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例.docx
31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例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为您带来《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细那么,接待欣赏!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22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举行创办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细致规划细致规划分为操纵性细致规划和修建性细致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创办和进展需要务必实行规划操纵的区域规划区的概括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统筹城乡进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俭约土地、集约进展和先规划后创办的原那么,提防近期创办和长远进展、经济社会进展和生态环境养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俭约和综合利用,养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家推进京津冀协同进展和新型城镇化进展要求,顺应现代化城市进展新趋势,统筹空间布局、规模布局和产业布局,符合京津冀城市群创办、区域人口进展、国防创办、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好、旅游进展的需要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养护规划等相贯穿,推进多规合一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进展区域为特定地区特定地区的规划应当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领导,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镇规划创办管理机构,其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省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 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审议制度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切实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举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按照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视检查提出观法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创办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供给相关信息,专心研究和采用公众观法、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实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新闻舆论监视,宣传和普及城乡规划创办学识,巩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视意识 其次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京津冀协同进展的要求、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京津冀协同进展的要求、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组织编制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纳入城市规划创办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创办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近期创办规划确定撤销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近期创办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观法举行研究处理,反应处理处境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率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观法举行研究处理,反应处理处境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率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议论同意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城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镇、乡进展布局,对区域内的资源养护和利用、城市通风廊道、各项根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等城市安好设施布局举行综合安置,并划定遏止创办区、限制创办区、适合创办区的范围,以及水系养护线、绿地系统线、根基设施创办操纵线、历史文化养护线,提出管理操纵要求。
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有利于农业生产、便当农人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内村庄布点,统筹安置与村庄相关的各类根基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公共安好设施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启程,崇敬村民意愿,提防养护自然、历史、文化等特色资源,以及村落原有形态和格局、传统建筑和古树名木,合理安置根基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表达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创办 第十七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创办用地规模、根基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根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养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养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专项规划,分别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信等各类管廊、管网举行统筹安置。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次十条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养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贯穿 其次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操纵性细致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操纵性细致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操纵性细致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操纵性细致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次十二条 创办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创办用地位置重要的创办工程,由创办单位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该工程创办用地范围内的修建性细致规划 编制修建性细致规划应当提防建筑的平面布局和立体空间与景观风貌的统筹协调,表达地域特征、时代风貌,提高规划创办水平 其次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与总体规划同步,片区城市设计应当与操纵性细致规划同步。
编制城市设计提防养护自然山水格局和传承历史文化,表达地方特色,合理安置城市、镇规划区创办用地范围内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 其次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嘱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受城乡规划的概括编制工作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受本省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生态文明创办和防卫自然苦难、安好事故的需要,统筹安置相关根基设施 编制地质苦难易发区的城乡规划时,应当组织举行地质苦难危害性评估 其次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编制养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养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建筑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省级传统村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文化、文物等部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传统村落养护进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其次十七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观法。
其中,操纵性细致规划应当在所在地块的公共场所举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专家和公众的观法,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吸收采用处境和理由 其次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实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用设置展馆或者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宣传和公示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其次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筹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制定近期创办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在实施城镇体系规划中,建立跨区域城镇进展协调机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性根基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养护、相邻地区重大工程等方面的规划,主动举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三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