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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论文-浅论新桂系政权的民族同化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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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史学论文-浅论新桂系政权的民族同化政策论文关键词:新桂系政权;民族同化政策 论文摘要:新桂系政权在民族区域治理上实施改土归流,编组乡村甲,彻底改革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行政体系;在民族教育上,实施“特种教育”,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基础教育;在民族风俗习惯上,实施“风俗改良”强制少数民族移风易俗;在民族宗教信仰上,破除“迷信”,强迫少数民族放弃民族宗教信仰这些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实施民族同化、消弭阶级斗争,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 民族政策是协调民族关系、调控民族发展方面采取的措施、规定等的总和它具有重要的社会功用,不仅能够促进民族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可以协调多民族之间的复杂关系,实现多民族国家或地区的有效治理,因此统治者在政权建设的过程中都很重视制定切合实际的民族政策民国时期统治广西的新桂系政权也不例外,制定和实施了不少民族政策虽然历来多有学者对此进行探讨,但多从历史学本位出发来看问题,或失之于简略,或总结得不到位,深有继续加以跨学科探讨的必要本文从梳理一手资料出发,参以现有的民族理论体系,力争对新桂系政权的民族同化政策有个比较全面的认识不当甚或谬误之处,尚请方家赐正。

      一、改土归流编组乡村甲,改革少数民族地区基层行政体系 自元代实行土司制度以来,“不法”土官一直是广西地方政府比较头痛的事情之一虽已历经多次改土归流,但到新桂系统治时仍还有一定残余从1928 年起,新桂系政权开始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时任省政府主席的黄旭初曾拟具改流的具体方案,提交到第四十六次的省务会议讨论通过然后,即发布政令,责令土司残留区彻底完成改流关于改流方案,民国《同正县志》曰:“省政府将左右江所有土属改为流官,有一属可成一县者,有两属三属以至四属合成一县者具体来说,改流类型可分三种:一是直接由土司区改流为县级行政单位,如忻城土司于 1928 年改土归流,置忻城县;万承土州于 1929 年改土归流,置万承县二是土司区归并到已有县级行政单位,如江州土州于1927 年改土归流,并入崇善县;罗阳土县“全属无他属可并,乃归同正县治理,而弹压故以取消”三是几处土司区合并成新的县级行政单位,如雷平县即系1928 年由下雷土州、太平土州和安平土州合并而成;上金县则是由上龙土巡检司和金龙峒合并而成 在镇压桂北瑶民起义后,新桂系认识到必须彻底改革少数民族地区基层行政体系,而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编组乡村甲。

      1933 年 4 月,新桂系政权出台了《广西各县苗瑶民户编制通则》(以下简称《编制通则》),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对少数民族进行编管这一法令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方面内容,是新桂系政权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根本大法从该法令所规定的编组方法来看,其中隐含的一个逻辑就是“苗瑶民族落后”,当他们的户、甲、村数不及五时,本族人就只能成为副职,而不是以人数多寡或通过选举产生正职为对苗瑶等少数民族进行严密的控制,新桂系又规定:“苗瑶民户之正副甲长及村长,由区公所或县政府委派,呈报省政府备案这样一来,苗瑶地区如有风吹草动,就再也瞒不过统治者的眼睛了 在新桂系政权的倡导和压制下,广西省内有苗、瑶等少数民族的地方纷纷行动起来,先是对苗瑶民众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而后根据实际情况编组乡村甲平南县的瑶族被编为 3 个乡,西隆县将苗瑶地区分为乌梅、苗冲 2 个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又出现了苗瑶之外的少数民族的编组问题,如镇边县除壮瑶苗外,还有倮倮之类的少数民族,新桂系的态度是参照《编制通则》比附办理在桂东北地区开展比较早的全县对泗溪源等处的瑶民实行“编户口,立学校”永福县组建了崇德、德化、理约 3 个瑶族乡,百寿县的瑶族约 30 余户,后改编为保安、西河等乡㈣,龙胜县的龙脊壮族聚居区被分为 13 甲。

