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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特殊教育发展的五个时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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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洲特殊教育发展的五个时期教育史研究 2011 年第 2 期 2011 年 6 月欧洲特殊教育发展的五个时期李静[摘要 ]依据古希腊西欧国家文明进程以及社会对待残疾儿童的变化,本文提出西欧特殊教育发展经历五个进化时期,从憎恨和侵犯到容忍,友好到与发展存在偏差的个体融合之路.文中阐述了欧洲特殊教育发展的特点及其与社会经济基础,文化发展环境的密切联系.【关键词】西欧;特殊教育;时期【作者简介】李静,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研究所,博士(北京100075)教育作为上层建筑,其发展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相应地,特殊教育的发展在各个历史时期都与国家经济体制,社会价值取向,宏观教育政策,法律相联系,同时与医学,心理学及教育学等领域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①从分析社会对残疾儿童态度变化入手,考察从古希腊时期至今西欧国家文明进程,我们发现,历经两千五百年西欧社会走过了从憎恨和侵犯到容 忍,再到友好,最终达到与残疾个体融合的状态.一.第一个时期:对残疾人从侵犯不容忍到必需抚养的认识公元前八世纪到公元十二世纪这段时间可以认为是欧洲国家对’残疾个体态度进化的第一时期.对待残疾人问题,本时期欧洲文明经历从剥夺,侵犯到权力机构(君主)产生必需帮助他们,安排抚养机构的意识的过程,这个过程达两千年之久.以稗史提到的利库尔格法为开端(公元前八世纪)来分析第一时期欧洲人对残疾人态度进化情况比较合理.十二世纪可以认为是本时期上限,因为在这一时期欧洲出现了为盲人设立第一批世俗收容所.由君主倡导而建立的慈善机构可以认为是国家(以执政者为代表)意识到必需为残疾人提供帮助的先例,是对残疾人态度发生变化的证明.从主张消灭残疾人的利库尔格法的颁布到第一次出现世俗权力倡导慈善地对待残疾人,这个过程经历了两千多年.致使欧洲人这么长久地对自己的残疾同胞持否定态度的原因在哪里?是什么推动这种态度最终向积极方面改变?要回答这个问题,我 们需要以欧洲文明发展作为背景来分析研究.在古希腊社会,残疾人命运悲惨.他们不被承认公民身份,地位相当于奴隶.他们要么从肉体上被消灭,要么被褫夺公民权.古希腊城国的自由公民社会不接受先天听觉,视觉存在障碍及智力落后的人.虽然基督教义把宗教的感性和怜悯心融入社会文化中.然而,许多世纪以来偏激的残疾人观和顽固的传统致使基督教义所持的新思想被理解的过程变得艰难而缓慢.最先跨越隐秘界线,对残疾人施以关心,表现同情的是为数不多的教堂修行者.寺院制下设立了临终关怀医院和收养所(在四世纪,在西罗马帝国是七世纪),残疾人偶尔也可以在那里得到住所和食物.之后的五百年里欧洲国家从开办寺院收容所到创建第一批世俗收容所和医院,最后出现为盲人,准确地说是为失明战士开办的特殊世俗避难所,逐渐地形成抚养和医疗援助的机构,它附设一些特色部门(包括临终关怀医院,医院,收容所,避难所,麻风病院).其中一部分由教堂监管,而另一部分由最高世俗或城市权力监管.需要引起特别重视的是,设立抚养部门的渐渐 的不再是教会特权,城市权力当局,王权也认为有责任参与其中,当权者介入到积极的充满同情心的缔造者行列.二,第二个时期:从对聋,盲儿童个别化教育到出现第一批特殊教育机构从十二世纪到十八世纪,欧洲国家经历从个别君主和城市权力当局倡导创立不同类型慈善机构和医疗机构(在那里残疾人偶尔能得到帮助), 到建立世俗(私有或国立的)收容所和救济院.与过去相比,对待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的态度毫无疑问地向好的方向转变,但是这种转变缓慢而艰难.十四至十六世纪文艺复兴时代文化和发生于75十四世纪后半期至十七世纪中叶的宗教改革运动使”气候显着变暖 ”,千百年来挣扎在生死线上的残疾人得以存活下来.文艺复兴时代,人道主义思想和人类中心论渗入欧洲人头脑中,替换了他们关于人及其生命意义的概念,这就不能不促发人们改变对残疾人的看法.新教的宗教思想及宗教改革理所当然地参与到这个过程中.