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选]第04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1(当事人和品名).pptx
42页第四章 合同的主体与标的,合同的主体和合同对标的物的描述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合同的主体即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合同的标的物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它们有具体的名称,一定的品质和数量,且大多需要有适当的包装第一节 合同当事人 第二节 进出口商品的名称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的品质 第四节 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第五节 进出口商品的包装,第一节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即指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与履行合同并享有一定权利、承担约定义务的人合同当事人条款是说明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明确合同主体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的条款一、约定合同当事人条款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买卖双方顺利履行合同 (二)有利于买卖双方及时解决合同争议 (三)有利于明确合同适用的法律,二、合同当事人条款的主要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合同当事人通常为企业法人所谓企业法人,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这些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它们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资产,并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在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许多社会经济组织或大公司都备有自己拟就的标准合同格式,在合同的开头部位,都有印就的“卖方”和“买方”字样的栏目,供交易双方当事人分别载明各自公司机构的具体名称。
此外,合同尾部还有印就“卖方”和“买方”字样的栏目,专供交易双方当事人分别签字或加盖公章凡经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一般视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二)合同当事人的地址 为了便于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相互联系及顺利办理货物交接与货款结算等事项,需要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各当事人所在地的详细住址以及、和电子信箱等内容 有些公司对外订立合同时,由于粗枝大叶,竟漏写买卖双方的名称与地址,或者将名称与地址写错,这些失误给履约造成了实际困难三、约定合同当事人条款的注意事项,(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 各国对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都有特定的条件和要求 按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订立合同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缔约能力的人;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越权的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禁治产人 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学中的一个概念,具体指因精神障碍不能处理自己的事物而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禁治产,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德国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为禁治产人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
2.因挥霍浪费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 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如,我国某口岸办事处明知自己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无权对外签约,也未获得总公司的授权委托,就轻率地同外商签订 1 000 多万美元的合同,后因开不出信用证引起贸易纠纷还有一些外贸公司在不了解外商是否有缔约能力的情况下,即与之盲目签约成交,以致上当受骗类似事件时有发生,我们应引以为戒二)合同当事人的名称表述必须准确无误 约定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不论用中文或外文表述,都应当明确、具体,列出全名,不能用简写或缩写的办法,更不能漏写或错写,以免给履约造成困难、引起误解或产生不良后果例如,我国有些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曾出现过错写当事人名称和漏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名称的情况,给后来履行合同带来很多麻烦,应当避免再度发生类似事件三)合同当事人的地址应当正确、详细 为便于履行合同,必须正确、详细地载明各合同当事人的地址、、号码和电子信箱等项内容,以利于各当事人之间及时保持业务联系公约规定: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此项规定表明,确定当事人营业地的标准,采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若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且都与合同有关系,则采用“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并且该营业地具有发出报价、接受报价、交货、付款的能力 营业地如有变动,应以订立合同的营业地为准由此可见,公约规定的营业地,是指当事人经营活动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是主营业所,也不一定要求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定住所第二节 成交商品的名称(品名),是指能使某种货物区别于其他货物的一种专用称呼,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货物的自然属性、用途和性能特征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每笔交易的标的,都有其具体的名称,因此,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首先应就交易标的谈妥,并在买卖合同的品名条款中具体订明,以利合同的履行一、约定成交商品名称的意义,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首先要明确买卖什么货物,并在合同中订明成交货物的名称,故品名条款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 