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章医学发展引起的法律问题.ppt
28页1,第十三章 医学发展引起的法律问题,,2,内容提要,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 脑死亡的法律问题 基因工程的法律问题 生殖新技术的法律问题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3,1、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供体来源(器官采集)的合法性问题 捐献器官问题 捐献器官能否规定为公民的义务?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捐献器官?胎儿可否提供器官?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取得尸体的器官? 买卖器官问题 人体器官能否进行买卖? 盗窃器官问题 变相买卖问题,4,美国《统一组织捐献法》(1971年),任何超过18岁的个人可以捐献他(她)身体的全部或一部分用于教学、研究、治疗或移植的目的; 如果个人死前未作出捐赠的决定,他(她)的近亲可以捐赠,除非已知死者反对; 如果个人已作出捐献的决定,不能为亲属所取消5,2、脑死亡的法律问题,脑死亡概念的产生(P191) 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 WHO 我国,6,确立脑死亡的意义(P192),有利于器官移植的开展 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7,国外脑死亡的法律地位,芬兰、美国、加拿大、瑞典、澳大利亚、英国、法国等10几个国家制定法律承认脑死亡是宣布人体死亡的依据 比利时、德国、印度、南非、新西兰、韩国、泰国等10多个国家虽然没有正式立法,但在临床上已承认脑死亡并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
脑死亡的概念已为医学界所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医务人员不敢依据脑死亡来宣布人的死亡8,我国脑死亡立法思考(P193),有必要确定脑死亡的法律地位; 制定严格的脑死亡诊断标准;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9,3、基因工程的法律问题,基因和基因工程(P162) 基因是染色体上的特定片段,是遗传的基本单位,决定着生物的性状、生长和发育 基因工程是指采取类似工程设计的方法,按照需要将具有遗传信息的基因,进行拼接、组合、剪接后转入宿主大量复制并高速表达而获得基因产物的技术10,基因诊断的法律问题,基因诊断对于遗传病的诊断意义重大但人的基因图谱是否属于隐私,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医生是否有义务为遗传病患者保密? 如果为患者保密,有可能损害配偶或未来孩子的利益;如果泄密,会影响患者的婚姻、工作及保险等医生是否应承担责任?,11,基因治疗的法律问题,基因治疗是用正常基因代替异常基因以治疗疾病的方法由于基因的复杂性,基因治疗改变了人的遗传物质,有可能对人类产生不可预知的后果,在法律上引起困惑: 医务人员是否有权利改变人?以什么标准改变人?人体基因是否可以买卖?,12,克隆人引发的法律问题,人的生命复制或无性生殖技术将使人类面临巨大的伦理和法律危机: 从法律上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尊严和价值,如果允许用克隆方法去大批复制同一个人,人的尊严、价值和权利又从何体现? 从家庭法律关系来说,任何人的出生都有明确的法律身份和地位,克隆人的出现不仅改变了通过男女结合的生育方式,而且使人的社会关系变得异常复杂。
人的死亡是一个法律事实,克隆人却产生这样的法律问题:死人是否可以复制?复制的人是否是死去的人的延续? 克隆技术成熟后,既可以复制伟大的政治家、科学家,也可以复制犯罪团伙,有人说复制的人与原来的人在思想和内心世界都不同,既然如此,又何必去复制?,13,我国对克隆人研究的态度,在中国境内禁止开展克隆人研究 不赞成 不支持 不允许 不接受,14,4、生殖新技术的法律问题,1)人工授精的法律问题 人工授精分为夫精人工授精(AIH)和捐精人工授精(AID) 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 AID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 AIH子女为婚生子女,但与继承法冲突,15,利用亡夫精子怀孕分娩的子女如何继承?,《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16,人工授精的法律问题(续),AID子女的父亲确认问题 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精子提供者 社会学意义上的父亲—生母之夫(养育者) 谁是法律上的父亲? 人工授精的技术和卫生标准问题,17,2)体外受精的法律问题,试管婴儿父母的确认问题 用妻子的卵子和丈夫的精子在体外受精后将胚胎植入妻子子宫妊娠,父母是确定的。
