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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含特殊食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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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木92****502
  • 文档编号:119297858
  • 上传时间:20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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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含特殊食品)(2019年版)(送审稿)项目序号主体责任责任依据法律责任处罚依据一、许可管理1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2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3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4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5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一、许可管理6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7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8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自建网站首页、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主页面醒目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等信息。

      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9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二、人员管理10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1不得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12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二、人员管理13自建网站应当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贮存和运输管理、投诉举报等制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平台准入条件和食品安全责任;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信息的公示、更新提供技术支持和便利《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3、 经营过程控制三、经营过程控制三、经营过程控制三、经营过程控制三、经营过程控制三、经营过程控制14进货时应当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5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16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17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18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19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理管理处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20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商场、超市应当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21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设施和设备,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容器、设备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防潮、防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22如实记录和保存销售、购买、使用食品添加剂相关信息和凭证,或者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添加剂《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23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自动售货设备及其放置地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及时清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2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对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使用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容器和取用工具、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包装材料;对由食品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在外包装上标明分装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分装日期等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25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其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二年禁止以修改保质期或者调换包装等任何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登记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2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物品一同贮存、运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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