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历史文化特色保护.doc
42页重庆市城乡规划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导则(试行)重 庆 市 规 划 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 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导则》编制组分别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并收集到相关的基础资料通过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照借鉴了香港、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技术导则,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有关管理部门、规划设计院所等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历史文化特色的定义与保护层次;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4.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5.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6. 保护建筑;7. 名词解释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 :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赵 芾、覃继牧、孟 庆、袁 鹰、黄芸璟目 录1. 总 则 12. 历史文化特色定义与保护层次 22.1 历史文化特色定义 22.2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层次 22.3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原则 2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3.1 一般规定 43.2 保护界线划定 53.3 建筑高度控制 53.4 道路交通 63.5 市政工程 73.6 防灾和环境保护 74.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 94.1 一般规定 94.2 保护界线划定 104.3 建筑高度控制 104.4 道路交通 114.5 市政工程 114.6 防灾和环境保护 125.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135.1 一般规定 135.2 保护界线划定 145.3 保护与整治 155.4 道路交通 175.5 市政工程 185.6 防灾和环境保护 186. 保护建筑 196.1 文物保护单位 196.2 历史建筑 197. 名词解释 20附录一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目录 23附录二 重庆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第一批)目录 24本导则用词说明 30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31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等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1.0.3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2. 历史文化特色定义与保护层次2.1 历史文化特色定义2.1.1 一般来讲,人类的历史文化遗产可分为“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两个方面,城乡的历史文化特色作为人类的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两个方面我市的历史文化特色保护,除了保护历史城区、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等历史与文化的“物质形态”,还应该保护包括城乡居民的生活方式、城市的“历史声望价值”等“非物质形态”2.2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层次2.2.1 在城乡规划中,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应建立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等五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2.3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原则2.3.1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原则是: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是不可再生的,因此保护是第一位的多年来,在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认为把重建、恢复一些古建筑、修庙造塔或修建仿古街市也是一种保护,这实际上是对保护的误解新建的仿古建筑和街市不含有历史的信息,同时也易给人造成错觉,起到以假乱真的恶劣效果,冲淡和影响了对历史文化名城中真正历史遗存的保护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任何历史遗存均与其周围的环境同时存在,失去了原有的环境,就会影响对其历史信息的正确理解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不能急功近利,不能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当前的利用方式应保证以后可以继续使用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3.1 一般规定3.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3.1.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
3.1.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3.1.4 为了从整体上保护名城的风貌特色和文化特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确定名城保护内容和保护重点,提出名城保护措施3.1.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及传统风貌的保持与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的确认3.1.6 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的物质性内容,保护规划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即保持、延续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确定对影响名城历史风貌实施整治的重点地段,包括需要改造的建筑,街巷和公共空间等;确认需要保护的传统民居、历史建筑等文物古迹为保护建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的要求3.1.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合理调整历史城区的职能,控制人口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以及提出规划的分期实施及管理的建议3.1.8 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界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建设、市政管线建设、房屋建设以及农业活动等,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安全3.1.9 历史城区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群以外的其他地区,应考虑延续历史风貌的要求。
3.2 保护界线划定3.2.1 保护界线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边界界线保护规划必须以图画和文字的形式明确这些边界的具体位置这是因为各类保护区的规划控制要求和执法依据不尽相同,界线明确有利于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历史文化街区应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3.2.2 当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出现重叠时,应服从保护区的规划控制要求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文化街区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3.2.3 历史文化街区内应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要素3.2.4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3.2.5 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应按照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历史建筑的要求予以保护3.3 建筑高度控制3.3.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筑高度在分别确定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分区、视线通廊的建筑高度、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建筑高度的基础上,应制定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建筑高度控制规划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的重要措施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的目的是对保护对象周边的景观进行保护;对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进行控制的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上视觉关联所在;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建筑高度进行整体上的分区控制是为了保持历史城区的整体尺度建筑高度控制的规划方法是:根据各类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的要求,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根据保护名城整体风貌的要求、保持名城的空间轮廓线和与周围自然景观环境的联系的需要,提出若干个建筑高度控制层次综合上述内容,并结合现状地形地貌、用地边界、城市道路等,制定出高度控制规划图3.3.2 对历史风貌保存完好的历史文化名城应确定更为严格的历史城区的整体建筑高度控制规定对风貌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实施整体高度控制,有利于保持名城的景观特征魅力,避免在历史城区出现视觉环境污染统一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有利于规划控制和规划管理,但并不意味着新建筑必须达到同样的高度3.3.3 视线通廊内的建筑应以观景点可视范围的视线分析为依据,规定高度控制要求视线通廊应包括观景点与景观对象相互之间的通视空间及景观对象周围的环境视线通廊是标志性历史景观之间保持通视的前提条件,也是体验名城风貌的重要景观通道。
视线分析是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控制的主要依据,应通过视点高度和观景范围的确定,做出平面视角范围和竖向视角范围的视线分析,以此为依据确定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3.4 道路交通3.4.1 历史城区道路系统要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对富有特色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历史城区所形成的道路格局是其历史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格局与城市格局密切相关,维护历史道路格局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键措施之一3.4.2 历史城区道路规划的密度指标可在国家相关规定的上限范围内选取,道路宽度可在国家相关规定的下限范围内选取3.4.3 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解交通为主,城市交通流量很大的道路不宜穿越历史城区,宜将穿越交通、转换交通布局在历史城区外围3.4.4 历史城区应鼓励采用公共交通,道路系统应能满足自行车和行人出行,并根据实际需要相应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及步行区3.4.5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交客运枢纽、社会停车场、公交场站、机动车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城区历史风貌要求;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高架道路、大型立交桥、高架轨道、货运枢纽;历史城区内的社会停车场宜设置为地下停车场,也可在条件允许时采取路边停车方式。
3.4.6 道路及路口的拓宽改造,其断面形式及拓宽尺度应充分考虑历史街道的原有空间特征3.5 市政工程3.5.1 历史城区内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3.5.2 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管线宜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市政管线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历史城区内不应新建水厂、污水处理厂、枢纽变电站,不宜设置取水构筑物2 排水体制在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衔接的基础上,可采用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3 历史城区内不得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4 历史城区内不宜保留枢纽变电站,变电站、开闭所、配电所应采用户内型5 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或新设置燃气输气、输油管线和贮气、贮油设施,不宜设置高压燃气管线和配气站中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箱式等小体量调压装置3.5.3 当多种市政管线采取下地敷设时,因地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