      实践证明,新桂系政权的改土归流和编组乡村甲起了较大的历史作用原来被国家政权边缘化的基层民族聚居区,终于有了可以表达本民族意愿的途径在少数民族地区纳入到国家统治的范围以后,新桂系政权所制定实施的经济文化发展以及救济政策就会有所表现,民众们也就有机会获得一些实实在在的好处外部信息的输入对改变少数民族地区封闭落后的面貌也有一定的改善作用档案文献揭示龙胜龙脊壮族所受到的这种影响,卸任村长廖鼎森交给下任村长的科普类文献就有:《造林须知》、《水稻留种浅说》等各 1 本,这些书籍所内含的科技信息是少数民族地区基层行政体系改革前所无法得知的此外,这些措施对抗日战争做了重大贡献,正如《桂政纪实》所说:“如抗战以来之征兵,以及公路铁路等建筑或破坏时之征工,全省六十一县之边民,除大藤瑶及都安一分之瑶民外,其余皆能完全应征,每县征发人数,动达数千之多,此种情况,皆完全未有之事实 民族教育文化的发展是民族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新桂系政权为了进行民族同化的需要,在广西少数民族当中实施“特种教育”,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基础教育,客观上促进了民族文化的发展 面对桂北瑶民起义的爆发,新桂系政权认识到广西民族问题的严重性,“鉴于过去抚驭之失策,一变从前方式,而完全从教育人手”,于是在 1933 年颁布了《广西省苗瑶教育实施方案》,大张旗鼓地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

      其中不仅规定了苗瑶教育委员会的组织、筹设苗瑶民众教育馆等大手笔工作,而且还规定省立师专要增加苗瑶教育研究的选修科目以及在中等以上学校中添设苗瑶公费生学额㈣为推动上述法规的具体实施,后来还颁布了《广西苗瑶教育委员会组织大纲》、《广西特种教育区域设校补助办法》等专门法规为给“特种教育”提供师资,新桂系专门开办了“特种教育师资训练所”其教育宗旨为:“根据三民主义之教育原则,养成特种部族之师资,俾统一其政治思想,发扬其固有美德,促进其生产技术,以期提高其文化,改善其生活,而达到民族的统一,故训练方针,均以此为出发点可见,其最终目的是实施民族同化,只不过通过较“温和”的手段罢了关于该所的情况,前人多有论述兹不赘述这里仅谈一下前人并未涉及特教女子教育的情况当“特种教育”办到 1941 年的时候,所长刘介认为广西有着数十万特族女子,她们“同在我政府之下,似不可置于不教之列”,因此他提倡于 1941 年春季开始招收特族女子简易师先修班 l 班,拟招 50 名学员,由各县从苗瑶侗僮倮倮等特族中选送,不仅免费提供膳宿书籍,还免收其它各项杂费,另外每月还发放购置生活学习用品的补助 在新桂系政权的压制下,各县纷纷采取措施推动“特种教育”的发展。

      龙胜县“指定各户视财产多寡,在能力可能负担时,酌量自行捐充田亩作学校基金”切,龙脊壮族聚居区建立有 4 所初小学校,其中平安村因筹集学租 80 担,表现特别优秀,被县教育局给以“县立第六初小”的名义平南县在罗香、平竹、罗运、那平 4 乡各设立中心校 1 所,在各村设立基础校 21 所,同时大力推进成人教育,先后入学 2258 人贺县颁布了《贺县瑶民教育实施方案》,规定每区设小学校 1 所,每校每年拨经费约小洋 400 元罗城县 1933 年筹设特种学校 8 所,后扩充至 22 所忻城县召集村老开会筹议,最后决定建筑初级小学校3 所上思县在山区设立苗人学校西林县在蓝靛瑶聚居的定安、那劳、八桂、潞城 4 乡各设初小 1 所为申请学校补助经费,西隆还专门呈请广西省政府,决定由年度苗瑶教育经费项下补助毫银 300 元镇边县规定瑶倮儿童入学,一律免收其学费,并于学校可能范围内酌给予纸张各件田西县在 1937 年度的县地方岁出预算书中专门预算有特种教育师资生补助费 320 元,县内已设立三瑶、新化、渭标 3 校,仍尽力在供央乡绿衣寨筹设新校 应该说,特种教育还是取得了较大成绩的据统计,广西各县特族区域共成立中心校 37 所,基础校 627 所,在学儿童 28113 人,成人 23207 人。

