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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24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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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资料推荐…………………………………………………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一) 市场市场法律法规1.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Ø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 1) 第一个层次是由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2) 第二个层次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3) 第三个层次是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指定的规则制定及规范文件4) 第四个层次是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Ø 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2. 现行证券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Ø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民族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起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成效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3. 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Ø 证券交易所的监督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Ø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法履行一下职能: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村官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诉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股票服务等二) 公司法1. 公司种类Ø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产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Ø 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Ø 子公司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Ø 分公司指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理和控制,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Ø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Ø 凡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是中国法人;反之均为外国公司2.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Ø 公司法人财产权指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Ø 公司的财产一般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Ø 货币组成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Ø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据3. 公司的经营原则Ø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期限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经营原则;自主经营原则;自负盈亏原则;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原则4. 公司设立的方式Ø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的发行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Ø 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Ø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负责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立设立公司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立的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5. 公司章程内容Ø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Ø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人代表;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1)6.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内容Ø 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是公司对外投资和他人提供担保做出严格的限制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一招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7. 股东权益滥用的相关内容Ø 股东权益滥用的方式包括股东权益、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Ø 滥用的损害对象包括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Ø 滥用的后果包括给公司造成损失、给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Ø 滥用的责任包括:滥用股东权益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优先公司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导致对公司人格否定,由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 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Ø 在我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0个股东,最少则为一个,此种情形下为一人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Ø 公司的资本包括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出资程序的规定Ø 有线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等Ø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了需要具备上述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公司名称2) 公司的组织机构3) 公司的生产经营条件2)9.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做了多元制的规定:即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和监事会3)10.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Ø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首先要求是是缴的出资额,即实缴资本;同时要求达到最低资本限额,即不少于最低数额Ø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的最低限额为:1)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 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50万元5)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Ø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关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期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以下职权: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为决议12.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Ø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为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续存的Ø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东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4)13.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Ø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通常包括订立公司的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任董事和监事、申请登记注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包括批准、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登记14. 募集设立与发起设立程序的区别Ø 发起人认购股份: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允许采取募集设立的国家规定了发起人必须认购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以加大发起人责任,减少社会公众投资者的风险,保护投资人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Ø 募股程序:发起人募股是公司广泛吸收社会投资的一种方式,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世界各国对公开募股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募股程序主要包括募股的申请与审批、公开招募与认购股份、缴纳股款Ø 召开创立大会: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认购人根据招股说明书而认购股份,因认股而加入设立中的公司,对公司的设立经过并不详细了解,他们只有通过创立大会才能够行使其合法权利,对发起人的行为进行审查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认股人的利益,许多国家在公司法中都规定了募集设立的公司在其设立过程中必须召开创立大会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的股份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召集认股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15.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Ø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募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据此,股份发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 公平、公正的原则ü 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发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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