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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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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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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升本)、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党领导,坚定中国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自觉培养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抗挫折能力;(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六)恪守校训,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期入学的,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多为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相关要求在3个月内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S)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先缴纳学费,凭缴费凭证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两周内未办理任何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根据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结合学校学生操行量化评定办法进行,采取个人小结、班级评议、院系监督的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依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学生升、留级和重修等依据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六条学生根据本科生双学士学位管理规定以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可以申请修读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教务科研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学校创新创业选修课程学分转换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相关条款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有权停止授予或撤销其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根据转专业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S)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校、本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十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因创业而休学的学生,可根据需要,在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两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一)因病治疗休养占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二)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确认必须休学者,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第二十四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未按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注册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二十八条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第三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离校2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包括毕业设计(论文))达到学校规定条件者,可以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上级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三十三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第三十五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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