加入新教的国家崇尚采用新的慈善方式对待残疾人.在新一轮欧洲文明发展的启蒙时代,一些残疾 人恢复了”公民身份 ”.他们不仅能继续得到关心,而且其中一些人甚至得到尝试性教育.起初,各地区收集的成功个别教育经验还不足以引发此后特殊学校的设立.对公民权和残疾人身份的重新认识推动了法国特殊学校的问世,这是在巴黎出现的第一批国立特殊学校,它们是专为聋,哑儿童(1770)和盲童 (1784)开办的.法国大革命(1789)发布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促使巴黎人重新评价残疾人,精神病人和弱智的人的地位,它引发由波?日?卡巴尼斯,夫?毕涅依 ,日? 埃斯孔里奥依,日 ?依塔尔为领袖的”精神病学革命 ”.欧洲人最终要思考智力落后儿童的命运,要思考国家和社会应对他们的生活担负的责任.②“人生而自由 ,权利平等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一章)——就在这个口号影响下西欧步入第三个进化时期.对残疾人态度发生转变是过去几百年来渚多社会文化累积的结果.最有意义的社会事件包括:人道主义哲学的胜利,宗教改革和新教,都市主义化,大学和学校教育的发展,书籍印刷,个别阶层人身自由的获得,世俗自由思想的兴盛.宗教改革导致慈善观的改变.在信奉新教国家出现了受国 家庇护的世俗慈善事业并得到巩固,形成了社会慈善事业的标准与规则,产生了社会政策.都市主义化促进公民特殊地位的确立.正是由于都市主义化才出现了与寺院同样的世俗收容所,避难所,医院,病院和学校.大学的出现,学校教育的发展,书籍印刷促进科学发展,提升西欧人整体文化水平,更好发挥公民在教育自己子女中的作用,明了教育在人个生命中的作用.受人道主义影响,个别阶层和群体获得人身自由的形势下,对残疾人的态度也开始缓和.世俗自由思想兴盛的条件下,社会有势力人群,君主对残疾人的公民地位的看法发生变化,这使开展教育立法的倡导成为可能.对聋童实施个别教育最初是由家长和教士慈76善家进行的.积累的成功个别教育经验改变了对感觉受损儿童潜能的认识.本时期重要特点是被吸引到慈善事业的人数持续不断地增长.如果说在十二世纪都是教会公爵和君王中的苦行者偶尔来参与,那么到这个时期末(十八世纪) 教会和世俗慈善事业已经拥有了众多拥护者.从认识到必须救济残疾个体到理解对哪怕其 中一部分——感官损伤儿童实施教育的可能性和合理性,这个转变过程欧洲国家几乎经过六个世纪才完成.三第三个时期:承认特殊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及特殊教育体系的形成第三个进化时期从十八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这个时期,欧洲国家经历了从意识到对感官障碍儿童教育的可能性,到承认听觉,视觉,智力受损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及必须为他们设立特殊学校.第一批聋校和盲校开办被认为是本时期开端,欧洲各国家实施初级义务教育法,之后为推广该法使之适用于感官和智力障碍的儿童的法令颁布日期标志着本时期结束.第三个进化时期的特点是对特殊儿童态度的根本转变,这时期形成和确立了对患有残疾的人的公民权的新的,更人道和更民主的观念,由普通初等义务教育建立为标志.本时期,在立法上首先对残疾人地位做出改变:大多数欧洲国家承认他们有权接受教育.特殊儿童教育不再是国外的新事物.特殊教育体系开始建立.之所以有这样的可能,首先是由于法律上承认残疾人享有社会援助和教育的权利,也因为社 会和国家对实现其权利承担起责任.从十九世纪初起,许多欧洲国家颁布特殊教育相关法令:1817 年丹麦——聋童义务教育法.1842年瑞典——初等教育法,它规定为贫困儿童和”没有足够能力按照教育制度规定充分掌握知识的儿童”设立”最低计划”.1873 年萨克森——盲,聋,智力落后者义务教育法.1881 年挪威——聋者义务教育法.1882 年挪威——智力落后者教育法.1884 年普鲁士——关于来自不幸家庭教育缺失儿童辅助班通令.1887 年瑞典——新修订初等教育法对贫困儿童和弱智儿童做了明确区分.1889 年瑞典——聋者八年义务教育法.1892 年普鲁士——确定必须拓展辅助班系统的通令.1893 年英格兰——聋者和盲者初等教育法.③1896 年瑞典——盲者义务教育法.1899 年英格兰——智力落后儿童教育法.④1990 年普鲁士——聋者,盲者,智力落后者义务教育法.1909 年法兰西——辅助班和学校组织法.1914 年比利时——义务教育法促进为智力落后者开办国立学校.1920 年荷兰—— 智力落后,聋,弱听,盲童教育规定.1923 年意大利——聋,哑人初等义务教育法特殊教育体系在这些国家的文化,科学和政治生活的中心即首都(维也纳,伦敦,柏林,哥本哈根,罗马,巴黎)正在形成.