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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个人独资和合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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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企业法概述Ø企业的概念Ø企业的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并具备一定法律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1、定义 Ø企业是社会组织Ø以营利为目的Ø独立核算Ø法律许可性2、特征 Ø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Ø按企业所属行业分Ø按企业出资者的不同分Ø按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分Ø按企业法律地位的不 同分3、分类 二、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调整关于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v公司法v个人独资企业法v合伙企业法等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Ø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Ø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级事务管理Ø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Ø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Ø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承担无限责任。

      4、是非法人企业内部机构简单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和基本原则 1、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基本原则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Ø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条件5、有必要的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投资人申请2、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内依法发给营业执照3、分支机构的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Ø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Ø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投资人:(二)、事务管理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三)、事务管理的内容(1)管理人的禁止行为(2)管理的主要内容 n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n(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n(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依法保障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遵守法律;依法纳税;保障劳动者权益;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n(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 n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n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n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n记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的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的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清偿顺序:1、职工的工资及保险费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五)其他规定 六、 法律责任Ø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Ø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Ø登记机关及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企业设立规定的责任(2)违反企业开业、变更规定的责任(3)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二)、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人员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登记机关或人员的法律责任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以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在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式,欧洲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经营日益普遍到了近代虽然有公司这种法人组织的出,但合伙因此退出历史舞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伙以其聚散灵活的经营形式和较强的应变能力,普遍受到个国法律的重视,已成为现代联合经营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n1、概念n2、基本原则 (一)概念; 1、定义: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普通合伙组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2、特征: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对合伙人的要求:(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2)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盈利性活动的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上签字、盖章)3、有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

      可以用劳务出资,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登记n1、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2、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3、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财产的范围: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合伙企业 的性质:独立性和完整性 财产的转让:1、向外转让部分或全部财产分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内部转让部分或全部财产分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出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否则无效。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力和义务n(1)权利: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n(2)义务:四不(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 n3、合伙事务执行决议的办法n  (1)约定n (2)过半数n (3)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有:n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n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n3)转让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n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n5)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n6)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有协议的依照的协议 2.没有协议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承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n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各合伙人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2)委托一人或数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不能 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 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的性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具有补从性质,即只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只能获得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不得取得合伙人的地位,也不能取得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具体的清偿顺序:1合伙人的个人财产2合伙企业中获得的收益3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 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 1.每个合伙人均需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以其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继续清偿全部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分额为由拒绝2.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清偿的效力3.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内按分,对外连带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成为合伙人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订立书面合伙协议3原合伙人应告之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推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的资格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合伙期限 通知退伙: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合伙期 限,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 退伙 一、当然退伙的条件1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4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再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5当然退伙从条件发生之日起生效二、除名的条件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三、除名的程序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应以书面形式3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生效 1合伙人退伙的,应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退还合伙人的财产分额2退还办法:有合伙协议约定或有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货币,也可以退实物以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退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4合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不愿意继承的应退还应继承的财产分额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n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n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n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有限合伙企业n(一)概念与特征n(二)特殊规定n1、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n3、 合伙协议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三)事物执行的特殊规定n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n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n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四)有限合伙的入伙和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以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 (1)清算人的确定:有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的15日内指定1名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1)支付清算费2)合伙企业所欠招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合伙企业所欠的税款4)合伙企业的债务5)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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