      其中仅龙胜一县即创设中心校 15 所,基础校 144 所,在学儿童 6507 人,成人 6579 人,分别占广西总数的 40.54%、22.97%、23.15%和 28.35%当然,上述数字仅指少数民族群众较多地区而言,其它诸如百寿、中渡、桂林等县市则因少数民族人口不多,且语言风俗多已同化,大多加入到了所在地区的学校,而没有单独设校尤为难能可贵的是,大量的女性加入到了就学的行列中:在儿童中,女生占 1/4,而在成人夜学教育班,女生则要占到 3/5 的比例这里还应该强调的是,新桂系政权实施的“特种教育”本质上是以少数民族经济文化落后为出发点的,带有歧视少数民族的意味三、推行“风俗改良”,强制少数民族移风易俗 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最为外显的特征之一,其它族体往往首先根据其独特的风俗习惯来判断其民族属性,因此一个政权的风俗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它在民族问题上的态度新桂系政权把广西境内的少数民族视作风俗习惯落后的“特种部族”,因此它始终推行“风俗改良”,强制少数民族移风易俗 早在 1931 年,新桂系政权就颁布了《广西各县市取缔婚丧生寿及陋俗规则》,对婚嫁、丧祭、生寿、游神、歌圩等风俗习惯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如关于婚嫁即规定:“女子出嫁后须常住夫家,从前不落夫家或逃婚陋习应禁绝之同时,并成立了省县市各级改良风俗委员会,来推动这一工作两年后,又修正公布了《广西省改良风俗规则》,成为新桂系政权推行“风俗改良”的总的法律规范根据该法规,广西各少数民族需要改装易服,摒弃本民族传统服饰;不得早婚和不落夫家,并不准聚集歌圩唱和;不得迎神建醮,奉祀淫祠及送鬼还愿㈣除了上述总的法律规范以外,新桂系政权还颁布了许多专门性的禁令、政令,如 1932 年,新桂系政权颁布训令,提出“各县乡村禁约实有重行恢复厘定实施之必要”,后来形成了《广西各县订定及执行乡村禁约须知》这一专门性法规在新桂系政权的强制压力下,各县市不得不采取措施推动风俗习惯的改良三江县不仅把省里颁布的法规印发各乡村,而且后来还重订实施办法 41 条,其中规定:“青年男女,除作正当公开社交外,不得相约唱和山歌,及约期座夜等,不良之陋习同时并规定婚丧均应报团局登记,以加强监控上金县为严禁当地少数民族女子不落夫家,规定“凡有男子控诉女子不落家者,应即拘该女子到案候讯同时并传该女子父母到堂,勒令刻日送女归夫家,并具切结否则收押,押至愿回夫家时为止同时还严格控制当地歌圩和歌会的举行。

      雷平县自古属土司统治区,歌圩、歌会十分活跃,当时统计多达 68 处,虽然这一风俗习惯由来已久,但却遭政府的废禁,地方精英也起而约束民众,因此歌圩慢慢衰落,仅荒村僻陇间才有举行的 在新桂系政权看来,民族习俗的改良乃是所奉行的民族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着力甚多但新桂系在改良风俗的过程中,推行同化政策,歧视少数民族,引起少数民族的不满,各地不断爆发冲突斗争在龙胜的龙脊壮族聚居区,大寨老、副乡长潘祖安和寨老、村长侯会庭等人被迫召集十三寨群众大会,宣布“龙胜县改良风俗委员会禁令”,强迫壮、瑶群众改装易俗,但遭到与会者的强烈反对 四、“破除迷信”强迫少数民族放弃民族宗教信仰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中国各少数民族都有信仰宗教的传统,宗教的影响深入到这些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成为民族的共同心理如何对待和处理民族宗教信仰问题,历来是当政者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 广西少数民族大多有自己的民间信仰如壮族在以万物有灵观念为核心的自然崇拜、神话体系和鸡卜占术的基础上发展产生了以祷祝神灵禳解的“么”教形式;瑶族不仅有盘瓠等祖神崇拜的内容,也有崇拜道教众仙的现象;苗族信仰龙神,流行“接龙安龙”的法事;其它如侗族、彝族等都有自己独特的民族宗教信仰。

      新桂系对上述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存在偏见和持歧视的态度,认为它们不仅使个人的生活受到不良的影响,而且也影响到社会的进步,因此早在 1931 年就规定:“凡游神、醮会、求神、拜佛、送鬼、放花炮、完花愿及清明、中元节焚烧冥镪、纸扎等迷信行为,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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