翻证)而新的《刑事讼 诉法》赋予了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等更多的权利保障,律师 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三证”就可以 会见犯罪嫌疑人,除“三类”案件外,不需要经侦查机关许 可,不被监听,此外律师阅卷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 括诉讼文书,还包括证据材料,律师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 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如果对犯罪嫌 疑人、证人稍加“点拨”,犯罪嫌疑人及主要证人就有可能 翻供翻证,加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二) 影响证人作证的稳定性由于受委托律师的特殊性,律师取证的目的、方向和角 度即出发点和归宿,取决于为当事人服务如果律师取证偏 离法律轨道,则在证明对象及证据内容等方面就会与侦查部 门的调查取证发生冲突,从而影响证言的证明力特别是在 律师的点拨下,一些证人因某种压力或者原因,出现证言反 复或虚假证言情况,最终影响案件认定处理,甚至使真正犯 罪的人逃脱法网同时,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有利于 稳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强化拒供心理和证人(特别是 污点证人)的避证、拒证,从而增加取证的难度。

      三)影响深挖犯罪的可能性由于律师取证权的完善和保障,律师在检察机关第一次 接触嫌疑人的同时,双方在证据收集的层面上的对抗就已经 开始如果在有同案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尚未获悉同案嫌 疑人或者重要证人如行贿人的情况下,律师先于检察机关接 触嫌疑人或证人时,出于利益或其他原因,个别有意无意地 “暗示”或提醒相关人员,从而帮助案件当事人实现串供目 的的可能是存在的,这势必会使深挖窝案、串案的难度进一 步增加,影响了侦查的扩大效果二、反贪侦查工作应对律师以辩护人身份提前介入的策 略与措施检察机关反贪侦查人员必须深刻理解法律,树立信息主 导侦查观念,牢牢把握反贪侦查工作的主动权一)转变侦查观念,确立信息引导侦查核心地位信息情报工作是反贪侦查的重要基础工作,只有充分掌 握有关案情信息,才能有力出击长期以来,侦查人员树立 了一种以案件为核心而不是以信息为核心的侦查观念,致使 大量有关犯罪信息不能集中,案件与案件、信息与信息相互 孤立,造成大量信息资源的浪费因此,要适应形势的发展, 很好地实现以信息引导侦查,必须转变观念,确立信息在侦 查中的核心地位,以侦查信息工作为重点,全面加强侦查基 础建设,一方面将信息的搜集利用与案件的侦破有机地结合 起来,建立信息情报专门机构,配置专门人员进行信息的搜 集、整理、存储,实行规范管理,资源共享。

      一方面拓宽信 息情报工作渠道,积极与纪检、监察、审计、公安、工商、 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打造便捷、高效、保 密的侦查信息查询平台,为办案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服 务加强对各类侦查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分析,分门别类建 立侦查信息数据库,探索信息引导侦查,提高信息材料的综 合利用率二)夯实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侦查水平和能力1、转换侦查思路,实行现代侦查模式传统的"从供 到证”落后侦查模式具有口供本位的特点,过于依赖犯罪嫌 疑人口供,以拿口供找证据为中心展开侦查,随着新修改的 刑事诉讼法出台,尊重和保障人权、诉讼民主和权利进一步 得到保障,对证据证明要求提出更高要求,传统的"从供到 证”落后侦查模式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的侦查需要,因此 要适应新刑事诉讼的要求,转变传统的“供一证”的侦查模 式为“证一供”的现代侦查模式,在侦查中要尽可能多地调 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 形式要进一步熟悉、掌握,进而确保面对复杂局面时侦查手 段的多样性要善于先收集其他证据,待其他证据基本上确 实充分以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 解来核实、补充先前取得的证据,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这样既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来自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活 动,又能在律师介入以前形成有利的证据规模,从而大大提 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成案率2、强化证据意识,培养证据把握能力随着"两个非 法证据”规则的出台,及新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自 证其罪”和“近亲属免除出庭作证义务”的确立对侦查取 证工作及侦查人员的证据把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 反贪侦查部门人员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坚持客观、全面收 集证据原则,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 要注意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并尽量预见到此类证据会对 后面诉讼所造成的影响三)灵活运用强制措施,适时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一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大多数具 有学历高、见识多、人际广,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犯 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特 点决定了查办贪污贿贿犯罪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对抗性, 过去那种稳稳当当、没有风险的决策模式已失去继续存在的 基础,大量的侦查实例已雄辩地说明了这一点如果不敢大 胆灵活地运用强制措施,就会大大地降低侦查工作的效率 因此,要改变过去那种“拘传十二小时不够用、取保候审和 监视居住不管用,拘留逮捕不敢用”的三不思想,选准时机, 果断“风险决策”大胆灵活运用各种强制。

      此次刑诉法对拘 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修改,为检察 机关反贪部门更好地运用强制措施这一手段,为成功突破案 件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 亡的案件,要依照新刑诉法特别程序,及时启动没收程序, 及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维护公平正义参考文献:[1] 燕妮;侦查机关如何正确认识律师提前介入[J].《江 西警专学报》;2000年01期[2] 宁洁: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J].《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2期[3] 王煜、赵刚:新的刑事讼诉法实施对刑事公诉工作 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法学视野》;2008年第3期[4] 陶国华:论我国律师提前介入的不足与完善[J].《太 原科技大学》;2011年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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