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罗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相关税收政策辅导.ppt
22页新罗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 相关税收政策培训班税政股:吴春强 2016年4月5日一、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的税费(六税两费)v(一)营业税 建安(自建房初始登记)、出租(人防车位)、销售 不动产;v(二)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 让所得;分是否继承或法院拍卖情况进行征收1、继承:按实征收;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三款:在计征个 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 实征收;2、法院拍卖:根据国税函[2007]1145号,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3、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根据国税发 [2006]108号,免征个人所得税;4、代征:住宅(城区按1.5%、乡镇按1%征收)、非住宅按3.4%;一、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的税费(六税两费)v(三)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根据财 税[2008]137号第三条,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 地增值税; 除住房外的其他房产类型按5%代征v(四)印花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根据财 税[2008]137号第二条,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 征收印花税;v(五)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 根据营 业税额的7%、3%、2%征收; v(六)契税 对承受人按是否首次、首改、面积大 小、房产类型的情况征收 ,有1%、1.5%、2%、 3%四档税率 。
二、税收政策变化v(一)省财税[2016]8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6]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房管局(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 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 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符合财税〔2016〕23号文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纳税人,在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屋 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查询机构)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查询 机构应当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 果,加盖公章后,交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涉税手续书面查询结果文本格 式见附件,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购房所在地查询机构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 税人在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后,地方税务机关给 予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二、税收政策变化(省财税[2016]8号) 二、纳税人向查询机构申请查询其家庭住房信息情况时,应当提交本人及家庭成 员(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相关证件,如实申报家庭成 员信息及家庭住房情况各地查询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在查询结果中列明 所申请查询的纳税人家庭成员名下登记的住房情况,注明查询日期等,不得随意扩大 查询范围未成年是指未满十八周岁三、自2016年2月22日起,我省各地均适用财税〔2016〕23号文全部规定《福 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财税〔 2010〕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2、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文本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3月22日 \闽财税[2016]8号.doc二、税收政策变化v(二)财税〔2016〕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 下: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 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二、税收政策变化(财税〔2016〕23号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 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 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 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 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 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 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 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 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 、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二、税收政策变化(财税〔2016〕23号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年)的 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 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 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 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关于实施范围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 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 年2月17日 \财税[2016]23号.doc \国办发[2005]26号.doc \国税发[2005]89号.doc \国税发[2005]172号.doc二、税收政策变化v(三)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 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 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 照执行二、税收政策变化(财税〔2016〕36号)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 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 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 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二、税收政策变化(财税〔2016〕36号)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 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 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 \财税[2016]36号.doc \营改增实施办法.doc \营改增有关事项.doc \营改增过渡政策.doc二、税收政策变化 v(四)契税即征即奖:龙财税法〔2015〕19号 v一、申请契税“即征即奖”优惠政策需满足下列条件v 1.购房人拥有中国户籍v 2.购房人家庭本次购房为购买首套一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v (1)购房人家庭成员在本次购房前无一手住房、二手住房、房改 房、集资房、自建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任何住 房登记记录,房屋登记机构根据龙岩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经审 核后为准v (2)购房人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和 未成年子女购房人未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本人及其父母 v (3)普通商品住房指容积率在1.0和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m2(含144 m2)以下的商品住房。
二、税收政策变化(龙财税法〔2015〕19号 )v二、契税“即征即奖”优惠政策的期限和标准v 1.契税“即征即奖”优惠政策时间期限延长至 2016年6月30日,以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 为准申请人可在本政策执行期间内申请契税“即征 即奖”,但最迟不得超过2016年8月31日,逾期者视 同放弃v 2.契税“即征即奖”优惠政策标准,以纳税人实 际缴纳契税总额为限v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龙 财税法[2015]19号(即征即奖).doc三、简化手续、执行口径v(一)简化手续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71号) \国家总局2015年71号公告(婚姻).doc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 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 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 ) \国家总局2015年75号公告(简化).doc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75号公告的政策解读 .doc(二)执行口径1、购房时间:集资房或公有房(国税发[2005]172号)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 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 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 的时间。
新罗区执行口径为集资建房单位开具 收款收据的时间)2、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财税[2012]82号)v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 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 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 对差价部分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