用妻子的卵子和其他供精者的精子在体外受精后将胚胎植入妻子子宫妊娠,与AID子女相似,有两个父亲 用供卵者的卵子与丈夫的精子在体外受精后将胚胎植入妻子子宫妊娠,试管婴儿有两个母亲 使用供卵和供精在体外受精后将胚胎植入妻子子宫妊娠,试管婴儿有两个母亲和两个父亲18,体外受精适用对象的法律问题,单身妇女能否要求使用体外受精技术? 如果可以,试管婴儿没有法律上的父亲 如果不行,是否侵犯人权 婚姻中的老年妇女能否要求使用体外受精技术? 绝经不能排卵问题 不宜妊娠、寻找代孕母亲问题,19,3)代孕母亲及其法律问题,代理母亲的两种形式 用自己的卵子人工授精后妊娠,分娩后将孩子交给委托人抚养; 使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的子宫妊娠,分娩后交给委托人抚养20,孩子父母的确认问题,世界各国法律规定有三种情况: 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男女为婴儿法律上的父母; 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婴儿法律上的父母; 委托代生的夫妇是婴儿法律上的父母21,代孕的合法性问题,代孕母亲出租子宫,被他人看作生育机器,是对妇女尊严的侵犯,是社会的倒退; 代孕母亲的存在使婴儿成为可以买卖的商品,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母亲替女儿代孕,祖母替孙女代孕,姐妹间相互代孕等造成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
22,5、安乐死与临终关怀,1)安乐死的含义 安乐死源于古希腊语,意为“无痛苦的或愉快的死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安乐死,按照日本《论自杀与安乐死》的定义,不是为了惩罚某人或者为了保护他人而牺牲某人,是作为对当事人的一种慈爱行为来结束生命,是纯粹的解脱式的死亡方式,包括自杀23,狭义的安乐死,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定义,狭义的安乐死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或者定义为:对患有不治之症且又极端痛苦的患者,在不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出于对其死亡权利和个人尊严的尊重,为解除患者痛苦而由医务人员实施的终止维持生命的措施使其自行死亡或采取积极措施使其加速死亡的一种医疗行为24,2)安乐死对传统观念的冲击,人们普遍认同“安乐死承认了患者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文明的进步”的观点 对于被动安乐死一般都表示赞同,但对于主动安乐死还存在激烈争论争论的焦点不在于“安乐”与否,而是在“致死”上,因为主动安乐死实际上就是为结束病人痛苦而实施的无痛致死术,这显然与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相违背25,3)安乐死的立法问题,国际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在法律上对安乐死采取宽容态度,承认安乐死合法性的国家则更少;我国关于安乐死的立法也迟迟没有出台。
在安乐死的立法过程中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诸如: 安乐死的法律定义,实施对象; 安乐死的实施程序,如请求、审查、操作规程等; 与安乐死相关的法律责任…,26,4)临终关怀的概念,临终关怀就是对濒临死亡患者的照顾,也是对其亲属的蔚籍和帮助,其基本观念包括: 帮助临终患者了解死亡,坦然面对和接纳死亡; 以同情心对待濒临死亡的患者; 尊重濒死患者的权利,满足其意愿; 重视濒死患者的生命质量,维护其生命尊严27,5)临终关怀值得推广,它是特殊的人文关怀,服务对象可以包括每个常人; 死亡是生命的必然结局,濒临死亡者精神和肉体的极度痛苦往往使其尊严遭到破坏,临终关怀可以起到减轻痛苦、维护尊严的效果; 临终关怀事业是我国卫生保健体系自我完善的必然要求,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临终关怀是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的具体体现; 临终关怀不失为替代安乐死的合情选择,或许可以促进安乐死观念的普及和相关立法的形成28,本章目的要求,了解安乐死与临终关怀及其法律问题; 熟悉基因诊断、基因治疗及其法律问题; 掌握器官移植及其法律问题、采用脑死亡标准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