按照国际上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货物的描述,是构成货物说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和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甚至可以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由此可见,品名条款在进出口合同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订好此项条款,不仅具有实践作用,而且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法律名称:合同标的物 (1) 我国合同法的概念: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共同指向的交易对象 (2) 英美法的概念:是指用于换取对价(consideration)的物或事指为获取某种利益而付出的代价这些利益包括某种权利、利益(advantage)、利润;代价包括钱、物的让出、承担某种义务 对价是英美法的重要概念,对无对价的合同,法律不承认其效力二、品名条款的主要内容,在进出口合同中,品名条款并无统一格式,通常都是在“货物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买卖双方成交货物的名称,也有的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载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货物的文句品名条款的内容,一般取决于成交货物的品种和特点 一般地说,合同中通常只规定货物具体名称即可 但有些货物,因其具有不同的品种、商标、等级、型号,为了明确起见,在品名条款中,还必须将该货物的具体品种、商标、等级和型号的描述也包括进去,以便作进一步的限定 此外,有的甚至将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在此情况下,它就不单是品名条款,而实质上是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的综合表述。
三、约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一)根据需要与可能约定成交商品的名称 凡品名条款中规定的商品,应当是买方确实需要而卖方能供应的商品盲目成交,会给履约带来困难,甚至引起贸易纠纷如,某外商向我国一家外贸公司订购一批湖蓝色自行车,卖方经办人员不知国内没有这种花色的自行车即盲目签约成交,到交货时无法依约供应,便擅自改为其他花色的自行车取代,结果遭到对方拒收因为买方需要的是约定颜色的自行车,而不是其他花色的自行车二)合理描述成交的商品 对某些成交的商品,如需要在品名条款中作进一步描述时,其描述性的词句,应当运用得当,既不能漏掉必要的描述,也不应列入不切实际或不必要的描述,以免给履约造成困难和引起争议 例如,凡成交的商品有编号、商标或等级的,应将其编号、商标、等级列明,无编号、商标、等级的,不宜加列其他说明,(三)正确使用成交商品的名称,1.商品的名称一般较多地反映该商品的用途、性能和特征2.一般应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使用地区性的名称时,买卖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达成共识,以利合同的履行使用外文和中文对照的名称时,一定要使中外文名称意思一致,并符合国际上习惯的称呼,防止产生纠纷3.在一个合同中,或同一个商号的几个合同中,同一种货物不要使用不同的名称。
例如,在品名条款中所用的货物名称是“龙眼”,则在合同其他条款中,就不应再用“桂元”的称呼4、新商品定名及其译名应准确易懂,符合国际习惯Fangfang,Maxipuke,5.凡货物名称带有外国的国名或地名(如印度绸等),应尽可能使用自定的名称,也可在自定名称后括号说明(如俗称印度绸) 对于一些涉及外国货物名称专用权或制造方法专用权的名称,一般应避免使用 凡出口货物名称带有产地名称者,其品质规格应有明确标准,如生产情况稳定,且在国外适销对路,可继续使用否则,不宜轻易采用凭产地名称买卖6.若某些货物有几个不同的称呼,约定品名时,应根据是否有利于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输费用诸因素来选用合适的名称如货物名称选用不当,可能导致该货物被禁止进出口或者被收取较高的关税或运输费用 轿车模型(儿童用) “石膏制品” 如果规定为“工艺品”,不但运费率增加,关税率也要增加四)品名条款的内容应当清楚、明确、具体 在品名条款中,应写明成交商品的名称,尽量避免空泛、笼统的表述,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若成交商品的品种和规格繁多,可在商品名称栏内标明商品类别总称,如文具、家具、工艺品、瓷器等,但同时应将具体商品名称及规格用附表详细列明,以便日后开立信用证和缮制单据时使用。
雅戈尔西服、服装案例:牛皮质量欺骗案(只关注品名),中国某公司长期从澳新等国进口盐湿黄牛皮,提供给有关工厂加工制作皮鞋出口1978年8月,澳一新客户从同业中得知中方的询盘后,以中方牛皮进口惯用合同的一般交易条款,主动来电向中方报盘,提供澳肉类厂盐湿牛皮8000张,价格比一般低16%左右,而且立即电复同意中方3%佣金和刀伤皮减价10%的要求于是双方达成交易,总值数十万美元,支付方式为凭银行L/C见单即付95%货款,其余5%待货到后60天内经检验合格后付清书面合同签订,中方开证11月底货物运出12月上旬,中方收到银行转来的全套货运单据审单发现两点不符,故拒付货款两天后客户电传补报详细码单中方接电后,认为单证相符,通知银行付95%的货款货到目的港后,中方提货进仓时,发现整批货物都是水牛皮,并且规格参差不齐,部分有腐烂现象 中方即电告客户:“合同规定的皮张应为黄牛皮(yellow ox heifer hides),但我方收到的是水牛皮(water buffalo hides),与合同明显不符商检局确认全系水牛皮,有严重腐烂问题,用户拒收,希派员前来解决然而客户复电,合同中无“黄”字(There is no meaning ofyellow),装运时皮张情况良好,不同意赔偿。
中方电驳:“根据国际惯例,ox heifer绝不能理解为水牛皮,我进口多年都使用ox heifer,从未发生交付水牛皮的事件对方不理2月中方公司取得商检证书后,凭此向对方正式提出黄、水牛皮差价、刀伤皮、腐烂变质等各项损失的索赔意见书,对方拒不认账,并提出所谓“理由”1)关于黄牛皮和水牛皮问题,中方理解ox heifer为公、母黄牛皮是“澳大利亚皮张皮革出口协会”的惯例,因该协会会员都在南澳,那里只有黄牛,没有水牛可是该公司地处北澳,北澳有黄牛,也有水牛,故理解是不同的该公司没有参加该协会,因而不受协会管理的约束该客户提出,ox heifer应理解为公母牛的通称,而不能理解为公母黄牛黄牛的正确名称为cattle,因而ox可理解为male buffalo(公水牛),heifer可理解为female buffalo(母水牛) 报盘中既未列明yellow(黄色),因而以水牛皮交货并不违反合同 如需要,该客户可以提供悉尼大学对ox heifer的明文解释作为证明的依据2)关于刀伤等问题,该客户虽认为刀伤和缺重是可能存在的,但商检局提出刀伤和缺重所占的比重是难以确定的3)关于腐烂变质问题该客户声称皮张装船时是良好的,有生产厂家的证书为依据。
主要是到货检验时间太长,由于盐湿失重而引起变质双方交涉毫无进展该客户甚至说:“这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与中国做交易对方完全没有诚意,中方公司的贸易小组只得结束会谈,并以公司的名义书面提出保留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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