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doc
6页LOGO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行业的作风建设,保证医务人员廉洁行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X省医德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院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回扣”的行为 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准收受“回扣”所谓“回扣”是指在医务活动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试剂、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或其经销人员,为了扩大其产品的销售量,谋取本企业的利益,在帐外暗中向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变相送予的临床促进费、处方费、劳务费、统方费、宣传费、临床观看费、以及医疗机构为提高其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利用率,向开出检查、检验单的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非法送予的开单费等如因特别原因收到“回扣”,必需在48小时之内交到医疗财务入账没有正值理由逾期不交的,根据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惩罚 收受“回扣”金额不满500元的,医院赐予行政警告处分,金额在500元以上(包含本数,下同)不满1000元的,医院将赐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赐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惩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医院将赐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赐予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惩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医院赐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赐予吊销执业证书惩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金额不满5000元的,赐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稍微的,可免予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赐予行政记过处分;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赐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索要“回扣”或收受“回扣”屡犯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惩罚 二、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的行为 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更不准索要“红包”所谓“红包”是指在医务活动中,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信用卡等医务人员一旦收到“红包”,应马上退还给患者,因遇特别状况不能准时退还的,必需在24小时内报告医院办公室,由医院办公室在5日内告知并退还患者如仍不能退还的,上交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没有正值理由逾期不报告也不上交的,根据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惩罚 收受“红包”金额不满500元的,医院赐予通报批评;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医院赐予行政警告处分;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医院赐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赐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惩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医院赐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赐予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惩罚;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医院赐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凡对检举揭发收受“回扣”和“红包”行为,为查处供应有价值线索的人员,医院将予以表扬和嘉奖 举报:**** zz县人民医院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