还有三到四个欧洲大规模的大学中心可以列入上述名单.为智力落后儿童设立的辅助班和学校得以迅速发展是与普及初等教育法的颁布直接相联系的.最初对所有儿童实施教育,此时必须为那些不能在规定时限达到教育目标的儿童建立并行教育体系,于是智力落后儿童被划入到需要特殊教育之列.二十世纪初是欧洲国家特殊教育体系最终形成时期,它规定听力,视力,智力障碍三类儿童接受教育,其他特殊儿童仍然置于教会和世俗慈善事业监护之下.关于特殊教育体系的建立,欧洲国家表现出一致的特点.那就是:实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法;承认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利并推广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法使之同样作用于听力,视力,及后来的智力落后的儿童;制定最低的标准权利基线,以协调特殊教育体系职能(国 家基础教学计划,地方教学计划,三类特殊教育机构配套原则等);确定特殊学校(在国家,地区,地方三级)职能及其法律保障;非国家组织(协会,慈善基金)平行作用,这些组织推动并监督国家决策,刺激特殊机构系统的发展;特殊教育对所有地区儿童的接纳.从认识到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到承认必须建立平行教育系统即特殊教育系统.欧洲国家经历近二百年的时间,在这个历史阶段,该系统包括三类特殊学校:为听力,视力,智力障碍儿童开办的学校.第三个态度进化时期自然地与特殊教育体系的形成存在紧密的联系.四第四个时期:对所有残疾儿童实施特殊教育及特殊教育体系的发展与分化二十世纪初到七十年代,西欧经历了从认识到对聋,盲,智力落后儿童实施特殊教育的必需性到必须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的过程.这是国家教育体系在横向和纵向得到完善和分化的时期,是新型特殊学校和特殊教育新形式形成时期,在这个时期出现了作为学校补充的学前和继续教育机构,学校种类得到了增加.聋,重听,盲,弱视,盲聋, 语言障碍,身体缺陷,学习困难,多重障碍,行为问题儿童学校,为长期疾病缠身的儿童,长期滞留医院的儿童开办的学校,以及国家科研中心隶属的学校部陆续出现了.第四个时期的开端于普及初等义务免费教育法及之后发展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法令的颁布和实施时间.到二十世纪初,大多数欧洲国家建立了特殊教育体系并设计它的发展前景.但第一次世界大战及紧随其后的革命,军事政变,国内战争打断了特殊教育的发展.这期间,大多数国家不但没有发扬在该领域已取得的成绩,反而参与特殊教育事务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了.只有东欧国家例外,他们在民族解放运动中提升了民族自觉意识,国家建设又为特殊学校体系迅速增强提供保障.然而这个美好前景被又一次世界战争打断了.经历了二战集中营和民族,种族罪的恐怖,文明世界开始以全新的观念看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看待个性和天性.生命,自由,尊严,人权被认为具有最重要的价值.随着欧洲经济共同体形成,欧洲国家的残疾人观日趋一致.这在 1961 年通过的欧洲社会宪章中得到反映.该文件第十五条坚持:”身体和智力上 无劳动能力的人有参加职业培训,恢复劳动能力和社会复权的权利.”⑤ 在五十至七十年代新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受经济高涨,自由民主改革浪潮推动,残疾儿童教育问题得到高度关注.此时,欧洲国家对残疾儿童发现,核查及诊断的机制得到完善,特殊教育机构配套化.出现了新的需要特殊教育的儿童类型,不仅有听力,视力,智力障碍儿童,还包括学习困难,情绪失调,行为偏差,社会和文化缺失儿童.相应地,特殊教育横向结构不断完善:个别欧洲国家特殊学校类型已超过十五种之多.特殊学校招收学生的数量成为特殊教育体系现代化的衡量指标.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资料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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