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制度.doc
5页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自然保护科责 任 人:承办人(A、B )、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局长办公会议二、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 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1998〕111 号)第三条 规定:“要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确有必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 177 号)第四条规定:“ 涉及地方 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管理项目,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但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有影响的项目,在批复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须经该自然保护区相应级别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三、审批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应予以批准:(一)在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二)有国家或地方批准的立项文件三)市直林业、国土、农委、水利、农垦、森工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四)按《齐齐哈尔市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程序,通过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专家组的评审论证四、申报材料(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二)市直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三)项目立项有关文件四)《项目对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报告》(下称《专题报告》)文字版 10 份,电子版 1 份五、受理承办人(A、B)负责对 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3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项目,3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不予受理,3 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B)按程序 组建“ 市级自然保 护区评审委员会专家组” (不少于 7 人,以下称“ 专 家组”),并从中选取1~2 名专家对建设项目现场考察,现场考察时限为 5 个工作日二)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主任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评审没有通过的建设项目,由评委会主任将结果现场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不予审批三)承办人(A、B)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起草审批意见,由主管局长审核提出意见送局办公室核稿,呈报局长签批七、审批时限一般项目为 15 个工作日,特殊项目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 25 个工作日评委会专家考察、评审论证和申报单位修改材料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审批时限内,但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八、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示范文本及相关材料在齐齐哈尔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 )长期公布拟批准的项目在齐齐哈尔环保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审批结果在齐齐哈尔环保网站公布 7 个工作日以上九、监督检查执行《齐齐哈尔市环保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齐齐哈尔市环保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附件: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申报材料初审(5 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考察评审论证形成论证报告草拟审批意见( 2 个工作日)不符合审批条件或标准出具书面通知不予受理材料不全或《专题报告 》 内容不规范,通知申请单位补正办公室核稿主管局长签批( 2 个工作日)报告通过报告没通过不予审批拟批准项目公示(5 个工作日)发 文(1 个工作日)批准项目公布( 7 个工作日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