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刑事案件律师讲解盗窃罪的新规定.doc
3页张德军律师简介张德军律师,大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处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起诉、撤案、 减刑、假释等刑事案件事务,尤其擅长代理疑难案件的处理,现执业于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 先后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系先后为政府机关、国有企事 业单位、外资企业、社会团体等几十家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主要负责大连及东三省的 刑事辩护法律事务因为其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对案件全身心的投入,尤其是案件的结果, 均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以及司法系统 的高度评价百度搜索:张德军律师百度搜索:张德军律师 获取联系方式2011 年 5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 条将刑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修改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 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 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 犯罪,一律追究 刑事责任。
[1] 一、法条修改前后的主要变化 (一)取消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实施前,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 构,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 取消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现在犯盗窃罪,无论何种情况,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二)将将盗窃罪状表述为五种情形,更具体,更具操作性刑法修正案(八) 将原来的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罪状表述为五种情形: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二是多次盗窃;三是入户盗窃;四是携带凶器盗窃;五是扒窃罪状表述更具体, 更具操作性 二、对修改后盗窃罪五种情形的理解和适用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这是刑法关于盗窃罪数额的限制盗窃数额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执行根据现行规定,山东省个人盗窃 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这也是盗窃罪追诉数额的起刑点个人盗窃 公私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六万元以上的,为数 额特别巨大以上标准为盗窃既遂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 可以定罪处罚。
所谓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参照有关规定,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以 上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 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 当定罪处罚 (二)多次盗窃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包括三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 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 (八)虽将入户盗窃和扒窃单独作为一种罪状入罪,但仍应当是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才 作为多次盗窃的情形来认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 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的规定,也应当是三次以上才认定为多次 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 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的情形来定罪处罚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 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 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 为一次犯罪。
(三)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 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 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 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 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 “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 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入户盗窃”, 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 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 “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 “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 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 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 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 “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 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 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 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 “入户盗窃” (四)携带凶器盗窃 所谓携带凶器盗窃的 “凶器”应为两类一类是 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 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这些在办案实践中应当由规定的部门进行鉴定另一类是为 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 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 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 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 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 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 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 抢劫罪定罪处罚 (五)扒窃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 物的行为为扒窃 刑法修正案 (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认定扒窃行为, 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 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 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 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